關於被集中(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權利義務告知書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護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被集中(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人員(以下簡稱被隔離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就被隔離人員的權利義務告知如下:

一、被隔離人員的九項權利

1.被隔離人員在隔離期間有獲得傳染病預防與治療相關信息的權利。

2.被隔離人員在隔離期間有從居住地的鎮政府(街道、管委會)或工作單位獲得必要生活保障的權利。

3.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

4.被隔離人員在隔離期間有獲得醫療救治、心理輔導的權利。

5.被隔離人員的隱私權利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被隔離人員的身份證號碼、電話等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

6.被隔離人員及其親屬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辱罵、毆打、恐嚇被隔離人員及其親屬。

7.被隔離人員在隔離期間有充分利用網絡、電話等通信自由的權利。

8.被隔離人員是在校學生的,在隔離期間有獲得學習教育的權利。

9.被隔離人員在隔離期間有需扶養的老人、未成年子女等,且無其他扶養義務人的,由居住地的鎮政府(街道、管委會)採取有效的保障措施給予幫助。

二、被隔離人員的四項義務

1. 不得瞞報、謊報相關信息。被隔離人員應如實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隔離前14天的活動軌跡以及接觸人員情況,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監測等防控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不得拒絕隔離醫學觀察。拒絕隔離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的,公安機關將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 不得故意傳播傳染疾病。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應妥善處理好口罩、生活垃圾等易傳播傳染源;未經允許,不得離開隔離房間。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不得散佈謠言。不得編造與傳染病疫情等有關的謠言,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謠言而故意傳播。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被隔離人員如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的,有關部門依法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句容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監督投訴電話:12345。

    

句容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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