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哪些做法容易惹上牢獄之災?

隨著疫情爆發,肺炎病毒感染人數不斷增加,各地已經開始逐步啟動一級應急響應。舉國進行防疫戰之時,有一些人卻是為一己私利而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

那麼在疫情防治的過程中,哪些做法容易涉嫌違法犯罪,惹上牢獄之災呢?

姜海武律師對此做了簡單的歸納:


第一類:拒絕隔離治療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違法犯罪行為

涉嫌罪名: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體行為: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案例:

2 月 4 日,四川雅安侯某案。

1 月 17 日,侯某從武漢返回雅安後,刻意隱瞞從武漢返回的事實,四處走親訪友,與多名群眾密切接觸。1 月27 日,侯某因咳嗽、發熱去醫院就診時,刻意向醫生和防疫人員隱瞞工作生活經歷,與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2 月 4 日,雲南景洪酈某案。

酈某有武漢旅居史,返回景洪後出現咳嗽等症狀。在隔離觀察治療期間,酈某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病毒,造成嚴重後果。

2 月 3 日,江西上饒彭某案。

1 月 23 日,彭某從湖北麻城到上饒後,未按要求主動向社區報告、登記。1 月 29 日,在其發現自己已發燒的情況下,仍對醫生及社區防疫人員故意隱瞞湖北來饒的實情,並與多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2 月 2 日,江西贛州陸某案。

1 月 17 日,陸某乘飛機到外地遊玩,期間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患者有親密接觸。25 日返回贛州後,在被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陸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與多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2 月 2 日,吉林長春王某案。

2 月 1 日,青海西寧苟某案。

2 月 1 日,廣西玉林薛某案。

2020年1月20日,福建晉江市英林鎮嘉排村村民張某某自武漢返回晉江後,謊稱菲律賓回來。當地鎮政府和衛生院工作人員對其提出居家隔離、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張某某未加理會,多次擅自外出、走親訪友、參與聚餐。過年期間,該男子參加了3000餘人參加的宴請。最後導致3000人被隔離觀察。導致確診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造成不良後果。2020年2月4日,晉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某某立案偵查,並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監視居住。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全國很多地方公安機關都已經對此類犯罪進行了立案偵查。數量較大。

第二類:製售假冒偽劣口罩和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行為

涉嫌罪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非法經營罪。

具體行為: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保障人體健康標準的產品。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案例:

上海,楊浦公安機關,青浦公安機關。在江西,景德鎮公安機關。在浙江,義烏公安機關。在江蘇,蘇州公安機關。各地公安機關都相繼破獲了一些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都抓獲了犯罪嫌疑人 ,查獲大量假劣口罩。

據統計,浙江、上海、江蘇、江西等地公安機關偵破製售假冒偽劣口罩案件 7 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 20 名,現場查扣假冒偽劣口罩 38 萬餘隻。

以上該只是製售假冒偽劣口罩案,還有其他產品案件。此類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另外,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這是非常普遍的情形,比如這一次的口罩漲價,就屬於很明確的非法經營行為,而一旦達到“數額較大”,也就是“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定非法經營罪。

第三類:擾亂社會秩序、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涉嫌罪名: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具體行為: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案例:

在北京,通州警方 1 月 26 日接群眾反映,有網民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於當日將發帖人劉某查獲。經查,劉某未感染病毒,稱系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目前,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全國公安系統查處了大量擾亂社會秩序類案件 ,干擾疫情防控類案件,以及妨害公務類案件 。

第四類:阻擾執行公務、干擾疫情防控等違法犯罪行為

涉嫌罪名:妨礙公務罪等。

具體行為:阻礙醫務人員測量體溫,並搶奪體溫計;將上前勸阻的鎮幹部打傷,並毀壞公安機關設立的警戒標識……

案例:

在抗擊疫情主戰場,針對這些違法犯罪行為,湖北公安機關啟動最高等級勤務,持續加大工作力度,嚴格按要求對有關道路卡口採取封控措施,聚焦隱患風險排查,嚴打違法犯罪行為,全力維護社會秩序平安穩定。

1 月 26 日下午,石首市公安局調關派出所接報警稱:調關鎮某村隔離點阻斷設施被破壞,過往車輛被收費通行。民警調查發現,當地村民蔣某和湖南華容縣村民元某惡意損毀道路阻斷設施,帶來疫情擴散隱患。蔣某、元某被處以行政拘留 5 日處罰。

在江西,南昌縣公安局 1 月 26 日對一名拒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並毆打防控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 15 日處罰。

第五類:非法販賣、運輸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

涉嫌罪名: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具體行為: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案例:

近日,公安機關出重拳、下狠手,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非法販賣、運輸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

在湖北,崇陽縣。公安局會同林業局野生動物保護站突擊巡查港口鄉一地下非法野生動物經銷點,現場依法收繳麂活體 1 只、死體 1 只、皮 9 張,鼬獾活體 1 只,黃鼠狼皮 1 張。

在廣西,南寧市森林公安局制定了2020年春節期間野生動物疫情防控執法檢查工作方案,依法堅決打擊非法經營陸生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

福建省公安廳會同多部門聯合發佈緊急通知,要求切實落實全面加強野生動物管控、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的措施,堅決阻斷野生動物可能的疫情傳染源,堅決制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堅決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

雲南省公安廳日前專門部署依法嚴懲非法轉運販賣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

據統計,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機關共破獲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非法狩獵等刑事案件 19 起,抓獲犯罪嫌疑人 29 名。(信息來源:公安部官方網站)

第五類:利用疫情進行詐騙犯罪

涉嫌罪名:詐騙罪。

具體行為:利用疫情,發佈虛假信息進行詐騙。

案例:

在廣東,潮州警方 1 月 28 日接報稱,有人在微信群利用疫情以售賣 KN95 口罩為幌子發佈虛假口罩廣告,收取費用後將受害人微信“拉黑”實施詐騙。專案組快速抓獲嫌疑人張某,現場繳獲涉案手機及銀行卡等作案工具。據查,張某共實施涉疫情電詐 3 起、涉貸款電詐 2 起。

以上只是簡單總結了一些常見的情況,罪名肯定不全,還有很多行為可能會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等等。指的都是身負公職或者雖然沒有公職但是行使公權的人,尤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以上行為也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能不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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