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特殊“愛好”會引來“牢獄之災”

大吉大利,今晚吃雞。 很多人都是這款遊戲的忠實粉絲,在遊戲裡,他們槍法很準,百發百中,經常獲得“剛槍王”、“戰地終結者”等稱號。 然而,對有些人來說,他們對槍支彈藥的痴迷熱愛,並不只限於遊戲…… 1 收藏槍支為“欣賞”,觸犯法律被判刑 趙某某本系外地某公司主管。2015年,公安機關在查辦另案時,在趙某某駕乘的轎車及家中,共搜出了三把非制式槍支。趙某某稱,他收藏槍支僅僅為了個人喜好,三支槍支中,有的是藏友給的,有的是花錢買的,自己平時並不打槍,卻不曾想觸犯了法律。 經鑑定,三支槍支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擊發彈丸的槍支,其規格已經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趙某某最終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扣押在案的槍支也全部被沒收、銷燬。 2 瞄準槍支發燒友,動起賺錢“歪腦筋” 劉某與王某是一對80後夫妻。丈夫劉某失業在家,妻子王某曾從事微商工作。因生活壓力,劉某琢磨起了賺錢的“歪腦筋”。2017年起,劉某開始自己購買材料製作鉛彈,並通過在網上註冊網店、微信隨機加好友等形式進行宣傳、販賣。妻子王某也利用自己曾從事微商工作的便利,聯繫買家並介紹給劉某。幾個月時間內,劉某在家中以快遞發貨的形式,向江蘇、山東等省份共4名“顧客”販賣氣槍鉛彈3000多發。 直至被查獲時,二人才追悔莫及、主動認罪。最終,因犯非法買賣彈藥罪,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涉案氣槍鉛彈已全部被追繳。而他們的4名“顧客”,也被另案處理,準備接受法律的制裁。 90後的張某一直從事個體工作。2017年,張某加入了某QQ群,並在群內添加好友,聯繫彈藥買賣事宜。2017年7月,劉某通過QQ聯繫到張某,表示要購買氣槍彈藥1000發,並通過微信向張某轉賬230元。張某隨後聯繫了販賣鉛彈的範某某,購買相應彈藥後,通過快遞公司發貨給了劉某。劉某收到鉛彈後,因害怕受到處罰而將包裹上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清點並扣押了上述鉛彈共計911發。經鑑定,上述鉛彈為氣槍彈。隨後,張某被依法抓獲,因犯非法買賣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3 藏槍又制彈,獲刑方悔,為時已晚 大學畢業的孫某,原本就職於某房地產公司。2012年至2013年期間,孫某基於個人愛好,通過網絡購買氣槍一支、口徑4.5毫米的鉛彈若干及製作鉛彈模具一宗,隨後開始在家中研製鉛彈,共製作口徑約為5.5毫米的鉛彈1003發。2017年,孫某又通過網絡先後購得氣槍管兩根,最終被公安部門查獲。經鑑定,涉案氣槍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擊發彈丸,認定為槍支;涉案鉛彈形狀和功能分別為與制式氣槍彈相似和相同,認定為氣槍彈。 庭審中,孫某對因自身法律意識淡薄而做出的違法行為懊悔不已。最終,因犯非法制造彈藥罪,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 普法小站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小編提醒 有點愛好不要緊,愛好槍也沒關係。但是,玩玩遊戲、看看圖片就好了嘛,千萬別想不開要去製造、買賣和私藏,否則,真的會把自己給玩進去的。 真的,一定、千萬別玩“火”!!!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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