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類犯罪的前世今生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類犯罪的前世今生

兩高兩部於2020年2月6日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對依法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司法適用等問題提出了全面的處理意見,其中涉及在疫情防控期間造謠傳謠行為的司法認定。具體如下:

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製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藉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於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涉及到的罪名有五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在2003年,“非典”期間,兩高也曾有針對性地就當時的疫情防控制定過司法解釋,這就是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至今有效,比新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具有更廣泛的適用效力。《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造謠、傳謠的違法犯罪行為也進行了規定,具體如下: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涉及到的罪名有三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今天,我們結合這兩個最高司法機關在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出臺的司法解釋和意見,來聊一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類犯罪的前世今生,並就相關司法適用問題進行討論。上文提及的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三個罪名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

一、最早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類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這種類型的犯罪是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所增設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該罪是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並列在同一個刑法條文之中,具有相同的法定刑【注1】。

從這個條文的安排,我們可以看出,這兩個罪名對應的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該罪與放火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享同一條文)。在

《刑法修正案(三)》之前,刑法只處罰投放真實的危險物質的行為,但實踐中存在著投放的不是真實危險物質,而聲稱是危險物質的案件,這種行為容易引發公眾恐慌或其他嚴重後果,因此確有必要上升為刑法處罰。因此,才有了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這個罪名。同時,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具有同樣社會危害性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的恐怖信息的行為,也值得刑法處罰,因此,在同一條文中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該罪基本犯的罪狀是“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我們可以看出刑法規定的罪狀,確實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行為有幾分相似。

我們回到上文,在2003年“非典”期間公佈實施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將“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的行為,解釋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這一解釋實際上是有類推解釋“虛假恐怖信息”的嫌疑的。雖然刑法明文在“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恐怖信息”的行為後面加了一個“等”,但是這個“等”是否就可以包含“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不無疑問。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雖然能夠一定程度上引起公眾恐慌,但還沒有達到如同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一般嚴重的恐怖程度。而且,刑法所涉及的“恐怖”,通常是指與“恐怖主義”有關的“恐怖”,

《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僅僅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所造成的恐慌,與“恐怖主義”幾乎沒有關聯。

2003年在“非典”疫情期間,是否有人因為這個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有多少人因為這個罪名,筆者沒有進行查詢,也不想進行查詢。但是從後來刑法的發展變化來看,至少立法者也認為將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這個罪名進行“擴大解釋”是有類推解釋的嫌疑的,不然為何之後的刑法修正案會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這個罪名?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實施了《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本解釋所稱的‘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進一步明確了當時司法界的類推傾向,不過這一解釋相對於“非典”時期來說,已經是後話了。

二、網絡空間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類犯罪——尋釁滋事罪

2013年,與上述的《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幾乎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實施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這一規定,是針對互聯網有害信息氾濫而出臺的,從此,尋釁滋事罪有了線上和線下兩種樣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類犯罪也有了線上和線下兩種樣態。

在線下,尋釁滋事罪,特別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樣態是“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注2】。而在線上,如前所述,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線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類的行為,必須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才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而在線上,編造、故意傳播一般的虛假信息的行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類犯罪的最新體——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也許是立法機關意識到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不能隨意擴大適用範圍、不能類推解釋為其他虛假信息,同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不能在線上和線下有不同的定罪標準。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設第二款,也就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該條文明確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的類型,是: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沒有“等”。

其次,該條文明確了“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其行為性質是一致的,認定的罪名是一樣的。

上述兩個明確很重要,對於我們在司法辦案中準確適用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幫助。

第一,刑法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後,對於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就不能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相關行為定性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最新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此予以肯定。

第二,刑法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後,對於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散佈虛假信息,就不能按《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相關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是應該認定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在這一點上,最新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並沒有領會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精神。實際上,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後,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將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散佈虛假信息的行為認定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條文應歸於自然失效。

註釋

【注1】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與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基本犯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2】 參見兩高2013年7月15日《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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