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教科書式耍賴”系列案之“今生”

趙勇的代理律師嶽屾山向媒體表示,這是他從業以來第一次成為被告

文本刊記者 徐偉倫

因認為某律所律師嶽屾山在新浪微博轉發侵權視頻及發佈侵權言論,使其被冠以“教科書式耍賴”稱號,黃淑芬將嶽屾山及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訴至法院。近日,此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宣判,法院認定相關博文合理有據,並未侵犯黃淑芬相關權益,判決駁回黃淑芬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庭後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公眾對不良事件進行批評屬於正常的情感和言論表達,但應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評超出合理限度,變為不加約束的謾罵或譴責,則背離了批評的目的,不利於形成理性、文明、友善的社會氛圍。

今年3月,“教科書式耍賴”案中趙勇的代理律師嶽屾山發微博稱,黃淑芬將自己起訴至法庭。當時,嶽屾山向媒體表示,這是他從業以來第一次成為被告,“當然,起訴是黃淑芬的權利,至於我是不是構成侵權,她能不能勝訴,還是等待法院的判決”。黃淑芬的代理律師李濱則對此案非常有信心,稱“百分之百能勝訴”。

在這起名譽權之訴中,原告黃淑芬訴稱,她在已經賠償49.6萬元的情況下,趙勇通過涉案視頻誤導公眾認為原告“一分錢未賠”,嶽屾山以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法律專家、媒體觀察員的身份轉發涉案視頻,導致此事件迅速成為全國性輿論關注的重大事件,有關原告個人隱私信息被大量傳播,原告被媒體冠以“教科書式耍賴”稱號,致使她自己及女兒的社會評價急劇下降,無法工作和正常生活。黃淑芬認為,嶽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轉發會對原告及他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仍實施了嚴重的侵權行為,微夢創科公司未履行審查義務構成共同侵權。

黃淑芬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刪除侵權微博及侵權評論並賠禮道歉,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經濟損失等相關費用;判令微夢創科公司斷開侵權視頻及博文鏈接,並對嶽屾山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等。

對此,嶽屾山辯稱,自己轉發的微博內容屬實,未對轉發內容進行修改,不存在過錯;在轉發涉案視頻前,黃淑芬因不履行法律義務已經成為俗稱的“老賴”。微夢創科公司認為,公司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微博用戶所發佈的內容無事先審查或主動審查的法律義務;黃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夢創科公司要求刪除。據此,兩被告請求法院駁回黃淑芬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是衍生案,但一經披露就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作為系列案中的核心當事人的趙勇在知悉此事後第一時間表態:“黃淑芬自己不履行法律義務,自己侵害別人的法律權益,她都不當回事,反過來自己的權益受到點觸動就搞這套,這不是雙重標準嗎?這非常荒唐。”

“我和她是不對等的,她是強勢的,特別是在打官司方面。”趙勇告訴媒體,正是他在製作、曝光視頻後才獲得了大家的幫助,黃淑芬對嶽屾山等人的起訴更像是變相地阻止他維權。“她是看準了這點,要打擊這些人,我沒有這些人的專業能力,需要他們的幫助才能繼續維權。”

庭審激辯五小時

4月1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過電子訴訟平臺在線開庭審理了此案。本可以遠程通過網絡參與庭審,但黃淑芬和律師李濱都親自前往互聯網法院參加網絡庭審。庭審中,合議庭就嶽屾山是否侵犯了黃淑芬的名譽權、隱私權、律師代理人的身份對於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權利的邊界劃定有無影響等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庭審持續近五個小時。

庭上,黃淑芬稱,其並沒有視頻所稱的“協助轉移財產”“資產價值百萬”,也並非趙勇所稱的“平安高管”,視頻中她說出的“我就是躲著你”等話語,是經過剪輯的視頻,是趙勇用挑釁式口吻引導、刺激她說的話。黃淑芬認為,涉案視頻實屬捏造,而嶽屾山擁有100餘萬微博粉絲,且其作為執業律師,在明知經剪輯、拼接的視頻完全可以偏離真實事實的情況下,仍對涉案視頻進行毫無限制性說明地轉發,且“耍賴”系侮辱性詞彙,侵害了她的名譽權。此外,嶽屾山發佈的涉案視頻和涉案博文中沒有涉及她隱私的內容,但是嶽屾山轉發趙勇微博的行為,引導公眾查看趙勇微博,披露了她的個人信息,故嶽屾山的行為亦侵害了她的隱私權。

黃淑芬還稱,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她的年平均收入是24.2萬餘元,涉案視頻公佈後,其組建的保險團隊已經解散,她目前也無法找到其他工作。“視頻被轉發後,加深了我和趙勇的矛盾,我找不到工作,趙勇沒有拿到錢,對我們雙方都是一種傷害。”黃淑芬在庭審上說,她通過保險公司賠付了42萬元,自己在事故初期賠付了7.6萬元,一共是49.6萬元。

對此,嶽屾山的代理律師當庭指出,黃淑芬混淆了相關概念,她並未主動依法履行法院判決的85萬多元的款項,其所還款項是司法強制執行後才扣除的。涉案微博並沒有直接涉及黃淑芬的個人信息及電話,不存在侵犯黃淑芬的隱私權,網民基於其他途徑獲取了原告和其女兒的信息,與嶽屾山無關。同時,嶽屾山轉發的微博內容屬實,未對轉發內容進行修改,不存在過錯;在轉發該視頻前,黃淑芬因不履行法律義務已經成為網絡熱點俗稱的“老賴”。

“原告社會評價降低,與被告發布微博沒有因果關係。在被告發布微博之前,原告和案外人之間的法律糾紛,早已成為社會及網絡熱點話題,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完全是因為其有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嶽屾山的代理律師說。

盡到注意義務未侵犯隱私權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名譽是對於人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是加害人採取侮辱、誹謗、披露他人隱私等多種方式破壞他人名譽,併為第三人所知曉,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如果向第三人傳播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虛假事實或者以他人傳播的虛假事實為依據進行不利於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譽的不當評論,足以致使該特定人或特定人群社會評價降低的,就可能構成對他人的誹謗;陳述或評論時,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辭攻擊他人,即應“就事說事或論事”,不隨意由事及人,使用侮辱、貶損的語彙針對他人的人身特質進行不當歸因或不當定性,否則構成對他人的侮辱。

在對行為人在自媒體平臺發佈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判斷時,需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特別是對其注意義務程度或邊界的判斷,應根據行為人的職業、影響力及言論的發佈和傳播方式等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嶽屾山不僅是網絡大V,還是執業律師,對於黃淑芬與趙勇的系列案件,嶽屾山因在此後接受了趙勇的諮詢並提供了相關的法律服務,其身份存在從事件旁觀者到知情者和相關者的轉變。同時,涉案的數十條博文既有原發也有轉發。因此,法院認為,考量嶽屾山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時,應綜合上述因素進行判斷。

法院認為,在嶽屾山為趙勇提供法律諮詢前,涉案視頻中包含賠償協商、法院處理等環節,符合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流程,不存在顯而易見的與常理不符的情況;視頻反映出黃淑芬確有未履行判決、轉移財產等行為,“耍賴”一詞系符合趙勇身份和情景的評價,體現出的情感可以理解且在正常幅度之內;嶽屾山在轉發視頻前,查詢了失信人名單等公開信息,盡到了較高的注意義務,在轉發時亦並未對涉案視頻作出修改。此外,嶽屾山發佈的評論及博文“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刑事責任不免除民事義務,關幾年的同時還是要履行判決”等系對不履行生效判決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屬於就事論事的普及法律知識範疇,沒有對黃淑芬誹謗、侮辱的內容,評論的動機是為了促進社會事務的良性發展,發表評論是出於善意而非惡意。因此,嶽屾山轉發涉案視頻的行為和發佈的相關博文、評論,並無不當之處,並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

對於嶽屾山為趙勇提供法律諮詢併成為代理人後,他原發或轉發的博文是否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問題,法院審理後指出,此時嶽屾山從事件旁觀者身份轉變為事件知情者和相關者,應承擔更高階段的注意義務。

嶽屾山在微博中稱:“黃淑芬每月工資在還貸後所剩無幾,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採取的轉移財產行為。對於黃淑芬在判決生效後仍然還貸的行為屬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應予以移送。”法院認為,博文中所稱的共同還貸情況屬實,不存在侮辱和誹謗的內容,即便按照更高的注意義務標準來判斷,其發佈的涉案博文也不構成侵權。

嶽屾山還曾在微博中稱:“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期待執行法院認真履職,維護法律權威。”對此,黃淑芬認為該博文或是有所暗示,或是向法院施壓。法院審理認為,上述言論是希望法院依法履職,沒有對黃淑芬侮辱、誹謗之處,同樣沒有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

對於嶽屾山此前轉發的涉案視頻,在其為趙勇提供法律諮詢併成為代理人後,是否需要進行刪除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網上發佈的言論,如果不經刪除,始終構成公共言論的一部分,如果存在不當性,發佈者應當負有刪除的責任。據此,有必要對嶽屾山此前發佈的涉案視頻及博文重新審查判斷,如果存在不當,其應當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處理。

在起訴狀中,黃淑芬主張視頻中“一分錢沒有履行賠償”“轉移財產總價超過百萬”是虛假事實,“耍賴”系侮辱性詞彙。關於“一分錢沒有履行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合涉案視頻上文“判決下達日期是2017年6月8日,一直到今天”和下文“判決金額是85萬元,扣除了76000元”,可以認定趙勇要表達的意思是黃淑芬對於判決書確定的85萬元的義務沒有履行,這是屬實的。此時如果要求普通人精確地、面面俱到地說明所有情況過於苛求,會陷入發表言論動輒得咎的境地,限制公民正當的表達。

關於“轉移財產”一事,根據查明的事實,發生事故後,黃淑芬的女兒劉某確有取得房產和車輛的事實發生,黃淑芬有不履行判決的情形,趙勇作為傷者之子稱其轉移財產事出有因。此外,記者瞭解到,根據2019年3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載明黃淑芬在訴訟、執行過程中,向其女劉某轉賬的行為,屬於規避執行的行為。

對於“耍賴”一詞是否構成侮辱,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2017年11月,唐山中院將黃淑芬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載明黃淑芬系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上述情形與涉案視頻中黃淑芬所稱“我是收入不低,我得還貸款啊”一語相互印證,由此可知,黃淑芬的陳述與其行為是相符的,其行為上沒有履行判決義務,主觀上亦無履行判決義務的意願,且優先選擇償還其他貸款。在上述情形之下,趙勇作為傷者之子認為其在“耍賴”有一定緣由,與趙勇的身份和其所處場景相符。

據此,法院認為,嶽屾山發佈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對黃淑芬事件相關訴訟進展的通報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其言論有合理的事實依據,嶽屾山並未藉機進行侮辱、誹謗,涉案博文並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由於涉案視頻中不存在黃淑芬所主張的失實和侮辱內容,即使在嶽屾山成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關者後,其亦不負有刪除的義務。

法院同時認定,嶽屾山並未侵犯黃淑芬的隱私權。而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院認定嶽屾山並未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微夢創科公司未對涉案視頻和涉案博文采取刪除措施並未侵權。

據此,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後認定,黃淑芬對嶽屾山和微夢創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黃淑芬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這樣的訴訟結果,黃淑芬及其代理律師李濱表示失望,並已選擇上訴。李濱告訴記者,目前黃淑芬仍會收到不少來自網民的辱罵短信,同時其作為代理律師,也會收到很多不友善的微博私信。

嶽屾山在庭後通過其微博轉發了相關判決結果,對於記者提出的採訪需要,回覆稱“對方已上訴,等終審結果出來後再接受採訪”。

趙勇在該案宣判後表示,法院判決公平公正,理所應當。

批評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記者注意到,法院在判決書中特別指出,社會各界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行為持否定態度,黃淑芬的行為與社會所倡導的“誠實信用”“盡力救助傷者”“儘自己最大能力履行生效判決書義務”等主流價值觀不相符合,因此成為輿論關注的熱點事件。

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朱閣庭審後說:“涉案視頻經包括嶽屾山在內的微博用戶大量轉發,各類媒體跟進報道,黃淑芬迅速成為廣為人知的話題人物。在此過程中,其收到來自眾多不明人員的謾罵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內容言辭過激,對黃淑芬進行人身攻擊。”

朱閣認為,公眾對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標準的事件進行批評,是正常的情感和言論表達。客觀上,批評會促進個人向好、社會向善,會促使被批評者反思改正,推動社會文明和進步。但是,批評應當具有一定限度,如果批評超出合理限度,變為不加約束的謾罵或譴責,則背離了批評的目的,不利於形成理性、文明、友善的社會氛圍。因此,即便是出於善良的目的,這種不加限制的表達,也會導致異化的結果。

以本案為例,雖然嶽屾山並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但其作為律師代理人和網絡大V,在黃淑芬事件已經引起大量過激言論的情況下,仍持續發佈與案件相關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黃淑芬履行生效判決的目的,但在這樣的負面輿論場下,上述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黃淑芬的對抗情緒,激化了矛盾。朱閣稱,嶽屾山今後應加以注意,更加穩妥處理。

記者注意到,本案的另一個爭議點是嶽屾山轉發涉案視頻是否可能構成侵權的問題。

對此,朱閣解釋稱,網絡空間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傳播迅速的特點,如果要求網絡用戶在轉發言論時,對所轉發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完全的核實和調查,既不現實,也不符合互聯網傳播的規律,屬於對網絡用戶過高的要求。據此,只有當被轉發言論存在憑藉轉發者基本專業知識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識就能識別、判斷的失實或侮辱、誹謗等情形,轉發者屬明知或應知涉嫌侵權的,其才具有過錯,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侵權責任同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朱閣說。

朱閣同時認為,網絡大V在發佈言論時應承擔比普通網民更高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嶽屾山是一名律師,律師對於法律事務具備高於普通網民的判斷能力,在發佈與法律相關的言論時應承擔比普通網民更高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律師一旦為相關案件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就應當承擔起更嚴格的注意義務。

她同時提醒,言論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公民在行使這種自由的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網絡的便捷性與傳播的廣泛性使得網絡侵權信息傳播速度更快、損害後果更大,“網絡用戶在自媒體平臺上進行言論表達時,應更加註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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