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廠房的租賃,承租方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少支付租金?

酒店、廠房的租賃,承租方是否可以不支付或少支付租金?

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業延遲復工、復產,且出臺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會、宴席,這些政策客觀上會對經營者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作為經營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利用合同的公平原則積極與出租人協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出租人同意的,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同時明確書面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保存相關證據,再通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最終應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參照人民法院針對非典疫情中租賃合同的判決,如受疫情影響大部分法院還是支持減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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