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製造出原子彈,為什麼沒申請技術專利來限制其他國家制造?

熱血鬥士


專利並不能閒置其他國家或者其他企業和個人使用這項技術,只能通過收取專利費用的方式來賺錢或者回收研發費用。

申請專利第一,是要公開,這就意味著要把原子彈技術詳細的介紹給全世界,讓其他國家減少研發的成本。

第二,就算是申請了專利,還要進入其他國家才能生效,而全世界主要的專利局只有中日韓和歐洲美國五家,那麼其他的諸如古巴伊朗都能免費試用這些專利技術。

第三,就算生效了,其他國家也使用了,那美國也只能去起訴收取專利費,我想任何一個國家都願意付出昂貴的費用得到這個技術,更何況價錢談不攏可以打官司,又是個長期的過程。

第四,專利都有有效時間,發明專利一般是20年,過了20年就可以免費使用了,這個只怕不是美國願意看到的。


黃望隆


這種專利是毫無意義的,而且,申請了專利,得不償失。

這個問題其實應該有一些法律知識的人來解答比較好,從我個人這邊分析是,要是申請專利,就意味著要公開一部分數據和技術,這樣的話,美國得不償失,這些技術,全被人學走了,尤其在那個通信什麼都不發達的年代,只要對方嚴格封鎖,你根本察覺不到誰在研製核武器。不像現在衛星什麼的這麼先進。

而且還有一點很關鍵,你美國人申請了專利,但是你憑什麼說那技術就是你的呢?或者說,人家用的就是你的技術麼?中蘇研製原子彈的時候,都是自己悶頭研究,可沒光明正大的去美國那裡偷什麼技術,拿了一些回來,這沒用,關鍵的研究還是靠自己。

核,這個東西其實也有民用和軍用兩方面,核電站,民用,核武器,軍用。其實有了民用基礎,就一定程度具備了軍用的能力。但是條條框框限制,不允許建設軍用,那是找死呢。

核這個東西,發展這麼多年,從上世紀30年代到現在,都八九十年了,技術越來越成熟,技術越來越多,各方面的步驟,鈾235的提取濃縮,我換個技術可以不?不用你那個,你那個我也不知道。各方面都換一個,你技術有專利,我不用你的,沒人說提取也是有專利的吧?我造出來的不叫原子彈,叫方子彈,可以不?

其實搜一下,關於核反應堆方面的專利一大堆,都在保護自己的成果,不是不允許別人做,你可以做,但是你自己研究,你想用我的,好,給錢。


軍武文齋


小村姑來解答:任何殺人武器上面的創新都不會被現有的《專利法》授予專利權。這個問題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給出答案了:男女授受不親,可是當你的嫂子馬上要掉落懸崖,你抱著這個觀念,不肯拉她的小手施救,看著她掉下去,摔成八塊,血流滿地,你就不再是人。人可以無知,但不可以愚蠢!謝謝!

《專利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總則第一條就是說,專利法保護的是普通意義上的社會經濟活動,即這個活動的產物是服務於人類商業活動,而不是殺人工具、殺人方法的開發。


在面臨人類生存絞殺面前,任何專利保護都無效。


當然,很多技術介於軍用和民用範疇,如果選擇專利保護,就等於這項技術要被公開,且保護年限有一定設置,比如第一類的發明,最長的保護年限好像是50年,最短的是20年吧,過了這個年限,你的專利技術就會被完全公開,我相信全世界任何一個軍工企業都不會贊成和擁護這樣的做法,他們需要的是領先、領先、再領先!巴不得競爭對手永遠搞不出來。

很明顯的例子就是:2018年11月,伊朗居然又捕獲到一架美軍現役最強的MQ-9"死神"武裝無人機,伊朗展開了研究,逆向工程,美國對此毫無辦法,就算伊朗第二天就研發成功並賣到全世界各地,美國也只能夠吃啞巴虧。


至於目前世界上很多軍艦、潛艇、飛機的授權別國組裝生產,那是政治博弈的產物,和《專利法》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原子彈也是如此,試想一下,這個世界如果只有美國人有1267枚原子彈,會是怎樣一種情形?美國人可以肆意敲詐勒索全世界,說不定可以“合法”地要求將你的妻子、女兒送到紐約的紅燈區,不合作就炸你,你是強烈地遵守所謂的“專利保護”還是偷偷研發,然後乾死它?


讀書讀到題主這樣的高境界,人類何愁不早日滅亡?



諸葛小村姑


怎麼都沒答到點上?

是一群門外漢在回答自己不懂的東西嗎?

因為“專利”有保護期限。

保護期一過,將無償對外公佈,並且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這種專利。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是10年。

《專利法》的出臺,一是為了保護專利人的利益,二是為了推動社會進步。

所以在保護期內,專利人或授權人可以通過專利獲利。但專利期一過,就要對外開放,從而推動社會的整體進步。

如果原子彈技術也對外公佈,那麼20年後,全世界都可以知道原子彈的製作方法,那所有國家都可以研究、生產原子彈,這樣,世界不是亂套了?而且美國憑藉原子彈積累的優勢,也蕩然無存。

所以,申請專利的,往往是那些容易被模仿,或者技術更新快的技術。真正具有優勢,並且難以被模仿的技術,人家壓根就沒申請專利。

比如,可口可樂的配方,至今是個謎。可口可樂公司以此為噱頭,一直賺的鉑滿盆滿。

同樣,荷蘭的光刻機、美國的飛機發動機、日本的材料技術、德國的精密設備…申請專利了嗎?如果申請了,以中國強大的“逆向工程”實力,造出來也就分分鐘的事兒,哪裡會受制於人?

再如,戰後日本發展的快,就在於戰後加入美國體系,獲得歐美國家大量的過了專利保護期的技術,許多領域的差距,一下子從幾十上百年,縮短到十幾二十年,再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實現對歐美的反超。


雁去無痕ty


美國雖然沒有申請原子彈的專利技術,但在1968年,蘇聯拉上美國等核大國共同簽署了一份《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這份條約在某種意義上就等同於核武器的“技術專利”,至此之後除五大常任理事國以外,其他國家都不能再製造核武器了

專利制度是一種具有排他性質的技術獨享制度。通常是指專利持有者對自己發明的技術擁有獨家使用權和收益權,而其他所有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已經註冊的專利技術,否者就需要向專利持有者支付大筆的賠償金。

專利制度最早出現於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國,1474年威尼斯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到1883年,11個國家在法國巴黎締結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近代專利制度正式形成。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簽署了該公約,1985年我國也正是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專利制度的發展極大地保護和鼓勵發明創新,在這項制度的保護下,人們更加願意潛心進行技術突破,為人類了工業革命和科技發展提供了巨大的驅動力。

不過專利技術並不涉及技術科學領域,例如“萬有引力”最早是由英國科學家牛頓發現並進行了整理,牛頓在1687年出版的《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一書中率先闡述了該定理。

在萬有引力被發現了之後,人類的基礎科學往前邁了一大步,我們今天的日常生活都離不開對萬有引力的應用,那我們是不是要向萬有引力的發現者牛頓繳納專利費呢?

答案是當然不用!

牛頓是萬有引力的發現者,但不是發明者。萬有引力是一種自然規律,不是人為創造出來的,所以沒有人會因為使用萬有引力而向牛頓支付任何費用。

同理,原子彈的技術也是近現代科學家在不斷地研究中探索而來的,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愛因斯坦的質能方程E=MC^2 ,到1939年初,德國化學家O.哈恩和物理化學家F.斯特拉斯曼發表了關於“鈾原子核裂變現象”的論文,開啟了人類利用核裂變的大門。

之後由於德國入西歐,歐洲大量科學家都逃往美國,並催促美國政府加快研發核裂變武器,也就是後來的原子彈。

總的來說,原子彈所涉及的技術都是各國科學巨匠的心血積累,不存在專利。當然,原子彈這種武器卻是美國人所獨創的,但製造原子彈的核心技術並不屬於專利範圍,美國總不能申請一個外觀專利吧。

(其實對於外觀專利,美國人還是很重視的,當初在研發原子彈時美國人設計了兩款外觀,一個圓柱形,一個鵝蛋形,我估計目的就是想在外觀上限制他國仿造)

很顯然這種限制沒有任何意義,涉及原子彈的核物理技術屬於基礎科學領域,根本不存在專利保護一說,

而且退一萬步講,就算是有專利又能怎樣,難道美國人能阻止其他國家制造嗎?

顯然美國沒有這個能力!

時至今日,核武器的製造技術已經並非武林秘籍,很多國家都有能力製造核武器了,但是沒有專利保護的原子彈今天卻不能製造了。

當年美國在研製出原子彈後,自己獨自難以阻止他國研發原子彈,但是到1968年,在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都擁有核武器後,蘇聯就開始聯合美國,一同阻止除五大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擁有核武器。

於是在1968年7月1日在蘇聯的挑頭下,59個國家在華盛頓、莫斯科、倫敦共同簽署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根據此條約的規定,在1967年1月1日之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是合法擁核國家,而在這個時間節點之後就不再允許其他國家擁有核武器了,理由是捍衛世界和平。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簽署現場)

之所以將時間節點選在1967年1月1日,是因為在1967年1月1日之前五大國已經都擁核核武器了,該條約則是變相表示,只有五大國才能擁有核武器!

(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規定,安理會五大國恰好在1967年1月1日之前都搞出了核武器,這時一個巧合!)

在美蘇等核大國的強強聯手之下,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加入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這個條約就相當於原子彈和核武器的技術專利。

雖然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國在之後也都強行擁核,但大多數國家仍舊受制於這份“原子彈技術專利”,不能生產核武器,否則就會受到核大國的猛烈制裁。


千佛山車神


我覺得你這個問題太可笑了。要知道,像原子彈這種能關乎一個國家民族的生死存亡的大殺器。你認為僅憑一紙專利證書就能夠阻止別的國家去研製製造嗎?


東人莊莊主


軍事涉密,申請專利資料需要公開一部分數據,這些數據剛好給別人參考,所以最保險的就是什麼數據都不公佈。此外,專利這個東西制約程度沒那麼大,美國前幾個月不還說不過不保護華為在美的知識產權。最後,原子彈關係到生死存亡,影響世界格局,所以,通過專利來制約太天真了。


一個喜歡讀書的人


專利要公開,專利是有有效範圍,有效時間的。比如在美國申請的專利,在其他國家可以隨便用,你美國要麼去打他,不然也沒什麼有效措施。而且過了專利保護期,在美國也能隨便用了。與其這樣,不如自己做好保密工作。專利只對經濟行為有效,你想在我的地盤賣東西就得遵守我的專利,不然就不讓賣,根在於西方經濟發達,任何公司都離不開歐美市場,而核武器是保家衛國的,你不讓造我偏要造,你經濟發達夜不能限制我製造武器。

專利技術申請,一旦獲得批准了,就沒有技術保密可言了。技術是公開的,但你要使用,就必須向專利申請人申請並得到同意。拿原子彈申請專利,就等於公開了原子彈的工作原理。即便是有人侵犯了你的專利權造出原子彈,你如果追究?所謂的專利,就是一段時間內,你可以專享這項技術帶來的利益。原子彈能拿出來賣嗎?申請專利的話就必須把技術公開,讓大家知道這個東西是怎麼做的,那是我第一個發明的,否則人家怎麼知道自己的發明會不會侵犯了你的專利?那麼就引申另外一個問題,既然你把這東西公開登記註冊了,那麼我就可以直接盜版了,我連原子彈都敢拿你的技術做出來,難道你以為我還會怕你那個專利局的控告?

申請專利要將自己的技術公開的,限制的是別人照你的方法樣子去做同樣的商品出售。但是,如果人家只是做來自己用的,不拿去出售,不構成商品或商品的一個部分,專利是不限制的。 打個比方,如果你有本事照抄蘋果所有專利,你做一臺蘋果手機出來只是自己用的,專利不管你的。 如果把原子彈申請專利,無疑就教會所有國家去做原子彈了。你以為美國傻的?事關這些重要的技術,什麼專利和封鎖都是浮雲。比如現在發明了癌症特效藥。一粒見效。成本又低廉!你覺得能獨家生產?最後都是排排做吃果果!

你要是公佈了專利,和平時期別人偷偷的製作出來存著,你怎麼知道別人有沒有侵犯你的專利,要是爆發核戰爭的時候,別人拿出來用,到那時都爆發核戰了,誰還在乎專利不專利的。禁止他國建造核武器的不是美國,而是中美俄等大國。主要原因是為了世界和平,因為大國之間不會爆發核戰,畢竟大家都傷不起;但是小國有核彈就可以肆無忌憚,這就叫光腳的不怕穿鞋的,大不了跟你同歸於盡。專利要求公開到別人可實現的程度才能申請專利,否則公開不充分不能被授權。而且只有20年有效期,難道費老半天勁,20年後大家都無償使用瞭然後隨便就能打自己?你覺得申請專利還有好處嗎?

戰爭是要死人的,你現在看到的商業規則,道德約束,法律法規都是在和平年代用來治理社會的,戰爭打起來,什麼法律法規,商業規則,通通沒用,還申請專利?真打起來就亂了,我管你什麼專利不專利的,我能造出來我就用,造不出來我能搶我就搶,申請專利有用?拳頭是硬道理,你所謂的專利只是和平年代的一個約定,並不能限制什麼,這種武器,誰都想有,你有專利也擋不住別人的,明著不搞暗地裡也會搞。


歷史深度揭秘


因為核彈是世界級戰略武器。

首先,專利有兩個最重要的特性,獨佔和公開,獨佔權利,公開技術,如果申請專利意味著技術公開,別人可以付費使用這項技術,對於核技術這種世界級戰略武器來說,賺多少錢都是沒有意義的。

其次,專利是一種法律制度,它的實行是有一定的侷限性的,比如美國的專利技術不一定會得到中國的承認,反之亦然,對於核彈這種戰略武器來說,要麼我不做,乖乖夾著尾巴做人,要做,肯定就是抱著撕破臉的心態的,如果兩個國家都要翻臉發生戰爭了,還會管對方國家的法律麼,簡單點說,殺人是犯法的,戰爭可就是要殺人的。

任何法律或協議的執行都是維持一種可接受的利益分配方案或者是有更上級的威懾存在,核彈這種國家涉及國家根本的戰略級武器,利益足夠大,又沒有上級威懾存在,是不可能被任何法律制約的,申請專利沒有任何意義,反而洩漏技術,稍微有點智商的都不會幹這種事。


月明ttl


專利法明文規定,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授予專利權。

從科學的角度來說,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實質上是人們發現的自然規律,物質本身就存在著,並不是人們創造出來的。

而原子核變換方法原則上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但這類高端技術一般來說,一旦提交申請就會被轉向國防專利局進行保密審查。主管民事的專利局是無權審查和保留技術文檔。

換句話來說,所有涉及國家安全、國防軍事的技術,如原子彈技術,沒有人傻到通過公開技術來換取壟斷權這種程度,因為專利權包括所有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其根基就是國家政權賦予的特權。

知識產權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地域性原則,簡單的說,你在A國申請的專利,只受A國法律的保護和承認。A國以外的BCD任何國家都可以不承認不保護你的專利權,除非你又在BCD國也申請了專利權。

所以,每個國家的特工(間諜)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竊取他國的軍事技術秘密。

顯而易見的是,原子彈技術稱得上是軍事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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