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不能做抵押?會出現什麼問題才不能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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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銀行都可以!

如果不可以那麼存有以下幾種可能:

第一:出票人或者機構主體信用發生變更,那麼銀行需要評估可能的風險。比如出票人或機構發生信用危機,資不抵債等意外風險事件!

第二:承兌匯票有其他約束項,比如時間限制或者有其他法律約束的規定。

第三:出現過信用逾期等不良情況

第四:抵押人的信用情況以及抵押的規範性是否加大槓桿行為提高金融風險控制也會作為考察的依據

第五:其他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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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能作為抵押進行貸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五條 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及其效力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 匯票權利轉讓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八條 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 背書的記載事項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 記名背書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 背書的連續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第三十二條 後手及其責任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 附條件背書、部分背書、分別背書的效力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及其效力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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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問題不專業,銀行承兌匯票不能用抵押,而叫質押。

以下情況不可以做為質押物(通俗解釋下):

第一,承兌人信用不足。

承兌需要相應的兌付能力,見票即付兌付能力不足,到時則有可能出現兌付風險。

第二,承兌匯票有具體不適合質押的限制。比如,票面明確提示不得轉讓及質押。

第三,承兌匯票出現掛失等特殊情況,需要通過查詢取得。

第四,承兌人出現嚴重的經營或違規事項。可能被監管部門處於停業整頓或關停情況,尤其是小銀行。

第五:違法相關法律法規或非法不當取得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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