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辯護律師明明知道委託人有犯罪事實,還為其辯護,律師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寡人在此愛妃你在哪兒


法無條款即無罪。律師的辯護不是為犯罪辯護,是為法律辯護。過多情緒化無助於法律公正判決,有罪與無罪的認定,首先應是建立在尊重法律條款的基礎上。不因人為因素而去決定法律的審判,這是最基本的法律準則。


旭日東昇1376


律師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站在其當事人的立場上為當事人的利益說話的。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但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沒有。在頭條上看到一些律師,聽他們的語言我就不敢恭維。如,說對方身體輕微傷,心理不受影響時,列舉:正常吃飯,正常睡覺,正常鍛鍊。不顧他的主人也是在此列。豈不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身體輕微傷就不影響心理?更笑話。婦女被奸,身體重傷嗎?所以這樣的律師居然敢出庭,思維縝密應是律師不可缺的。


1號老爺子


某種意義上講,是這兩個辯護律師進一步把常某仁推進了漩渦的坑裡,受辯護律師的鼓譟,常某妻,常某父,也怒懟公眾絕大多數正義的質疑,根本就沒有認識到這件事兒帶來的惡劣影響。

其實,有點正義感的人們,現在關注的重點已經不是在乎被打的人是誰或是什麼職業上了,而是關注和憤慨的是常某仁這種尋故滋事,恣意妄為,光天化日之下暴打一個老人的戾氣行為。

最不可饒恕的是,常某仁事後並沒有對自己的粗暴無知,違法犯罪行為有半點的悔過,視國家法律於無物,自以為是大英雄,公然把打人視頻進行傳播張揚,造成全國6.8億人瀏覽,造成了嚴重的惡劣負面影響!

很顯然,這種暴戾行為與當前進行的掃黑除惡,依法治國,建立現代化法制國家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換句話說,這種暴戾恣睢的行為嚴重衝擊著現代文明社會的公序良俗!

俗話說,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其辯護律師拿了常某仁的家錢,就得為常某仁辯護,此情可喻。

但在事實清楚,犯罪情節明顯的基礎上,其辯護律師還做無罪辯護而不是輕罪請求,這是在繼續把常某仁推進法盲的深坑裡,幫助常某仁一家人更進一步仇視社會,蔑視法律。

常某仁之父還信誓旦旦的威脅法庭道:如果判其兒有罪,就要狀告當年老師打他兒!(意思是,法庭不定罪,就不告了)。

相信其辯護律師肯定是懂法知法的專家,既如此,就應該真心實意的,以法律為依據,幫助常某仁一家分析案情,辨明是非,進一步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真真認識錯誤,真心悔罪,起碼做到認錯態度積極主動,以求諒解,請求輕判。

綜述可見,辯護律師明明知道有犯罪情節,還要做無罪辯護,是不明智的,起碼不是一個負責任的律師。不值得以後有關當事人信賴的,可委託的律師!


景哥在線


聘用律師是重中之重,律師應該準確定位本案被辯護人將受到什麼上限至什麼下限之間的判決或賠償,從而在這基礎上爭取下限,而不是誇大海口,一句“無罪辯護”忽悠了被代理人家屬,沿著律師指引的不可能成立的路一錯再錯的走下去?本案中常某已被關押兩百多天,如果確認無罪?公安機關,公訴機關是不是要給常某賠禮道歉?賠償在押期間的損失?再說上述兩機關有可能不深思熟慮然後對常某關押嗎?有可能今天抓人明天放人,然後道歉賠償損失嗎?因此,本案早就不存在所謂的“無罪辯護”?常某家屬在律師的誤導下,錯過了當事人涼解的重要環節,這個環節才是量刑重點,“無罪辯護”只能體現認罪態度惡劣!


忍讓恭謙


律師的辨護是律師為爭取辨護者最大的公正與公平的權力使其得到最大利益的有償辨護,關健在於弄清案件的核心,對症辨護,不戴帽子,證據說話,以理服人,而本案的的i律師犯了幾點大忌,致辨護失敗,大忌一,本案本身是全國關注的有師生論理爭議的第一案,你不該在612開庭前在公開媒體上高調宣揚無罪辨護的自信和對公檢法的不信任。大忌二,作為律師要低調做人,高調辨護,證據說話,以理服人,而你倆在法庭上目空一切,手足亂舞,視法庭如舞臺,如入無人之境,斷章取意,避重(網傳視頻)就輕(打人),更換概念一打人為打架,以受害者沒有自殺為不嚴重等等。大忌三,由於判斷失誤導致常某及家人的不認罪,致使常及家人以借道謙為名而妖魔化老師為實而達無罪之目的。綜上失誤,使常失去了輕罪判決(緩刑)的機會,是你一律師將常判了實刑,歸結一句話自做聰明。


好奇121


前幾年,我沒請律師站在被告席上(有生第一次),我準備材料一大堆,法官看也沒看退了回來,讓我請律師寫。原告在沒有理的情況下請了律師(律師明知原告失理)也幫原告寫了訴訟書並出廳作證。第一次開庭,出廳律師與法官關係特熟。我還是沒請律師,應訴材料自己寫,法官說我材料不規範並對我施壓,當時我壓力挺大。但我胸有成竹,轉被動為主動,幾句話把出廳律師和原告弄得啞口無言。法官見原告無語,脫下法官袍無聲的退出法廳……。

我勸律師一句話,明知道在無理條件下為錢做代言。


真水14191


常某一家人的任性,才會找到如此不堪的律師。這就是叫臭味相同才聚首,是常某的不理執心理造成的倒黴,使案件雪上加霜。

律師的無罪辯護,就是由常某抱著金錢是萬能的,能擺脫法律審判的心理。才膽大妄想,其律師也是鼠目寸光,認不清常某犯罪所面對的對相是人民教育和教師的尊嚴及法律。律師的辯是雙刃劍,害了常某毀了自己的名聲。律師和常某的家人想以20年前老師的懲罰為突破口,起訴老師,可20年的法律法規又是怎樣規定於處理呢?即便老師受到了處份,常某的一年半罪刑也減不了。這是最愚蠢的做法,不知悔改的思想覺悟,還有可能對常某在獄中減刑造成影響!


Luzhanxiao


為被告人辯護是法律付於被告人的權利,也是律師的職責,律師是職業,收費是生存付出的勞動。也有不收費的,如:明明是殺人犯罪,審判時自已不請律師,家屬也不願為顧律師。那麼審判法院要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師所,該所派出兩名律師為其辯護。這是不收費的。對窮人,或殘疾人等是兔費援助出庭為被代理人代理,均是免費,甚至律師自已自理費用。律師接案後,工作首先到法院索要公訴狀,看公安,檢察院卷綜,複製主要證據,發現疑證的烈為重點,發現偵查卷證據不全,或有疑問的,、誘供的,逼供的,預設供詞,詢問,審訊筆錄間有問題的,還有多個被造供詞不一致的,書證,勘察,簽定證等很多,隨後去看守所會見被告,一,一詢問清楚,被告大都相信律師,他會一五一十告訴律師的。首先分析案情,排處逼供的。再進一步對公安少偵察的,律師再去補充偵查證據,保證據紮實可靠。有些案件律師與公訴人是對辯的,首先確定起訴狀罪名是否符\\實?2是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故意,過失,意外,或就沒有犯事,是屈逼供詞,就推翻。罪與非罪,就按無罪辯護。有罪但減輕情節的,按輕判辯護。有個例案:貪汙,公安機關抓了4人,搜走東西也很多。但貪汙案件不歸公安管轄,應由檢察機管轄,案件移交區檢察院。貪汙數額在4百萬左右。17名工人300餘萬已分過了。兩個正副經理一個會計,一個保管每人分了32萬元。總數額是4百餘萬元。14年前刑法定的是:"十萬元以上,是無期徒刑或死刑″。區,縣法院無權審立無期,死刑。應移交市檢察分院,向中級法院起訴。但該案區檢察院向區法院起訴。這是最明顯的違法了。沒有管轄權的,他們不懂法枉法裁判,開庭。本案不屬於貪汙案件,是工程承包案件,所有工程工費除上交主管部門2O%後,剩下工費職分7σ%,幹部分30%,有承包文件在2年前已行成正文,上級有保存。承包文件我找到後,給另3律師各送一份。本案按無罪辯護,控辯雙方在廳上非常激烈。結果區法院枉法越權判經理15年,副經理13年,會計1o年,保管8年。為此都不服上訴中級法院。中院審立一個月,宣判撤消一審判決,改判4被告無罪當庭釋放,上午就開車到縣看守所接出4個被告,但4人被管押2年另3個月。錯案追糾,國家賠償至今也沒完結,因區法院沒錢賠幾百萬元。就是本人辦的案件。網友們。可笑吧!可嘆吧?真實事件。


公連一評


律師依法辯護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依我之見:受託律師明知自己的當事人己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而該委託律師依法有權仍然為其辯護,“該律師有責任認真而負責任地進行無罪丶罪輕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而不得只收訴訟費而敷衍塞責丶或不辦理辯護事宜。

為什麼?

因為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辯護的權利,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又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而律師為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律師法》規定:委託的律師有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作無罪丶罪輕丶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理辯護或有關訴訟事宜。

那麼,什麼又叫做認真做好訴訟事宜呢?

依我之見:受委託律師依法從當事人處瞭解全案的真實案情,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線索積極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在檢察機關閱卷中所獲證據進行庭前質證分析,對案卷中的“鑑定意見”等證據從程序到實質內容進行分析並依法提出申請重新鑑定丶補充鑑定的建議;在法庭開庭時,受委律師積極依法交叉詢問被告人丶證人丶鑑定人和質疑控方所示的所有當庭出示的各種證據,並積極出示自己依法收集的,或者訴訟證據卷中有利於當事人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的各類證據;法庭辯護時,一方面當事人的行為確己構成犯罪的,辯護律師應教育當事人認罪服罰,另一方面應駁斥控方的刑事指控,並根據法庭調查核實的犯罪事實為被告人作無罪丶罪輕丶減輕丶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

如果委託律師只收錢,不為辦理當事人上述訴訟事宜,比如應該不詢問當事人瞭解案情而不詢問了解丶該出席法庭而缺席不出庭丶該質證而不質證丶收集了證據或卷內己有有利當事人證據的不示證丶不發表辯護意見……等”不作為”等嚴重不負責任丶不履行律師職責的行為該怎麼辦呢?依我之見:當事人及家屬有權向該律師所註冊地的律師協會或當地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註冊地的律協或司法行政機關會依法依協會章程處理該“不作為”的律師。


唐先明75443043


哈哈哈哈!為這個律師點贊!當然,他必須是依法辯護。

刑事案件的專業辯護律師,是“依法為魔鬼辯護的職業”——堪稱“神聖的職業”。

形事辯護分為有罪辯護(作輕罪辯護、罪輕辯護、疑罪辯護)、無罪辯護以及其他辯護。

有犯罪事實,不一定構成犯罪;構成犯罪,不一定必須判刑;判刑,不一定實際執行……

犯罪有故意犯罪,也有過失犯罪……

律師的依法辯護,促使司法公正執法公正,應該點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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