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職責是維護正義,還是維護委託人權利,哪個重要?

橫豎橫520


律師的職責當然是維護正義重要。律師應該是正義和法律的象徵。是一種崇高而神聖的職業。

或許一般人都認為,律師應該以維護委託人的權利為天職。只要委託人的權利是合理合法的,律師就應該全力以赴的去維護。否則,就不能這樣做。


戴家圩


維護正義,是律師的天職;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利,是律師接受委託的義務。兩者之間,當然是維護正義重要。

(還正義一片藍天!)

曾經有一個時期,本人因工作需要,擔任本系統的法律顧問,偶而也作為公民代理出庭。在處理各類民事糾紛案件過程中,接觸過形形色色的律師。

曾經有這樣一起民事糾紛:鄉下的一位孤寡老人,因無證村醫給老太注射了過期藥品,導致藥物中毒住院,因此花費了一萬多元醫藥費。在與村醫協商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告訴。

庭審過程中,面對受害方出示的各種證據,村醫委託律師一律提出異議,並罔顧村醫非法行醫的事實。試圖為村醫開脫賠償責任。

儘管後來這起案件得到了較為公正的判決,但這位律師,卻給人留下了沒理辯三分的‘訟棍’形象。

不可否認,律師是靠辦案吃飯的,但如果僅僅為了眼前的一點小來,就罔顧事實,繞開法律的相關規定,說違心話,辦違心案,這種所謂為當事人維護權利的律師,是否應該遭到鄙夷?

維護委託人權利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維護正義的律師是會得到當事人以及社會尊重的。社會,不需要為個人的一點收益,罔顧法律,信口雌黃的垃圾律師!


抱擁朝陽之秋爽


律師的職責,本身是維護正義和維護委託人的權利是一致的,不存在哪個重要、哪個不重要之分。

這是法律對律師的要求,是人民對律師的期盼,也是每個執業律師應循的職業道德和做人的良知。

但具體到每個律師而言,在接受當事人委託辦案過程中,情況就不同了,尤其在受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個人道德品質、辦案能力、負責精神等存在著客觀差距,有些律師的作為,確實沒有盡職盡責,甚至缺乏正義之心。我曾因工作關係,接觸過不少律師,對他們的表現,盡收眼底,心裡也是五味雜陳。

就總體而言,當律師把自己的職業從"服務第一“蛻變為“金錢至上“時,那麼,正義不復存在,維權也成形式。為此,建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請律師前,先要通過相關渠道瞭解該律師的人品,再瞭解其法律水平及業務能力。同時,也建議國家在修訂《律師法》時,可以借鑑國外好的做法:一是律師不能只賺不賠。如某企業委託律師打經濟官司時,應雙方簽訂合同,確定在勝訴時可收回多少賠償金額(包括借出本金、利息、對方違約罰款等),如達不到收回目標,律師要相應減少代理費用,甚至按合同約定賠償部分金額。二是委託方在向律師交代理費時,可不一次性全額交清,如先交30%,其餘待案件在法院結案時,依據律師與委託方的合同約定,再補足全額或酌減交費。總之,律師的收費要與其敬業精神、工作能力"掛鉤“,從而有所自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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