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添加什麼內容可以隨時辭掉員工?

Amon-Ra2


如果有這樣的辦法,那用人單位不是可以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者關係?那《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如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針對這個問題,實際上並不是添加什麼內容可以隨時辭掉員工。辭掉員工主要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中什麼內容可以即使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法》裡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那些,最常用的就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這兩類。但這兩類細分開的劇情情形就有很多。

比如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連續曠工三天、打架鬥毆等都可以算。

勞動合同中也只能約定這些具體情況才有意義!

實際上,我們沒必要把《勞動合同法》裡的條款重新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一遍,沒有意義。我們能約定的就是勞動合同法未提到的、或沒有細化的情形。

比如約定支付的工資為稅前工資,這個一般都是要約定的。這是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到的。

那麼如果要為隨時辭掉員工打下基礎(by頭條號打聽生活),那麼只能約定嚴重違紀的具體情形、或者多大損害才算重大損害之類的,可以數據化。

但記住,不是約定了這些條款就可以隨時辭掉員工,公司還得有證據證明員工有這些違反的情形才可以。

實際上這些具體情形也可以在公司規章制度上約定,並送達給員工,但這種操作方式可能會比較麻煩點,所以也可以在勞動閤中約定,這樣等於直接送達給員工了。至少後期在處理方面,不必為這一塊麻煩。

無論約定了什麼,辭退員工還是得看事實證據!

約定的只是條款或情形,但員工到底有沒有這些情形,公司一樣要給出證據證明(by頭條號打聽生活)。也就是說,約定只是基礎,是辭退所依據的條款,但最終能否辭退還要結合證據來看。

綜上所述,所有的辭退員工都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來執行,勞動合同中無論約定了,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條款,即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勞動合同雖然各地區並沒有統一的版本,但合同內容必須具備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是基於依法依規的基礎上且平等協商達成一致而訂立的,假如為達到隨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為目的,隨意添加一些不平等條款以致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則該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依據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的規定,有其情形之一的是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上法律條款中又將涉及到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方面。因此,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為了更好履行當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降當事人的權益。


Yifan5


我覺得合同期內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如果必須辭退,除了勞動法規定的那幾種情形(好象是第四十條)則必須給被辭工者以補償。我看合同中不能添加用人單位隨時可辭人的條款,同樣也不能添加員工可以不經程序隨意隨時走人,這也是企業保證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條件!


長金老者


你記言選擇了這個單位,你為什麼準備隨便辭退。這句話很明確,你記言想在合同上簽寫,有隨便辭職的條款。單位就有權利,隨便辭退了你的條件。你就是想繼續上班幹下去,單位也有權利安合同的規定,辭退你走人。該給你的,就給你。不該給你的就不給你,走人就截啦。合同他是雙方的同一制度。你不就,能較合同嗎。我說的對不對嗎。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麼評論的吧,謝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