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否可以寫“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等此類離職原因?為什麼?

天之遠海之藍789


其實關於離職證明到底是否能寫員工的負面信息,大家觀點都不一致。

根據以往的實際情況,大部分人都認為離職證明上不能寫對員工不利的負面信息。實際上這種觀點也是不正確的,之所以大部分人會有這樣的觀點,是因為很多公司對於這一塊的證據鏈並不完整,員工只要去投訴,而公司無法證明在離職證明上所寫的負面原因,所以才會裁決要求公司重新開。

實際上法律之規定了離職證明的必要條款信息,但並未禁止寫明離職原因,實際案例中,最關鍵就是公司要證明自己寫的離職原因屬實,那就是合法的。假設員工因公司經營性減員而離職,但離職原因公司卻寫“不能勝任工作“,這種肯定是不被支持的,而且會被要求公司重新開具。所以千萬不要認為離職證明但不能寫負面的離職原因。

可能有人還會質疑,那我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領失業金時用到的離職證明(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上,必須要註明是公司原因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離職才能去領失業金。這就是另外一個角度驗證了離職證明上是可以寫真實的離職原因的。

所以,是可以在離職證明中寫離職原因的,前提是公司有充足的證據,且不能添油加醋,同時最好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的標準用語來寫。

什麼樣的離職證明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法律要求的必備條款一定要有。

比如姓名、身份證號、勞動合同日期、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日期、崗位、工作年限起止日期,這些一個都不能少,否則,員工可要求重新開具。

二、離職原因怎麼寫,必須要符合實際,必要要能證明。

正常辭職的離職證明上會寫“因本人原因提出離職”,這個沒什麼問題。但公司和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如何寫離職原因就必須符合實際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公司必須要有證據,不然員工投訴,公司必須重開。

三、競業限制/禁止的情況,也可在離職證明當中寫清楚。

為了下一家公司的用工安全,也是對本公司的保護,雙方權益都不會受到損害。只要有簽訂了相關協議,就必須要遵守。

四、正常情況下,離職證明應當是兩聯或者兩份。

員工的部分需要蓋公章確保法律效力,公司的部分主要是為了證明員工有簽收。有些離職證明上蓋了未經備案的人事章,這種其實是沒有效力的。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上是可以寫真實的離職原因,只要公司能夠證明自己所說的,但公司不能添油加醋,一般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上的標準用語來寫。所以我們在工作時,儘量避免和公司鬧的不愉快。


打聽生活


HR注意!《離職證明》中不能寫離職原因,否則重開!

然而,有人卻因為HR開具的一張離職證明糟透了心。這不,小李收到了心儀公司的offer,滿心歡喜地去辦理入職,卻因為原公司離職證明的離職原因上,記載了這樣一句負面的評價:

1、該員工離職原因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讓他最終被新公司拒絕。小李之後回原公司找HR找說法,原公司HR也很委屈,我寫的都是事實啊,怎麼還不讓說了?

01. 離職證明上可以寫離職原因嗎?

那麼,HR在辦理離職證明時,可以寫明離職原因嗎?這種做法合法嗎?

其實,這個還真不能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這4項內容是必須寫明的。

那HR寫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算什麼?

敲黑板,這些屬於離職證明的禁列項,也就是說這是離職證明上萬萬不能寫的。

所以,員工嚴重違法違紀、被公司開除,和領導撕逼、跟同事劈腿……這類只要對員工不利的信息,離職證明都不能寫。

02. 離職證明到底該怎麼寫?

不過,以下問題值得關注:

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所以,用人單位不能隨意填寫勞動者的離職原因,特別是勞動者嚴重違規,且違規行為是有違道德標準的“不光彩”行為時(實踐中,通常稱為“汙點材料”),即使是事實也不能填寫。

這裡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份標準的離職證明模板,供各位HR參考:

茲證明 xx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於 xxxx 年 x 月 x 日入職我公司 xxx 部門擔任xxx職務,勞動合同期限為 叄 年。至xxxx年x月xx日因 個人原因 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相關離職、交接手續已辦妥,即日起終止原勞動合同,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如果HR拿離職證明上面的內容,給員工新的就業製造障礙,這樣做完全沒有必要的,因為這個事由,是完全在HR自已掌控範圍內的。

若如此,就特別容易產生HR與員工之間的個人矛盾。

這樣,就會使員工的怨氣,有了一個特別具象的目標:HR。

這樣做,特別容易產生HR的職業風險與個人風險。

一份小小的離職證明,藏著很大的學問,不專業的HR很可能在這裡栽跟頭,讓自己背上許多無形的黑鍋,HR路漫漫其修遠兮,且行且珍惜!


人資大叔


只要是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基於事實的,那麼這麼寫是沒有問題的,具體原因看下面三張圖片。

第一張圖片最常見一種離職證明,第二三張圖片是勞動行政部門給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模板,正面是證明書內容,反面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所依據法律規定,具體到可以看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這些具體原因。這足以證明只要基於事實,離職證明上寫“嚴重違反管理制度”及“不能勝任工作”這樣的原因是沒有問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離職證明上對於是否寫明離職原因並沒有硬性規定。

廣東曾有跟你這個情況一模一樣的案例,案號(2018)粵01民終17016號,你可以搜一搜瞭解一下,勞動者認為:離職證明寫上離職原因,對我之後的求職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打壓了我平等就業的權利,公司應當重新出具。結果一審二審均已勞動者敗訴收場。

基於:①勞動行政部門給出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模板;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對離職證明是否寫離職原因並無硬性規定;③(2018)粵01民終17016號案例。以上①②③均證明,只要基於事實離職證明書上是可以寫“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及“不能勝任工作”等不利於勞動者的離職原因。


職場新觀察


管理制度是單位內部自身的制約行為,它不能凌駕於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之上。“嚴重違反″這個詞,只有觸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和政策才可使用。

不過勞動者離職,用工單位在離職證明上擬寫用上“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用詞不當,其用意有不合法之嫌,為什麼。

一、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招錄前已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話,勞動者如不守合同,單方違約,用人單位才可擬寫或用上“嚴重違反″這個詞。

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某種原因,目無組織紀律,自由自在的話,只能擬寫或用上“無視單位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工作″這一詞彙才合適。

綜上所述,就本提問題,“離職證明是否可以寫“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用詞不當,應予糾正。要論證此提問題?恐怕就在以上所敘述的內容中尋找答案。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見,可否供參考。


13037813


世界很精彩,人人都可愛,大家前世無仇,後世無怨,有人抬舉,有人貶低,人以類聚,有黨有寡,唯利是圖,但不要傷害,更不要殺害別人。和平相處,各活一方,美滿無缺,人生苦短,終究灰燼,生命最貴。所以,人沒有資格剝奪別人,應允許別人重新入聚,美好自在,這是人類最美道德。


凝聚天華


(2018)粵01民終17016號案例就是員工起訴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這些內容的,一審二審都駁回了(實際情況一樣)。但如果寫的和實際情況不一致,可以要求公司修改。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根據這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屬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其他沒有做禁止性的規定。

當然,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寫多了,有時候也不是好事,比如違法解除的,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上如果寫上這類理由了,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舉證證明哪裡違反了規制制度,這部分審核非常嚴格,一旦錯了,就是違法解除。


南京楊超律師


從一個僱員的角度來說:

好聚好散不好麼?

今日留一物,它日好相見。只是沒想到離職證明上寫的太過於決絕,再見就只有憤憤不平了。

從一個HR的角度來說:

最好不要寫,避免發生意外的勞動糾紛。也不知道這樣寫的前提下是不是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了賠償的。

另外我從來沒有看到員關的同事這麼寫離職證明。一般都是寫上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崗位,及待遇就可以了。


汪汪Go


首先,如果是基於事實,是可以寫的,基於什麼事實呢,比如有完整的證據證明員工嚴重違反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員工自己在申請離職原因上寫不能勝任工作,當然這種情況非常少見。

第二,從現實出發,不建議這麼寫,除非萬不得已。

1、如今自媒體這麼發達,很多人正希望有爆點可以炒作,很多大廠因為員工關係沒搞好,和離職員工打起了口水仗,數年積累的良好形象毀於一旦,須知只要“口水仗”打起來公司就已經輸了;

2、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決定員工離職的Manager,或者開離職證明的HR,是否想過他日江湖有相逢,風水輪流轉呢,沒有必要把工作激化成個人矛盾。

3、離職證明相當於是給下一家單位的交接信,一方面證明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一方面簡要說明原因,如果該員工確實紀律性或者能力很差,在背調的時候簡單提一下就好了。

那什麼情況一定要這麼開呢?比如公司要開除員工,又沒有形成很好的協商,以“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或“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進行辭退,那就必須要前後一致,同時固化證據,應對可能產生的勞動糾紛官司。

第三,離職原因如何寫,還是HR協商離職時的小法寶。比如以比較能接受的原因替代以上原因,很多時候可以在協商中起到積極主動的作用,當然公司給出的條件也要掌握合適的度,條件太差這點小技巧就無法發揮作用了。


語冰蟬


當然對於離職證明,即是被用人所提出的離職請求,至於怎麼寫,主要還是對自己本身工作及環境,還有待遇等方面可以申請離職。

至於怎樣寫離職請求,尤其是對大學生在就業單位而因受到不等待遇及對該企業的發展前景不看好的情況下,至使自己提出離職。如果是因為企業要求本人寫離職證明,而單位即要求怎麼樣寫才能批准,尤其是該員工確實是因為違犯了企業的規障制度,導至企業的產生了一定的損失以及受到經濟損失?哪麼單位為了起面讓你以離職為尤,實則是開除了你,哪麼究竟怎樣寫離職證明?當然對於你這樣的問題,還是要認真思考一下,怎麼寫為好,問題是如果是因為違犯了企業的規障制度,哪麼也僅能是在寫的過程中,可能出現賠償損失費問題?尤其是對你自己的經濟補償也許造成一定的難度。

至於單位為你而寫離職證明,應該清楚地寫好離職證明,而不可寫違犯企業管理,還有就是不能適任該企業的各個崗位,由於企業這樣寫了,哪麼可能會對你再就業產生一定的負面作用,至於對企業寫出這樣的離職證明,我個人觀點,確是不夠妥當?但是如果企業對你己經有了反感,哪麼也可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不過還是先遇企業負責人進行溝通一下,才是,千萬不要走頂水,反而對自己不利?切要注意。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顧雲孫


我不知現在離職證明都起什麼作用,過去在單位工作變動職務變動或工種變化受過什麼獎懲等都記在檔案上(不指口頭上的獎懲),也不知現在檔案到底咋管理了。所以我看法離職證明只是證明你在我單位離職就可以了,不必詳細說明離職原因。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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