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貸聯動政策、模式和案例分析(轉)

一、投貸聯動概述

(一)定義

1.一般化定義:投貸聯動是“信貸投放”與“股權融資”相結合的一種融資方式,其中,信貸投放主要由商業銀行來完成,股權融資的主體則根據不同的投貸聯動運作模式會有不同,常見的有外部風險投資機構(VC/PE)、商業銀行集團內部具備投資資格的子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等。

2、政策定義:2016年4月21日,銀監會、科技部與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出臺了《關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意見中將投貸聯動的定義界定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信貸投放”與本集團設立的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股權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相關制度安排,由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實現科創企業信貸風險和收益的匹配,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即試點機構在境內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活動,而機構業務部門則設立科技金 融專營機構專司與科創企業股權投資相結合的信貸投放。該定義是相對狹義上的定義,僅僅是投貸聯動運作模式中的一種。

(二)業務起因

1.從融資方來看:當 前中國經濟面臨結構調整、經濟增速放緩的新常態,萬眾創新成為政府支持產業升級的方向,大量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蓬勃興起,融資需求旺盛。但由於初創期科創型企業往往具有輕資產、高風險的特徵,缺乏抵押資產,較難獲得銀行貸款,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突出。而投貸聯動的推進,有助於放鬆銀行的風險容忍度,提升銀行 參與初創科創企業融資的熱情,不僅可以通過股權融資滿足了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需要的長期資金,而且通過貸款解決了日常營運資金的缺口,可以緩解初創型企業融資壓力。

2.從銀行角度來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使得商業銀行的傳統信貸業務盈利空間被逐漸壓縮,商業銀行有轉型發展和謀求更高投資收益的內生動力,投貸聯動為商業銀行涉足股權投資提供了可能,有助於推動銀行業向混業經營、全能型銀行轉變,豐富收入來源,獲取更多的綜合收益。

二、業務模式介紹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商業銀行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投資,只能通過第三方載體完成對企業股權投資的過程,按照第三方載體的不同,可以將投貸聯動分為三種業務模式。一是“銀行+VC/PE”模式,二是“銀行+子公司”模式,三是“銀行+其他機構”模式。

(一)“銀行+VC/PE”模式

銀行與風險投資機構合作初期,主要是以投貸聯動模式為主,即銀行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與部分股權投資機構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並跟蹤和適度介入合作機構推薦的企業,建立與股權投資機構信息共享、風險共擔機制,對於股權投資機構已投資進入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貸款及相關金融產品的支持,同時鎖定被投資企業包括 顧問服務、未來配套業務及資金結算等全面業務,實現股權與債權的結合。

在上述投貸聯動的基礎上,銀行為了分享股權投資背景下債權介入帶來的超額回報,與合作的風險投資機構建立一種選擇權(期權),即在貸款協議簽訂時,約定可以 把貸款作價轉換為對應比例的股權期權,當融資企業通過IPO、股權轉讓、或者被併購等方式實現股權溢價後,可由風險投資機構拋售所持的這部分股權,將收益 分給銀行,從而實現收益共享和分成。通過這樣的方式,銀行一方面規避了監管的限制但又同時分享了企業的股權回報,另一方面通過與創投機構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風險緩釋的作用,相比於銀行,創投機構在對於創業階段企業的篩選上具有更強的專業能力,從而保證獲得融資企業的質量。

“銀行+VC/PE”模式是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探索投貸聯動的主流模式,目前,民生銀行的“投貸通”、興業銀行的“投聯貸”、浦發銀行的“投貸寶”、江蘇銀行的“投融貸”、北京銀行的“投貸聯動合作聯盟”等產品均採用上述兩種模式與風險投資機構開展投貸聯動。

(二)“銀行+子公司”模式

目前,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多數已通過參控子公司模式建立了股權類投資機構,但由於《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能進行股權類投資,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的股權類直接投資機構絕大多數都設在境外。上市銀行中具有股權投資資質的子公司設立情況如下表: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股權投資機構後,向其推薦優質客戶開展股權投資,根據客戶不同發展階段提供相應貸款和其他服務產品支持,提升本行綜合化金融服務水平。在 這種模式下,由於子公司屬於銀行集團內部機構,決策鏈條縮短,溝通成本降低,集團化綜合經營優勢明顯。運作模式如下圖:

(三)銀行+其他機構”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商業銀行與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共同發起設立有限合夥企業(LP)/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再憑藉股權投資基金平臺對外進行股權 類投資,最終實現投貸聯動。其中,商業銀行以信貸資金或理財資金持有基金/資管計劃的優先級份額,其他機構作為管理人,持有基金/資管計劃的劣後級份額。

三、機構案例分析

(一)國際案例--美國硅谷銀行投貸聯動案例分析

硅谷銀行(Silicon Valley Bank,簡稱SVB)成立於1983年,1987年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專門為中小科技型創新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目前已發展成為金融集團架構,主要業務板塊如下圖:

硅谷銀行的創業投資業務模式主要有三種:(1)依託硅谷金融旗下硅谷資本提供股權投資,開展投貸聯動業務;(2)“認股期權貸款”模式;(3)與風險投資機 構合作,間接投資創業企業。前兩種模式硅谷銀行都是將資金直接投入創業企業,途中不經過風險投資企業,在產生回報時,由創業企業直接交給銀行;第三種模式硅谷銀行則是將資金投入風險投資機構,由風險投資機構進行投資,同時由風險投資機構回報給銀行,其中創業企業不會與銀行有投資方面的接觸。

模式一:硅谷銀行投放信貸,硅谷資本提供直接股權投資。硅谷銀行主要是債權投入,其業務模式是在向科技型企業發放貸款時,收取高於一般借款的利息,結合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早期發展階段缺少固定資產,但專利技術較多的情況,硅谷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直接股權投資是由硅谷金融旗下的硅谷資本負責。對於非常看好的創業企業,硅谷銀行金融集團會安排旗下硅谷資本公司採用入股的形式直接投資,以便在企業成功創業,實現公開上市或被購併時獲取較高的資本增值,對高風險進行補償,其股權投資一般與風險投資機構的風投資金同時入股。

模式二:“認股期權貸款”模式。硅谷銀行發放貸款時,同時與企業達成協議,獲得部分認股權或期權,由硅谷金融集團擁有,在企業公開上市或被併購時行使。硅谷銀行採用認股權證的貸款對象是那些早期階段的高科技企業,這些企業大部分處於產品開發階段或是產品銷售初期,所涉及的技術不是很完善,因此銀行提供貸款的 風險較大,為了能控制銀行信貸風險,硅谷銀行利用認股權證減少銀行信貸風險。硅谷銀行不追求長期持有公司股份,在認股權證持有期間並不行使股東權利,只有當IPO或收購兼併事件發生時才行使權利,在當日或儘快行使並出售。值得注意的是,硅谷銀行持有的認股權證,很多由於企業沒有實行IPO或者倒閉而根本沒 有實施。

模式三:與風險投資機構等合作,間接投資創業企業。與風險投資機構建立緊密的合作關係一直是SVB最重要的策略。 通過放貸給風險投資機構或和風險機構合作共同設立產業基金將資金投給風險投資機構,由風險投資機構再直接股權投資高科技企業。SVB可以通過風投基金對外 投資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於SVB和風險基金之間特殊的合作關係,SVB目前是200多家風險投資機構的股東和合夥人,同時,硅谷銀行的信貸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投向各類風投機構。

硅谷銀行股權投資退出方式:IPO+收購。硅谷銀行主要採用公開上市的方法進行創業投資的退出。其獲得 股權後,在創業公司上市後將其拋售,獲得利潤,而後進行其他投資。對於沒有上市的創業企業,硅谷銀行還採用收購的方式進行退出。收購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兼併,又稱一般收購;二是其他創業投資介入,也稱第二期收購。

(二)國內案例

1.招商銀行:招 商銀行投貸聯動主要通過兩種模式,一是採取銀行+PE/VC/券商模式。招商銀行在2010年6月推出了“千鷹展翼”計劃,該計劃的目的是為處於創業期 和成長期企業提供融資,通過與PE、VC、券商等機構合作,為企業提供債券和股權綜合融資服務。“千鷹展翼”計劃計劃中就包含了“投融通”、“股權管家服 務”等產品,這些產品構成了招商銀行與投資機構投貸聯動的利益關係,通過合作整合平臺,招商銀行能夠提供給客戶的服務已經遠遠超過了公司信貸業務範圍,可以調動各個業務部門之間的合作,如:針對一個項目,公司部負責PE等風險投資機構推薦,投行部負責提供融資顧問、財務顧問的角色,國際部負責跨境金融產品設計,私人銀行部為企業提供員工激勵和財富管理方面的服務等等。可以獲得募資服務費、託管費等多種業務收入。二是採取銀行+投資子公司模式。即藉助境外投資子公司,進行直投業務,並與境內銀行各個分支機構進行業務聯動。以招商銀行與SLARZOOM光伏億家的戰略合作為例,通過SOLARZOOM的 資質審核之後,可以獲得招商銀行五年期的無抵押貸款(單個項目的貸款額度為50萬-3000萬)。同時招商銀行旗下全資子公司招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將獲得SLARZOOM光伏億家一定比例股權,該企業亦可通過上述股權質押再次獲得額外貸款。

2.南京銀行:南 京銀行自2015年1月起開始實踐“小股權+大債權”的投貸聯動模式創新業務。針對初創階段的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依託控股的鑫元基金名下孫公司鑫沅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持有科技創新型中小企業1%至2%的股權,並結合企業兩年的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以培育客戶為主要目標,並配套貸款等大債權支持。

3.北京銀行:2015年6月18日,北京銀行創新設立了我國銀行業首家銀行“孵化器”--中關村小巨人創客中心,由此實現了“創業孵化+股權投資+債券融資”為一體的服務模式,與啟迪科服、中投保共同發起設立5000萬元股權投資基金,為企業提供直接股權融資服務,在其中,北京銀行輔助參與基金投資的決策過程,為基金推介科技型創業企業,同時,北京銀行還聯合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基金投資的企業提供一定金額的債權融資,實現“投貸保”聯動的效果。

4.興業銀行:2015年8月推出旨在服務新三板掛牌企業的系列產品“三板通”,該系列產品包括三板貸、三板股權質押融資、投聯貸、投貸通等四大類產品,其中,“投聯貸”業務是 指興業銀行針對已引入與興業銀行有合作關係的股權投資機構的中小企業,在綜合考慮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和中小企業未來發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礎上,靈活應用信用、股權質押、股權投資機構保證或股權投資機構回購股權等擔保方式,向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服務。貸款金額最高可達股權投資機構投資金額的50%,且不 超過3000萬元。

5.民生銀行:2015年11月17日,民生銀行宣佈啟動 科技金融“啟明星”計劃,並牽手西南證券、華融證券探索投貸聯動新模式,深度參與新三板業務新模式。主要是針對醫療健康、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等新興行業的創新型企業,以股權投資或債券貸款的方式提供全方位的綜合融資服務。

四、最新政策解讀按照正常的邏輯,應該是先解讀政策,再在政策指引下,分析業務模式和案例,但由於中國的投貸聯動業務政策滯後於各機構試水投貸聯動的時間,且政策對投貸聯動 的界定僅為狹義上的投貸聯動,僅包括上文業務模式分析中“銀行+子公司”模式,故將政策解讀放到最後,方便各位讀者朋友理解。

這裡所說的政策,主要是指銀監會、科技部與中國人民銀行於2016年4月21日聯合出臺《關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創新力度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6〕14號),通過前文案例分析可知,在該意見發佈之前,我國銀行業已經開始實踐投貸聯動業務了,但因缺乏政策指引,屬於沒人管的野孩子,業務模式各異,風險隱患較大。該意見的發佈,意味著投貸聯動獲監管首肯,有了規矩可循,規範持續發展可期。

《指導意見》對投貸聯動試點作出了較為詳盡的安排,由投資功能子公司與銀行協作,以“股權+債權”的行為持續為科創企業提供融資。通過建立“防火牆”實現與銀 行母公司的風險隔離,並由銀行與投資子公司、政府補償基金、擔保公司等共同分擔科創企業貸款風險,銀行參與投貸聯動試點的風險可控。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投貸聯動進行界定:投貸聯動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信貸投放”與本集團設立的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股權投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相關制度安排,由投資收益抵補信貸風險,實現科創企業信貸風險和收益的匹配,為科創企業提供持續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

(二)明確第一批試點地區:北京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武漢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天津濱海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西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三)明確第一批試點銀行:國 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恆豐銀行、北京銀行、天津銀行、上海銀行、漢口銀行、西安銀行、上海華瑞銀行、浦發硅谷銀行。其中,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恆豐銀行等全國性銀行可根據其分支機構設立情況在上述5個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試點;浦發硅谷銀行可在現有機構和業務範圍內開展試點;北京銀行、天津銀行、上海銀行、漢口銀行、西安銀行、上海華瑞銀行可在設有機構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試點。

(四)明確試點銀行組織架構:一 是設立投資功能子公司。試點機構在境內已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開展股權投資進行投貸聯動。試點機構未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的,經申請和依法批准後,允許設立具有投資功能子公司。二是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試點機構可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銀監發〔2012〕59號)規 定,設立服務科創企業的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專司與科創企業股權投資相結合的信貸投放。除發放貸款外,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可以向科創企業提供包括結算、財務顧問、外匯等在內的一站式、系統化金融服務。試點機構也可以新設或改造部分 分(支)行,作為從事科創企業金融服務的專業或特色分(支)行,開展科創企業信貸及相關金融服務。

(五)明確風險控制機制:由 於初創型企業的高風險特徵,監管層在投貸聯動業務風險控制上也做了詳細的安排,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3個方面:1)機制隔離:《指導意見》中明確了投貸聯動 的業務模式,即通過銀行設立投資子公司投股權和內部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投信貸的模式開展投貸聯動業務,首先從組織架構上形成了股權與債權風險的隔離;2)資 金隔離:《指導意見》明確股權投資資金必須自有資金,不得使用負債資金、代理資金、受託資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功能子公司投資單一科創企業的比例不超過子公司自有資金的10%,面向科創企業的股權投資應當與其他投資業務隔離;投資功能子公司應當與銀行母公司實行機構隔離、資金隔離。信貸投放的資金來源必須為表內資金,不得使用理財資金、代理資金等方式進行參與,避免了業務風險的外溢;3)風險緩釋:《指導意見》同時提出銀行可以尋求與地方政府、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企業合作的方式來開展,從而分散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風險。

(六)規定試點機構設立的投資功能子公司與銀行科創企業信貸賬務最終納入銀行集團並表管理,但未明確投資子公司投資的股權的風險權重。根 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八條“商業銀行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一)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在法律規定處分期限內的風險權重為400%。(二)商業銀行因政策性原因並經國務院特別批准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為400%。(三)商業銀行對工商企業其它股權投 資的風險權重為1250%”的規定,若投貸聯動過程中納入集團合併報表管理的子公司所投股權的風險權重按照1250%或400%計算,將佔用試點銀行較多 資本,影響銀行開展投貸聯動的積極性。

《指導意見》發佈後,銀監會於2016年5月11日牽頭召開了投貸聯動試點工作啟動會,會議部署了第一批試點具體工作,標誌著投貸聯動試點正式進入實施階段。隨即,各試點機構紛紛制定投貸聯動試點實施方案,並按照《指導意見》要求著手投貸聯動機制建設和業務開展,如:上海銀行成立上銀投資公司專做股 權投資,成立特色支行專做貸款。上海華潤銀行成立創業投資子公司和科創金融事業部分別負責投資和貸款。建設銀行在蘇州成立投貸聯動金融中心,由蘇州分行負責運營,並與廣東粵科在東莞聯合設立建粵科技股權收購基金,推出科創企業“投貸聯”產品。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將有更多銀行的的實施方案落地,更多的投貸聯動產品被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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