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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公、檢、法三家對案件具體罪名意見不一致也是可能會發生的事情,但是並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推進。
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在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會製作“起訴意見書”,這個文書中包含有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認定以及具體適用罪名。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檢察機關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犯罪事實確實、充分,達到了起訴對於證據的要求,只是適用法律方面與公安機關的意見相左時,完全可以以自己認定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也即在這個程序中,檢察院可以變更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
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如果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審理罪名與起訴罪名不同的,也是完全可以按照審理罪名進行宣判。具體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1條第2項,內容為如下: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也就是說,案件構成何種罪名最終的決定權在法院。
但是法院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41條第2款對法院改變罪名時的程序作出了規定,具體為“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也即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將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構成的罪名告知被告人以及辯護人,聽取被告人以及其辯護人對於該罪名的具體意見。如果法院沒有這樣做,就構成了程序上的嚴重違法,在二審時可以作為發回重審的一個辯護理由。
張超律師
我分三個階段來講
1.公安在立案時認定的罪名,與檢察院最終起訴的罪名不同,是較為普遍的事情。
甚至,公安在立案時認定的罪名與提請檢察院批捕的罪名都是不同的,也都是比較普遍的事情。
原因很簡單,只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公安機關就可以對事情進行立案。
而公安機關在初步偵查時,是無法瞭解到事情的全貌、細節等,很多罪名之間是有很多細節區別的,有的行為相同,但目的不同,那麼往往罪名就是不同的,但目的這一要素,初步偵查是很難把握的。
因此,初步所定的罪名與最終要認定的罪名不同,是很正常的
就像現在很多非法集資案件,有的公安機關一開始會把案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然而,在偵查一段時間後,發現相應的負責人有揮霍集資款等行為,於是,後期你就會發現檢察院是以集資詐騙罪批准逮捕的。
2.檢察院也是可能在後期起訴時,變更罪名的。
筆者團隊目前所辦理的一起套路貸案件中,公安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認為我們的當事人構成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通過團隊律師與檢察官的溝通、提交專業的法律意見,最終,將敲詐勒索罪成功在起訴前打掉。
3.案件到了法院階段,變更罪名的可能性不大,但也是有的。
這跟法院的職能有關,只有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檢察院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時,法院才可以直接變更罪名,並作出有罪判決。
當然了,通常情況下,檢察院會撤回起訴,然後變更罪名,重新起訴。
在筆者辦理的一起走私案件中,法院在參考了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後,發現確實不構成走私犯罪,但還是想變更罪名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不想輕易無罪,但法律規定如此,若法院強行判下,相信不僅是辯護律師,連當事人本人也不會就此止步的。
至於如何處理,這點往往是律師該做的,結果不同,往往是因為獲取的證據有區別。
律師通過會見當事人、閱卷,便可以把案卷中偵查機關可能收集的證據,以及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審查清楚,這樣對於每個階段的罪名認定的差別就會有所把握,如此針對罪名中的細微差別,提交相應的法律意見,才會得到更好的處理結果。
以上是倪菁華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經驗所得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公檢法對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認定不同是常見的問題。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組織力量對案件初查,如果屬於治安案件的按《治安處罰法》依法處理,如果經初步審查,嫌疑人的行為可能觸犯刑律,則按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當然了,因為接到報案、初步審查、偵查過程中,警方瞭解到的違法犯罪事實可能有所變化,因此警方從立案到偵查終結,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不一定是一成不變的。
例如群眾報案某甲偷盜變壓器一臺變賣得款三千元,警方按破壞電力設施罪立案查處,經查犯罪嫌疑人盜竊的屬於市場待售的變壓器,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處理,因此偵查終結後,移送到檢察院的時候,警方的定性就由破壞電力設施案變更為盜竊罪。
以上是在偵查階段罪名的變化。
到了檢察院,檢察院會提審犯罪嫌疑人,核實相關證據,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涉及罪名進行甄別。還是以上述例子為例,公安移送的是盜竊罪,但是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院收到某監獄轉來的在押犯坦白檢舉材料,反映該犯還涉及另外幾起盜竊在用的變壓器案件,檢察院將材料一併退公安補充偵查,證實了該犯另外三起盜竊在用的變壓器案件。因此公安第二次移送的案卷,其罪名就成了盜竊案和破壞電力設施案。
檢察院審查終結後,會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法院收到起訴狀等材料後,會開庭審判,控(檢察院公訴人)、辯(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就犯罪事實、涉及的犯罪細節、相關證據、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辯論,最後由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做出判決:該犯罪嫌疑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犯破壞電力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七年六個月。
從上述案件流轉的程序看,公檢法對於罪名的認定不同並不奇怪,但是最後的罪名需要由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也就是說,不管公安局、檢察院定的罪名是什麼,最後決定權在法院的刑事審判庭。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公檢法三家同時認定不同罪名這種情況很少見,拿涉嫌故意殺人罪來說,公安以故意殺人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認為是過失傷人致死,那逮捕的同時會附後續偵查提綱,由公安和檢察院共同討論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待公安檢察意見統一後,公安起訴至檢察院,檢察院到法院,法院審判階段如果律師及合議庭認為有異議,那就在庭上繼續討論,直到意見一致!宣判完如果嫌疑人還有異議,那就上訴,中院,高院,進入漫長的一個過程!所以通俗來講,公安就是偵查取證,檢察院監督把關,法院合議判決,哪個環節有爭議,大家就一起共同協商唄!
皓蒼狩獵者
罪名由重轉輕,也是辯護的重要內容。
張勃律師
以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的罪名為準!
刑事律師黃成昌
法院會根據在案證據情況做出最終判決
法人微言
公檢法不同意見,請始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369
以審判為中心
蘭28153241
由上級法院處理,罪名的確定關係到量刑標準,隨意不得。現實中,刑事案比較少,民事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