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退偵對嫌疑人不利嗎?

北山月寂


不一定,這意味著你的案件有轉折。

刑事案件中,當出現退回偵查的情況,往往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完全坐實,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了一些犯罪事實後來發現的,當然也可能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時間不夠,通過這種方式向檢察院要時間。

所以,當退回偵查的情況出現,首先要搞清楚為什麼會退回偵查,而此時的犯罪嫌疑人是取保候審狀態還是羈押狀態?

去年辦理了一個“涉黑”案件,我的當事人就是在公司上班,不參與公司的“套路貸”犯罪,但是當警方統一收網時,也被一起抓了,拘留了4個周便從看守所釋放,屬於取保候審狀態,後來這個案件就退回偵查了,加之犯罪嫌疑人只是從事一般工作,於是我們向檢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見,加之人民檢察院也認為證據不足,不最終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這樣的情況在現實中還是比較少見的,大部分情況往往都是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這樣偵查完畢將來移送起訴更有把握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

但是這樣的退回偵查也不是無限次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但是無論是不是退回偵查, 都意味著行為人已經涉嫌犯罪或者已經被刑事調查,這期間本身就要承受著非常大的精神壓力,尤其是退回偵查的情況出現時,行為人本身更是提心吊膽,所以提醒廣大網友,做一個守法好公民。


大兵叔叔


這個問題我在看守所裡的時候看到過幾個這樣的案子

首先是一個做假髮票的,湖北人,在廣州做假髮票的數額特別巨大,應該有幾百萬的吧。他的案子我聽他說他自己還有所隱瞞,隱瞞了還有幾百萬吧,當時警察審他的時候他就說慌了,後來警察第一次送檢的時候,沒有起訴,案件重新發回公安機關,應該是檢察院對這個案件還有其他的懷疑,後來公安機關又提審了他,他也沒有說,所以案子又經過重新補充偵查階段,後來到檢察院起訴已過後3個月,當時這人已經在看守所已經關了9個月了,所以說還是不要去隱瞞真相,不隱瞞真相他應該早就判刑了,後來起訴之後又等了一個多月才開的庭,才判了一年,在看守所的日子不好過的,所以說檢察院不發回重審的好,他一發回重審就是兩次,耽誤幾個月時間,

還有一個是盜竊罪,一個90後的小夥,夥同二人去盜竊高級轎車後視鏡,他同夥是40幾歲了,但是這行他是師傅。那天晚上喝了點酒就想著做點活,一個停在派出所旁邊的奔馳轎車,那個老一點的人就把被人的車鏡給偷了,小夥就在旁邊幾米遠的地方小便,後來警察把那個老的抓了就把那個小的供出來,小夥被抓到看守所後就是一直不承認,開始逮鋪後他還是不承認,後來也是檢察院退檢兩次,退檢兩次就是在看守所呆了9個月了,如果他當時有承認自己的話就會早一點結案,後來被判了10個月,真的是得不償失啊,要是早點承認就是判6-7個月,還自己把自己弄多幾個月。

所以說發回重審的案子都是有疑點的案子,但是檢察院剛開始逮捕你的時候,就註定你要坐牢的,他不可能讓公安機關放了你的


農村光頭小能手


二次退偵對犯罪嫌疑人是有利的!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也就是說,二次退偵,仍然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決定,並且應該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次補充偵查的目的,就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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