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醫保,而是交250元的合醫合法嗎?

永恆的心59432684


題主談到公司只繳納了250元的合醫,我的理解是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那用人單位這樣的行為是完全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已經有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為此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納費用為勞動者辦理社保購買。題主提到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醫保,而事實上用人單位不可能只買養老保險不買醫療保險,為此可以判斷出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相應的保險。

鑑於這樣的情況,勞動者可以針對公司這樣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

01.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要求公司按規定購買社保。

題主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事先的溝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自己購買社保。因為社保不但涉及醫療保險,還涉及養老保險與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與失業保險,這些都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險。

勞動者萬一以後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失業與生育需求時,才能有相對應的保險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02.如果單位經溝通無果或者不願意購買社保時,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無外乎就是節省成本費用,打社保的擦邊球,但是用工單位不能為員工購買新合農保險,而應該是社保。為此題主可以向進行投訴舉報其違法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03.勞動者可以為此提出離職,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離職,並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向單位提出經濟賠償。

其培訓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賠償標準。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保險,而是通過購買新農合醫保以保障員工的行為明顯違法了《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管理規定,為此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公司賠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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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企業制度還是較為凌亂的。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工傷險、失業險、生育險和醫療保險,但是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有關規定,為了降低企業成本,並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有的僅僅是繳納綜合險,有的只是給管理層少數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樓主說的只是繳納合醫大概率就是居民醫保或者 是農村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16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樓主的問題是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可以向社保局舉報,社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

但是目前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很多用人單位之所以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在,在於發現職工舉報,就會對職工進行報復打壓,一把就是辭退或者直接開除,職工往往面對利益受損,不敢吭聲,實際上這需要有關單位監管加強。

社會養老保險事關職工老來保障,可是總有一些用人單位置他人利益於不顧,把法律規定當兒戲,在於處罰很輕,不足以讓用人單位有敬畏法律的心。

也在於某些單位工會名存實亡,面對職工利益不敢出聲,唯單位領導馬首是瞻,單位領導說了,工會也就不顧職工利益了。


杜坤維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用人單位的三種基本類型

在社會保險範圍內,用人單位和參保人之間的實質關係是集體與個人關係。用人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各種類型的企業三種基本類型。參保人當然就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種類型企業的職工,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城鎮職工。正常來說,前兩類人員是人們常說的體制內工作人員

體制內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分別由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按政策規定的比例交納,一般來說是不會出現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用人單位交納的部分都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支付,用人單位只需如實申報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情況,並準確計算每一位工作人員的保險金即可。

在企業職工這一人員類別,情況就極為複雜,各種各樣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問題層出不窮。根本原因是企業做為用人單位,給職工按時足額交納的社會保險由企業自行承擔,最終進入企業經營成本。因此,一些小企業、私營企業、甚至是國有企業,會想方設法少繳職工的社會保險。

與城鎮職工相對的另一類社會保險的參保人是城鄉居民。他們無工作崗位,無穩定收入。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只有兩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保,都屬於自願參保,沒有強制性。2020年城鄉居民所交納的醫療保險的參保金最低標準是250元/人.年。

二、《社會保險法》的基本規定

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所有城鎮職工都應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企業職工還要同時另外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更為重要的是: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險是強制參保,捆綁在一起,每月按規定比例由企業代扣代繳,政策上不允許選擇性參保,不允許分開分別參保。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獲得辦理社會保險的資格;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三、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醫保,而是交250的合醫合法嗎

毫無疑問: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或者只繳納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沒有同時繳納城鎮職工醫保以及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肯定是違法行為,當然不合法了,這是肯定的。

尤其應該指出的是:用人單位逃避法定責任,將應該繳納的城鎮職工醫保,私自變更為城鄉居民醫保,即混淆了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區別,又減輕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相當於偷稅漏稅。之所以出現這類情況,即有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素,也有醫療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工作嚴重不到位的原因,最終嚴重地損害了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

做為單位職工,在此情況下,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向地級市、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稅務部門舉報,要求堅決查處,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水波不興3291


大家好,我是一名基層的社保工作者,感謝大家對我的關注,希望我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我國的保險法和勞動法規定,個人菜乾為入職30天內單位應每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在這裡我們所說的社保險是指的五險,並不是一個人身份就可以繳納的居民保險。

在這裡我們是五險,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但是今年隨著機構改革的劃分,然後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已經劃分到醫保局,但是唯一不變的是這無線的名稱依然沒有什麼變化。 只有在單位工作人才會繳納五險,這也是證明個人有沒有單位的一個重要依據,當然掛靠單位繳納社保的除外。

個人在單位工作,單位依法依規為個人繳納五險。但是這五險繳納時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個人承擔,而另一部分是由單位承擔,且單位承擔比重較大。但是在實際中很多單位都不會為個人繳納社保,因為個人繳納社保就會增加其成本,降低企業的利益收入,所以很多單位尤其是小單位都不會為個人繳納社保的,這也是非常常見,但是與此同時也是非常不符合規範的。

現在這個單位還算有點兒良心,雖然沒有為單位的員工繳納五險,但是為他們繳納了每年200多元的居民醫保。雖然單位這樣做也是為了員工在生病住院時的保障,但畢竟是不是合理合規的,我們不能因為單位有這樣的善心就對企業的這種行為放任自己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我們應該切實維護好合法權益與單位的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我們只能去相關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


華北小強


樓主你好,用工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而是繳納了250元的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那麼很明顯,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作為一個工作單位來說,要嚴格的履行勞動合同法的約定,那麼就是要為自己的員工正常的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並且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的30之內,那麼就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待遇。

當然這個社保待遇主要包括的是職工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所以說很明確,要為員工繳納的是職工醫療保險,而並不是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一般情況下是個人來進行參保交費,在沒有職工醫保的前提下,那麼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比較合適的,作為一個企業單位來說,如果去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那麼就等同於沒有繳納社保。

所以說我們這個時候可以通過勞動監察的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勞動監察大隊具有核查企業單位,有沒有正常的給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待遇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企業單位確實是沒有給自己的員工正常的繳納社保,那麼勞動監察部門會開具相應的通知,按照限定的期限之內,要求企業單位正常的給自己的員工繳納社保待遇。


社保小達人


不合法,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社保(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的法定義務,注意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而不是居民養老、醫保。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二十三條、三十三條、四十四條、五十三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職工社保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和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要求單位購買社保。如果職工以未繳納社保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社保早知道


單位不按照勞動法為職工繳納五險的,職工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其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以保護職工的根本利益。


夏日之冰1


樓主您好,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醫保,而是交了250元的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合法嗎?這樣的做法很明顯是不合法的,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不需要通過工作單位來繳納的,而是需要自己去交納,但是有工作單位的個人!

那麼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就需要依法給自己的員工正常的繳納社保的待遇,那麼這個社保不單單只是包括醫療保險,實際上除了醫療保險之外,還包括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這4種保險,所以我們被統稱為是社保,那麼擁有了社保待遇,才是作為我們企業依法依規來給正常員工繳納社保待遇的情形,也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

所以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沒有給員工正常的去購買一份社保待遇,那麼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所以說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當然作為員工來講,我們可以通過勞動監察的方式來舉報工作單位要求工作單位來正常的為我們補繳社保單位,這都是我們的合法權利。


懂社保


路人蟻:聊社保,侃商保,說財經,專業答疑,感謝關注

1 一般來說;我們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定了僱傭關係,那麼企業就有義務給員工繳納社保。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參保,建立員工的社保保障。只有員工辭職和到了退休年齡了,企業才能合理合法的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其他情況都是耍流氓。我們可以協商和勞動仲裁解決

2 題主的情況是企業沒有給自己買職工醫保,而是買了250元的居民醫保,居民醫保應該是個人非職業群體和農村群體的參保方式。企業和個人的參保方式是職工社保。這種操作明顯是想節約社保成本。因為職工社保的繳費成本和待遇都比居民社保好 。如果和企業存在正常的勞動僱傭關係,可以要求企業給自己繳納社保,現在社保歸入稅務局,雖然現在對於企業的參保還處於過渡階段,但是對於這種損害員工利益,節約成本,同時也影響社保基金統籌賬戶積累的企業,應該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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