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风控(四十三)房地产项目收购尽调清单


房地产法律风控(四十三)房地产项目收购尽调清单


【老赵要说的不是房地产项目收购尽调清单的模板,这类模板网上随便搜搜就有一大堆。老赵是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下房地产项目收购尽调清单的作用,老赵认为尽调清单的作用绝不只是用来收集资料的辅助工具,在此也和大家探讨一下,尽调清单怎样用才能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


老赵曾经参与过一个国资公司在建房地产项目的收购,收购完成后,发生了两件诉讼和一件让项目总郁闷的事情,两件诉讼分别导致项目利润下降接近200万和提升200多万,差不多打平,让项目总郁闷的事情影响则略大:因规划变更无法获批导致货值折损。


这三件事情都直接和尽职调查有关,分别涉及到尽调过程中对已结案诉讼卷宗的分析、尽调过程中尽调清单的使用方式、尽调过程中对政府部门的走访。


本文先讨论和尽调清单有关的诉讼,项目股转完成并办理交接手续后,财务同事发现原股东在项目挂牌后至交接前这段时间,抢付了几笔大额款项,其中有一些是付给原股东关联公司的。经过财务和法务以及项目同事一起核实,这些款项中有300万左右在尽调时并未记载在应付账款中,且转让方并未提供任何资料显示会有这些应付的款项,于是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就这些未披露债务相关款项进行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点在于:1. 系争相关款项是否属于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延续性支出;2. 系争相关款项及对应资料转让方是否向受让方披露。


第一个关键点依托于法院认定,第二个关键点则在于尽调清单中转让方提供的文件中是否有记载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就这个案件而言,存在一些收购中常见的小问题:1. 未正式向转让方发送尽调清单;2. 尽调清单反馈时未记载提供了哪些材料,也未记载哪些材料未提供;3. 发送尽调清单的主体并非最终收购主体。




这些小问题,虽然都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但是都很容易导致大的损失,为了真正的保护各自合法利益,建议规范以下操作方式:

1. 收购主体作为尽调清单发送的主体;

2. 正式形式提供(书面、邮件等均可)尽调清单;

3. 尽调清单接收人应当是转让方授权对接人(不是资料员);

4. 尽调清单反馈时应对资料提供情况尽情确认;

5. 尽调清单及反馈情况应存档,并在项目交接时用于复核资料移交情况。


细节决定成败,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从业者,老赵希望和大家共勉,不再出现最高院案例“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商事主体,理应在受让房地产项目前对项目地块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并知悉。在签署合同前未进行充分调查,事后又以实际地块情况与合同约定的情况不一致为由,主张转让方违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


文章来源于地产法务老赵 ,作者说法老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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