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到底合理不合理?

职场火锅


存在即合理,之所以题主感觉不合理,应该是现实中劳务派遣制存在的一些不正常使用的现象,让题主认为不合理。

简要分析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是当前企业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所谓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所谓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之所以认为劳务派遣用工是合理的,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 对于劳动者而言,扩大了就业的可能性,解决了之前掌握招工信息不及时、工薪待遇掌握不对称等一些弊端。

  •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节省了招聘员工的环节,企业可以节省大量的精力,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经营特点、季节性、工作量等因素,灵活使用派遣用工。
  •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根据市场行业需求,管理不同的人才,为不同行业、企业的输出适应其要求的劳务用工。

比如当前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工勤岗,随着社会的发展,后勤服务社会化是必然的趋势,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由单位购买服务来完成。

这里的购买服务来完成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就可以由派遣用工完成。

二、当前劳务派遣用工中的不合理现象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期限、工作方向、报酬待遇、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然而在现实中,还是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

  • 合同时间的不合理

按照《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剩余的时间,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无法找到合适的用人单位,按照《合同法》,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样的话,再剩余的一年半时间内,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大量找不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就要支付相当大的一批费用。

  • 劳务派遣用工报酬不合理

按照《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派遣工取得的实际工资报酬远远低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工。

  • 缺少相应的培训

按照《合同法》,用工单位应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而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培训费用而对派遣用工不培训或少培训。

  • 以派遣用工代替正式用工

《合同法》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可在现实中,依然有企业用派遣用工的形式将招聘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分配到下属企业或单位.

正是由于在派遣式用工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想象,才会使题主质疑劳务派遣制的合理性。

其实,在现在社会中,类似于劳务派遣式的事件有很多。

用一句俗语来概括,庙是好庙,经是好经,就是念经的和尚念歪了。

所以,劳务派遣制本身是好的,就是有些人心术不正,在执行中打了折扣!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希望对题主能有所帮助!


古道铠甲


为什么要谈合不合理呢?直接说派遣公司违反了哪些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不就行了吗?我们见过的劳务派遣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还少吗?

先不要说2018年的《劳动法》,就说2009年的《劳动法》,本来就已经规定同工同酬,大企业或财政给正式工划拨每月9000元预算,也给派遣公司9000元作为每个派遣工每月的预算,可是派遣工到手有多少啊?仅仅2000多,最多的3000。派遣公司吃的钱超过一半了,这还怎么同工同酬啊?

派遣公司除了想方设法克扣员工利益,他对社会还有什么贡献吗?

当一个劳务派遣工,付出了心血,在单位干了8年,干了9年,他突然间被叫到一个办公室,一个所谓的人事经理,采用错误引导的方式,诱使、甚至胁迫派遣工,在自愿解除劳动协议书上签字,目的就是以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后所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在这个事件里面,派遣工做出了违背自己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而派遣公司把那些补偿款收入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然坐实,属于[涉嫌合同诈骗]了。

还有,派遣公司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往不该使用派遣工的岗位,派遣了大量派遣工,而且,派遣公司公然以无数个短期合同,代替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你数一数看,劳务派遣公司究竟违反了多少法律?值得一提的是:合同诈骗,这不属于违法,而是属于犯罪了。这就像逃税一样,他是属于犯罪。

不信,你自己可以算一笔账,有三百名工龄9年的员工,如果按照正常情况下被派遣公司解除合同,那么,派遣公司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按照月工资3000来算,那就是[300×9×3000]= 8100000

呵呵,这笔补偿款到哪儿去了,我就不说了。

怎样?派遣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罄竹难书吧?


梦里澜涛


个人认为劳务派遣这种形式真的很不合理!虽然是劳动法允许的一种形式,但是存在的弊端真的太多了,劳动法要求的是同工同酬,但事实上真的做到了吗?

给大家讲个我朋友的经历,她之前有一家公司,因为公司的注册地不是北京,又要给员工缴纳北京的五险一金,就只能给员工做外包,让她们签了三方公司的合同,派遣到该单位上班。当然公司是这么解释的,具体是为什么这么做她们也不清楚。但她们在三方合同中的工资是3千,剩下的部分公司个人转账给我们的。这样看来貌似挺好的,但不幸的是,公司最后没钱发工资了,老板跑了,她们两个月的工资没发,然后她们就去仲裁,仲裁的话只能仲裁劳务公司,工资只有三千。最后的结果就是只拿了三千的工资。所以说派遣制度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

派遣工一万的工资和正式工一万的工资

虽说两者工资都是一万,但事实上派遣工到手的工资经过了两层的扣押,到手就很少了。一般情况下,是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谈薪资,然后再给派遣员工谈薪资,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派遣单位会做一定的待遇压缩,最后到派遣员工手上的钱就会减少。

派遣的性质

派遣过去的员工不属于用工单位的员工,相当于只是去干活的,一些规模不大的公司区分很严重,不管是管理制度还是员工福利都对派遣工不生效,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员工的心灵受到伤害,觉得自己就像做临时工一样,永远的没有自己的亲亲的母公司。

派遣工没有归属感,没有保障

派遣工不管在这个单位干了多久,始终都不是亲孩子,还不如一个刚来公司的毛头孩子。这就是没有归属感。付出再多也没用。如果有一天公司出现了经济危机,最先拿掉的就是派遣工,因为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什么,很简单的方式,所以他们始终都没有保障。所以说,弊端还是有很多的。

以上是小辣椒总结的派遣工的弊端,感谢阅读,欢迎点评!


职场小辣椒


你可能知道“零和游戏”,但你不一定知道,“劳务派遣”连“零和游戏”都不如,因为它是“损耗游戏”。把“零和游戏”里本来属于劳动者的报酬,“合理”地“损耗”给劳务公司。你说合理不合理?

先举三个小例子:

举例一:用人单位给劳务公司月薪6000元,劳务工只能拿到3000元,损耗了一半,毫无意义的一半,对劳动者不利,对用人单位不利,对社会更不利。你说合理不合理?

举例二:劳务工老张给大海公司工作十年,换了三个劳务派遣公司,本来老张是可以与劳务公司签无固定期限的,结果劳务公司换来换去,逃避了这个无固定期限合同。大海公司不需要老张了,最后一个劳务公司几乎不给补偿金。你说合理不合理?

举例三:劳务工老张在大海公司工作十年,正式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都几十万了,前不久单位还盖了内部房。老张享受不到一毛钱。因为你是劳务工,大海公司没有义务给你这些福利,可老张比对桌的正式工干得还多还好。你说合理不合理?

有人说,劳务派遣制属于“多此一举”,虽然有点偏激,但还是有点道理的。比如,大海公司招100个正式工月薪6000元,正式工拿到6000元。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工作,换个劳务工就3000元,支出还是6000元。

其实,账不能这么算,这里面的“小九九”在哪里呢?

用人单位(比如大海公司)精明的狠呢,一是福利成本,二是管理成本,三是辞退成本,四是培养发展成本,等等,都要投入,还要操心。另外,出了工伤、闹出纠纷,更是糟心。搞成劳务派遣,省钱省心省事了,这样才能回避管理责任,轻松自在了。初步估算,直接成本钱,可以省一半;间接的操心成本,可以省一辈子。

最后的结论:

劳务派遣制,原来是为了解决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定员定岗定编矛盾的过渡性政策,后来企事业单位发现,这个政策对自己太有利了,于是大量“滥用”,人为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等群体md。

于是,在2015年底,出台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制的通知,要求各企业整改。一是用劳务工不能超过10%;二是劳务工不能用于主体岗位,只能用于三性岗位。不合规的,要转为正式工。说明国家还是非常关心劳务工这个群体,也是想保护劳务工合法权益的。

只是,这项好的政策,被企事业单位“选择性”执行了,对企业有利的执行,对劳动者有利的不执行。所以,这项制度,合法,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的不合理。

综上,劳务派遣制,由于企业选择性执行,导致成为“损耗游戏”,造成了合法不合理,损害了劳务工的权益。劳务工感觉是二等员工,没有归属感、稳定感和安全感,收入待遇被人为的拉低。尽管劳务工从事的是辅助、替代、临时性工作,但他们也是劳动者,也应该平等对待,让他们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


职场火锅


我曾经供职于一家德资企业,坐后面工位的同事(岗位行政助理),就是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等岗位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基本公司9000,社保和公积金全额缴纳,交通、餐补正常享受,年终奖三个月工资。而这个被劳务派遣过来的同事,基本工资只有7000,社保和公积金按照上海是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不享受企业的任何交通和餐补,年终奖一个月基本工资。

从这个现实中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来,劳务派遣制的员工,无论从待遇上,还是福利上,甚至社保缴纳上,都有很大的不同,连岗位属性上,同事们对她的定义就是一个零时工,公司不打算培养,更不愿意让其有更好的成长,需要您即插即用,但如果公司没有这个岗位的需求和预算的情况下,无随时随地可以踢回劳务派遣公司,不用承担任何劳务用工的风险。

劳务派遣制员工,就是我们熟知的临时工,付出同等的劳动力,获得了更低的报酬,福利基本没有,好处更别想,关键时刻还得背锅,从这个角度来说,你说合理不合理?

时至今日,我从一个职场求职者,化身一个创业者,变身一个用人单位,这个问题,从两个阵营来分析:

求职者:同样的岗位,因为我是劳务派遣制的员工,我享受的待遇、福利差了太多,却要干一样的事情,甚至担负更为重要的责任,这完全不公平,也不合理,并且还违反劳动法。劳动法讲求的同工同酬,基本的同工同酬都满足不了,已经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了,既然违法了,肯定是不合理的。

用人单位:这种劳务派遣制的员工,刚才说了,即插即用,岗位无需求或者预算收紧的情况下,随时可以联系第三方的劳务派遣公司,提前终止合作,最多赔偿一个月的服务费用,不用承担后续的劳务纠纷带来的风险,这对企业降低用人成本和风险,大有益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又是合理的。

所以,关于劳务派遣制,合理还是不合理,看你是什么需求,看你站在哪个角度。这个时代,有需求,就有存在,有存在,就有它合理的一面。


话痨娄先生


我们学校十年前聘请了一个六十多岁的老头来看大门。一开始每月几百块钱,后来达到1000块钱左右。钱是不多,但是在农村也算不错了。前几年,他脑血栓留下后遗症实际上已经不能正常看门了。今年教育部要求保安要年轻化,我们县成里了教育保安公司,他明显不符合条件。他提出可以走,但是学校应该像对待老师一样负担他的后半辈子。经谈判学校补偿他两万块钱。新招的保安同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学校把钱付给保安公司,公司负责发工资。学校和保安无直接关系。


老丁也有话说


呼吁社会关注劳务派遣这个问题,同工不同酬,严重歧视人性,和谐社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人性的悲哀,政府需要政治这样不合理的现象,一视同仁国泰民安,社会稳定,家庭稳定,是人心所向,彻底解决子女问题,百姓心安,国家安康!


兵271054541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另时性和季节性用工,后来被派遣单位用在了什么工种都可用,不分另时和季节,而且派遣单位克扣工资和保险,用工单位给百之百保险费,而派遣单位只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其实每个县市区都有劳动力市场,用工单位可直接去招,但是里面名堂太多了,不便直说,劳务派遣机构应该取缔,减轻劳务者的负担,杜绝腐败发生。


用户8148673942419


存在即是合理的,至于那些说劳务派遣不合理的人遇上的一定都是不合法合规的劳务公司,因为他们剥夺了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同一个岗位,不同的5000元工资

假设A公司的小王是正式工,小李是派遣工,他们在同一岗位工作,工资都是每月5000元,小王的工资由A公司直接发放,到手5000元,小李是派遣工,A公司要把他的工资先支付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工资发给他,到手后剩了3000元,小李肯定觉得劳务派遣是不合理的。

二、同一个岗位,干一辈子也是个“临工”

小李在A公司以派遣工的形式干了10年,小李很开心,因为10年合同到期再续签的时候就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A公司发现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后,以后万一有什么人事变动,我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太多了,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A公司决定换一家劳务公司继续以派遣工的形式和小李签合同,小李的合同又从零开始,而单位的正式工已经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拿到了“铁饭碗”,小李还是抱着“瓷碗”随时都可能摔碎。

的确,上述的行为确实看起来劳务公司过于阴狠了些,但这不是劳务派遣制度所倡导的,只不过是黑心的劳务公司伙同甲方钻空子罢了。

我曾经也在劳务公司待过,但我们只做高端的派遣,一般签的都是科研院所这类单位,他们人员的收入的确很高,但在前期洽谈的时候都是中规中矩,服务归服务,从不在派遣工的工资上动手脚,因为科研院所都是高学历的人,加上我们从未动过这种心思,所以他们和自己单位的正式工相比,我们确实让他们见识到了什么叫“同工同酬”;但我也见识过餐厅,保安等这类岗位被其他单位派遣时的惨不忍睹,本来挣得不多,创造的收益能让劳务公司扒走一半。

所以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明令禁止只有三性员工(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可以使用派遣工,并且派遣工的总数量不能超过单位职工总数量的10%,但是现实中很多单位连主体性的岗位都放置派遣工,这是不遵守制度的表现,而不是说制度本身的问题。

就像是劳动法等所规定,入职30天内就得给员工交社保、签合同,但是很多单位依然不遵从,我们不能说是相关条例有问题,这是在执行层面出了问题,而对于劳务派遣本身来说,确实也有一些实打实的好处,但是这些好处都是相对于单位而言的:

甲方公司不用花费精力去管理派遣工、出现劳动纠纷甲方不用出面却协调,计算薪酬考勤的时候甲方也不用参与,只验收成果,然后拨款,省时省心省力,而且在一些编制紧凑的单位活儿又特别多的时候,只有通过派遣的形式才能吸纳新人员分担工作。

因此,劳务派遣本身是合理的,只是很多单位钻了空子,将其丑化了,一个老鼠害了一锅粥,让人觉得只要是派遣都是有猫腻的,其实不然,只是你没有遇到仅存的少数的正规派遣单位罢了,在大家没有遇到正规的派遣单位,我还是建议大家尽量和甲方确定劳动关系。


笔记簿杏豆


个人觉得不合理。劳务公司就像旧社会的黄世仁在中间什么都不用干扣除你一部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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