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遺產卻有兩份“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到底哪份有效?近日,光澤縣法院對一起遺囑繼承糾紛作出判決

本報訊 一份遺產卻有兩份“遺囑”,婆媳對簿公堂。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到底哪份有效?近日,光澤縣法院對一起遺囑繼承糾紛作出判決。

傅某罹患胃癌,2018年2月病情加重,為避免日後對其房產及其他財產發生爭執糾紛,2018年3月6日傅某夫妻倆在某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的見證下,共同立下一份《遺囑》,載明其名下的兩套房產由女兒傅某芸繼承,若有一方先去世其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喪葬費等所有款項均由配偶和女兒傅某芸共同繼承。

但傅某離世後,元某(傅某的妻子)、傅某芸持遺囑前往傅某生前工作單位領取相關款項時,其單位要求傅某母親阮某必須共同到場(傅某父親已去世多年)。而這一“簡單”要求卻遭到阮某其他子女的阻撓,並拿出了另一份截然不同的“遺囑”。這份“遺囑”是一段傅某查出胃癌不久後在醫院治療期間錄製的視頻,在視頻中,傅某讓妹妹把房子賣掉,給母親阮某十萬,妹妹和大姐各五萬,傅某芸十萬,元某給五萬。

兩份遺囑,哪份有效,兩方爭執不休,最終訴至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作為手持視頻“遺囑”的阮某對元某、傅某芸出示的遺囑及傅某簽字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但法院綜合多方證據、鑑定機構鑑定意見及證人證言後認定,該份遺囑真實有效。而錄製於2016年8月的視頻,據阮某陳述系傅某在醫院住院期間由陳姓醫生錄製,由傅某其妹傅某青在場見證的情況下製作。據相關法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在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阮某提供的視頻中傅某對其財產處分不明確,且涉及房產均未有出售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傅某青作為受遺贈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證據中也無法證明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作為見證人,故該視頻不符合遺囑法律規定的要件,不屬於遺囑。

由於傅某母親阮某為雙目失明的一級殘疾人,缺乏勞動能力,每月僅享受500餘元的遺屬救濟金,雖有240元房租收入,但屬於不穩定收入。依照法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法院在尊重傅某對其本人遺產處置意願的前提下,酌情處理,判決阮某可獲得傅某遺產中的5萬元,其餘款項按遺囑內容處理。

(邱楓紅 張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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