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迴應員工涉“錢端案”:不迴避,積極配合調查

11月26日,有消息稱,廣州天河經偵於近日聯繫部分投資人,稱招商銀行“錢端案”中已有幾名涉案人員被拘留逮捕。對此,第一財經記者聯繫招商銀行相關部門,招商銀行回覆稱:“對於有我行員工涉‘錢端’案的相關信息,以公安機關正式公告為準。”

招行並稱:“如有我行員工涉嫌犯罪,我行堅決支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絕不迴避、不護短、不姑息。後續我行將繼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在公安機關查清事實,司法機關作出裁決後,依法依規,承擔應負的責任。”

早在今年5月,錢端發佈一則逾期公告,稱產品逾期與招行相關。此後,招行與錢端就開始上演“你來我往”的逾期之爭,互相“甩鍋”。

今年8月,廣東銀保監局曾發佈《銀行業消費者投訴事項回覆函》(下稱“回覆函”),回覆函提到,招商銀行廣州分行員工曾於2016年3月向客戶推薦“錢端APP”,推薦過程中未完整告知招商銀行與錢端APP的信息見證關係,未準確對風險進行提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

廣東銀保監局已約談該分行相關負責人,督促改進業務管理流程,從嚴問責,繼續與客戶溝通解決糾紛,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另外,廣東銀保監局在回覆函中也透露,廣州市天河區公安機關已對錢端公司立案偵查,建議錢端客戶向公安機關反映相關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紀要》)。

《紀要》中,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部分就指出,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等過程中,必須履行適當性義務,即瞭解客戶、瞭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在責任主體方面,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定,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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