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縣公安羊泉所查處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絕大多數群眾都能支持理解,並全力配合,但仍有一少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對依法履職的人民警察不僅不予以配合,還惡語相向,甚至動起了手腳。近日,富縣公安局羊泉派出所成功查處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11月9日22時14分,接羊泉交警中隊民警電話請求增援,稱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張某酒後抗拒執法,拒不配合調查,還辱罵撕扯執法人員,長達20餘分鐘。接報後,羊泉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往現場將嫌疑人張某帶回調查。經查,張某,安徽省宿州市人,現住羊東村收購蘋果,11月9日晚22時許,其僱傭的司機駕駛車牌號為皖L9XXX8的大貨車撞壞羊泉街關中食府門口的監控後逃逸,交警中隊民警找到逃逸車輛後,發現車上無人,通過貨車信息部,聯繫到了張某,在交警中隊民警對張某進行詢問時,其拒不配合,還對執法人員進行辱罵、撕扯,嚴重阻礙了民警執法。

目前,該局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張某予以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公安民警執法權威不容侵犯。對惡意阻撓甚至以暴力方式阻礙民警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懲!公安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遇到人民警察正在執法時,要積極予以配合,不能辱罵正在執法的警察,更不能以暴力手段抗拒警察的執法,阻礙警察的正常執法活動,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若您認為警察的執法違反法律規定或有過錯,可以事後通過正常的途徑進行反映或申訴。(王延峰 王毅 記者 劉全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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