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成“指標”銀行冒用個人信息辦ETC:有人找來就註銷

近日,淮安市民劉先生在給自己的車辦理ETC時,卻被告知他名下已有一張工商銀行的ETC卡。可他此前從未辦理過ETC,也沒向工商銀行提供過自家車輛的信息,更沒收到過ETC設備和卡。工行的工作人員最終承認,是為了完成“指標”,未經允許冒用了劉先生的資料和信息,“如果沒人追究就拉倒,如果有人找來立馬就註銷。”

為完成“指標”銀行冒用個人信息辦ETC:有人找來就註銷

淮安市民劉先生的情況並不是單一現象,據有媒體報道,人證不統一也可大量辦理,即可以在車主並未出面的情況下,綁定非本人銀行卡、身份證信息,快速、批量辦理ETC。並且有專門的公司直接把從網上低價買來的個人信息打包組合,註冊生成大量ETC,然後每個以低價格轉手賣出。對於搶注的車牌號是從哪兒來的,大多數是從二手車市場、加油站、車管所等各個地方收集而來。銀行的工作人員為了要完成指標,或許就是在類似公司買了車牌號等信息來辦理ETC。

為完成“指標”銀行冒用個人信息辦ETC:有人找來就註銷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甚至是單位等以公民個人信息為基礎進行便民服務,更容易獲得公民個人信息。他們對公民個人信息負有保護義務,而不能為了完成任務和指標就可以隨便拿去利用的。

為完成“指標”銀行冒用個人信息辦ETC:有人找來就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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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維權溫馨提醒:盜用他人信息開卡一般屬於違法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可以得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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