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指标”银行冒用个人信息办ETC:有人找来就注销

近日,淮安市民刘先生在给自己的车办理ETC时,却被告知他名下已有一张工商银行的ETC卡。可他此前从未办理过ETC,也没向工商银行提供过自家车辆的信息,更没收到过ETC设备和卡。工行的工作人员最终承认,是为了完成“指标”,未经允许冒用了刘先生的资料和信息,“如果没人追究就拉倒,如果有人找来立马就注销。”

为完成“指标”银行冒用个人信息办ETC:有人找来就注销

淮安市民刘先生的情况并不是单一现象,据有媒体报道,人证不统一也可大量办理,即可以在车主并未出面的情况下,绑定非本人银行卡、身份证信息,快速、批量办理ETC。并且有专门的公司直接把从网上低价买来的个人信息打包组合,注册生成大量ETC,然后每个以低价格转手卖出。对于抢注的车牌号是从哪儿来的,大多数是从二手车市场、加油站、车管所等各个地方收集而来。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要完成指标,或许就是在类似公司买了车牌号等信息来办理ETC。

为完成“指标”银行冒用个人信息办ETC:有人找来就注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是单位等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础进行便民服务,更容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他们对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而不能为了完成任务和指标就可以随便拿去利用的。

为完成“指标”银行冒用个人信息办ETC:有人找来就注销

为完成“指标”银行冒用个人信息办ETC:有人找来就注销

中国维权温馨提醒:盗用他人信息开卡一般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得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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