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在工作
卻沒有構成勞動關係
還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護
我們來看看涉及到哪些人員
01
保姆、保潔等家政服務人員
王女士家的保姆劉某,是通過家政公司中介找來的,王女士一次性支付了家政公司中介費後,直接與劉某約定相關服務事宜並每月按時給劉某支付工資。當初雙方對休息時間和工資的事情都說得很清楚,雙方一直相安無事。可是前不久,劉某突然向王女士提出,聽別處做保姆的老鄉說,根據勞動法,她能享受每個星期都休息的權利;如果不能休息,就應該得到加班費。雙方協商未果,劉某起訴到法院,但法院沒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與個人建立勞動關係。
因此,在法律層面上,“自然人”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 所以,保姆和僱主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所以這種情況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保姆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02
保險代理人
張某於1996年7月起在某保險公司鷹潭分公司從事團體保險及相關銷售工作,於1996年12月通過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資格。張某可以在鷹潭區域內銷售該保險公司的產品,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代理費。去年,保險公司以張某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為由,解除與他的保險代理關係。
張某認為,他每天到公司簽到,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雖然名義上與保險公司系代理關係,但實質上是勞動關係。因此,張某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兩倍的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繳納社會保險。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張某的訴求。
法官釋法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屬於民事代理關係。
從合同履行情況看,雖然保險公司要求張某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和監督,並參加有關培訓,但這種管理和培訓是保險公司拓展業務和提高保險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需要,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和培訓 。
03
在校生“兼職”人員
錢某,現20歲,為全日制在讀大學生,讀書期間,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訓機構任兼職老師。後雙方發生糾紛,錢某以教育培訓機構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但是錢某主張的“勞動關係”未獲得仲裁機構及法院的支持。
法官釋法
在校生兼職已是社會普遍現象,雖其積極作用值得肯定,但由此也帶來了兼職在校學生與僱傭其的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問題。
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就業年齡範圍內,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能夠獨立享受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從用人單位處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本案中,錢某雖年滿16週歲,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年齡條件,但錢某在教育培訓機構擔任老師期間同時具有“在校學生”身份,工作活動屬於脫產學業外的兼職性質。因此,在校學生在外兼職、為完成學校安排的社會實習、自行從事的社會實踐活動等,一般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溫馨提示
難道特殊勞動者的權益
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嗎?
當然不是!
雖說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但是當事人可以以侵權、合同違約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注意:無需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當事人雙方就提供勞務的時間、工作地點、報酬等有過一致約定,就應該按照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書面協議,當事人要主張自己的權利,必須出具其他有效的證據。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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