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買張海關發票

許聯歡、王誠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佈日期:2019-06-26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湘0102刑初195號

公訴機關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聯歡,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於廣東省揭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地及現住址為揭陽市揭**。因本案於2017年8月31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7年9月27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22日被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盧欣,湖南聲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誠敏,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於廣東省揭陽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為深圳市福田區,現住址為深圳市福田區。因本案於2017年11月8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3月15日被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袁軍,湖南雲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蔡青,湖南雲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謝良授,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於廣東省饒平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及現住址為饒平縣。因本案於2017年11月26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8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塗李,湖南湘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興武,曾用名林惠榮,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於廣東省饒平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及現住址為饒平縣。因本案於2018年5月7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5月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廖煥宇,湖南湘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以長芙檢公訴刑訴[2019]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犯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於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及各自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間,何某(另案處理)委託他人先後註冊成立了湖南麒麟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長沙市斯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長沙順上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湖南麒麟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長沙齊真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五家公司,何某繫上述五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掩蓋向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何某通過詹某(另案處理)從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等人手中購買了2份《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並向稅務機關進行抵扣,共計抵扣稅款7574899.75元。許聯歡、謝良授非法獲利13萬元,王誠敏非法獲利6.5萬元,林興武非法獲利3萬元。案發後四人均已向公安機關退還其違法所得。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構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且數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系從犯,積極退贓;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且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林興武主動投案,系自首,並提交了相關證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許聯歡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許聯歡與本案的最終行為實施人何某沒有意思聯絡,許聯歡本人也不清楚抵扣稅款的情況;同時,許聯歡沒有實際獲得利益,起訴書指控的獲利13萬元不成立。

被告人王誠敏對指控的罪行不持異議。辯護人辯稱王誠敏系從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有立功情節,主動退繳犯罪所得,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良授對指控沒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謝良授系從犯,有立功情節,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請求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林興武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林興武系從犯,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間,何某(已判刑)委託他人先後註冊成立了湖南麒麟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麒麟華公司”)、長沙市斯泰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泰公司”)、長沙順上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上公司”)、湖南麒麟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麒麟富公司”)、長沙齊真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真公司”)五家公司,何某繫上述五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5年下半年,何某為了尋找增值稅進項發票,聯繫詹某(已判刑),兩人商定,何某以票面金額(稅率13%)3.8%的價格從詹某處購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2015年10月,山東香馳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馳公司)從巴西進口巴西大豆,寧波海關對其開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票號為310120151019944951-L02,票面金額52241810.15元、稅額6791435.32元,山東省稅務機關已核定扣除香馳公司2015年12月稅款。由於海關係統和稅徵系統未聯網,該發票抵扣稅款情況未錄入稅務徵管系統。2015年11月,詹某向被告人許聯歡處求購可以抵扣稅款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許聯歡便找到王誠敏購買,王誠敏又找到謝良授,謝良授又聯繫林興武,後林興武從陸文彬(已死亡)處拿到上述海關增值稅繳款書,隨後又轉賣給何某。其中,林興武向謝良授收取該票據票面金額1.5%的手續費,謝良授按票面金額的1.8%收取王誠敏的手續費,許聯歡按票面金額的2.6%收取詹某的手續費。何某在向詹某購買票據後,利用稅徵系統未聯網的漏洞,將該海關增值稅繳款書的信息錄入長沙市芙蓉區國稅局徵管系統中並通過認證,作為麒麟華公司2016年12月的進項進行抵扣,申請抵扣麒麟華公司稅款6791435.32元。

2016年1月,受何某的委託,詹某再次聯繫許聯歡購買可以抵扣稅款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許聯歡再次聯繫王誠敏,王誠敏找到謝良授,謝良授找到林興武,林興武從陸文彬處拿到一張《北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票號為720220151025102138-L02、票面金額為6026649.46元、稅額為783464.43元),按照上述的稅點進行倒賣。何某以票面金額的3.8%的價格從詹某手中購買了該票據。何某利用稅徵系統未聯網的漏洞,將該海關增值稅繳款書的信息錄入長沙市芙蓉區國稅局徵管系統中並通過認證,作為斯泰公司進項進行抵扣,申請抵扣斯泰公司稅款783464.43元。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許聯歡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王誠敏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謝良授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5月7日,林興武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犯罪活動中,被告人許聯歡、謝良授非法獲利13萬元,王誠敏非法獲利6.5萬元,林興武非法獲利3萬元。案發後,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已向公安機關退繳其違法所得。

何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其中包含本案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兩筆犯罪事實);詹某因本案非法獲利78萬元,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另查明,2017年3月22日,許聯歡向揭陽市公安局空港分局舉報犯罪嫌疑人陳錦浩涉嫌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該案已被立案調查;2018年5月16日,王誠敏向揭陽市揭西縣公安局河西派出所舉報犯罪嫌疑人劉喜財涉嫌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並勸說劉喜財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該案已被立案調查;2019年1月17日,謝良授向深圳市羅湖區東曉派出所舉報犯罪嫌疑人陳紅彪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事實,該案已被立案調查。

上述事實,有下列由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證明案件的由來;

2、抓獲經過、到案經過、抓獲情況說明,證明四名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3、山東香馳糧油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及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事項計算,寧波、北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證明被麒麟華公司、斯泰公司申請抵扣的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信息及已被抵扣過稅款的情況;

4、增值稅申請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信息、海關完稅憑證比對抵扣單在長沙市芙蓉區國家稅務局的認證結果清單、本案兩張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數據查詢、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證明》等,證明麒麟華公司、斯泰公司用兩份繳款書申請抵扣進項稅款的情況;

5、詹某與何某及其公司、許聯歡的銀行流水,許聯歡同謝芝華的銀行流水,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1)買賣發票的資金交付情況;(2)陳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為詹某申辦民生銀行卡,辦好卡後將卡和密碼給了詹某,之後這張卡的情況就不瞭解了,2016年年底,詹某指示其將卡註銷;

6、詹某向許聯歡購買繳款書的微信聯繫記錄截圖、許聯歡向王誠敏購買繳款書的微信聯繫記錄截圖,證明詹某向許聯歡,許聯歡向王誠敏聯繫購買發票信息的事實;

7、王誠敏的辨認筆錄、謝良授的辨認筆錄,證明王誠敏辨認出謝良授就是賣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給他的人;謝良授辨認出林惠榮(林興武)就是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賣給他的人;

8、(2018)湘01刑初60號《刑事判決書》、(2018)湘0102刑初95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1)何某、詹某的判決情況;(2)證人楊某(系麒麟華公司會計)於2015年下半年將寧波海關的一張海關井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在稅務系統中進行信息採集抵扣;(3)證人劉某(系香馳公司財務總監)證實香馳公司於2015年10月份從巴西購買巴西大豆,向海關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按照進口的農產品海關進口增值稅實行了核定扣除;

9、證人林某的證言,證明她和許聯歡是男女朋友關係,2015年底,許聯歡說詹某要他幫忙搞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他沒有這種票,他就聯繫了一個微信號為“天佑/敏”(系王誠敏)的人買到了。之後將票賣給詹某,掙了十多萬元;

10、證人何某、詹某的證言,證明何某從詹某處購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於為麒麟華公司、斯泰公司抵扣稅款的情況;詹某從許聯歡處購買了上述票據,從中掙取差價78萬元,上述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公安機關;

11、謝良授舉報銷售假藥窩點資料,王誠敏向揭陽市揭西縣公安局舉報他人開設賭場材料,許聯歡向揭陽市公安局空港分局舉報他人故意傷害的材料,證明三名被告人向公安機關舉報他人的違法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均已被立案調查;

12、湖南省非法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四名被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

13、四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材料等書證,證明四被告人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

14、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的供述,與庭審查明的情況一致。

許聯歡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聯歡與何某沒有意思聯絡,其本人也沒有實際獲利。經查,許聯歡本人的供述及證人詹某的證言均能證實,他們瞭解到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在錄入稅務系統認證後可以抵扣企業增值稅進項稅款,詹某向許聯歡求購上述票據,許聯歡自己沒有,但為了從詹某處獲得差價,聯繫上線王誠敏購買票據,並轉賣給詹某。雖許聯歡與何某沒有直接聯繫,但其應當知道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下,買賣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於抵扣稅款是違法行為,其是否與最終使用人何某有意思聯絡並不影響本罪成立。同時,證人林某的證言證實許聯歡從詹某處掙取十幾萬元的差價,辯護人提出許聯歡未實際獲利與查明事實不符。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在無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兩份用於抵扣稅款的發票,虛開數額為7574899.75元,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三人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林興武主動投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案發後已向相關行政主管稅務部門全部補繳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經本院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符合實施社區矯正的條件,對其四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聯歡犯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限被告人許聯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二、被告人王誠敏犯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限被告人王誠敏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三、被告人謝良授犯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限被告人謝良授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四、被告人林興武犯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限被告人林興武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

五、追繳被告人許聯歡、王誠敏、謝良授、林興武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曉佳

人民陪審員  向首誠

人民陪審員  劉精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羅秋月

書記員陳玲文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老闆,買張海關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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