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國地稅合併後,財務需要注意的8個問題!

國地稅合併後,財務需要注意的8個問題!

一、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如何變化?

新稅務機構掛牌即意味著稅收執法主體發生改變。《公告》明確掛牌後要以新稅務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

(1)新稅務機構要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2)新稅務機構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要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二、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稅收業務如何銜接?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稅費徵管的職責和相關工作。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原國稅、地稅機關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以及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以委託代徵工作為例,縣國稅、地稅機關與代徵單位簽訂的委託代徵協議,在縣新稅務機構掛牌後該協議仍處於有效期的,則該委託代徵協議可以依法繼續有效。

(2)原國稅、地稅機關已受理但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新稅務機構繼續辦理。以延期繳納稅款業務為例,省國稅或地稅機關在掛牌前受理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掛牌後,由新的省稅務機構為納稅人繼續辦理。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稅務證件、資格、證明繼續有效。

三、新稅務機構如何為納稅人辦理稅收業務?

掛牌後,原國稅、地稅的金稅三期核心徵管子系統仍需要並行一段時間,為確保相關涉稅事項能夠有序運轉,《公告》明確,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涉稅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但統一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四、對新稅務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相對人等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五、如何理解“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新稅務機構對稅費徵收等事項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辦理原國稅、地稅同一稅收業務事項,如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合併分立情況報告等,可能出現重複報送、多頭辦理的問題。為解決該問題,《公告》明確,納稅人在新稅務機構辦理涉稅事宜時,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稅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納稅人領用的發票和在用稅控設備在掛牌後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會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如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髮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不需要重新購買。

七、稅務機關已印製的稅收票證在掛牌後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會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需要說明的,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不存在掛牌前後變化的問題,因此《公告》明確,由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仍然繼續使用。

八、稅務機關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在掛牌後能否繼續使用?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會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各省國稅、地稅機關制發的尚在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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