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家財險公司三季度被採取監管措施 僅六成在報告中披露整改執行情況

今年7月份,針對銀保監會在第二次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銀保監會對20家財險公司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責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限期整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險企披露的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發現,保險公司的信披標準參差不齊,僅六成險企披露了上述銀保監會對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及執行情況,其中也不乏一筆帶過者。

值得一提的是,泰山財險、安誠財險等4家公司三季度收到銀保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但在償付能力報告中披露為“否”或表示報告期內無監管措施。此外,鼎和財險、安盛天平、錦泰財險、富邦財險4家險企僅披露監管措施但未披露整改執行情況。

20家财险公司三季度被采取监管措施 仅六成在报告中披露整改执行情况

4家公司表示“無監管措施”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3號: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要求,保險公司應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披露監管機構對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以及執行情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7月份,銀保監會對20家財險公司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近期,上述保險機構悉數披露了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但記者發現,財險公司對於相關監管措施的披露情況不一。如泰山財險、安誠財險等4家公司三季度收到銀保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但在償付能力報告中披露為“否”或表示報告期內無監管措施。

在對泰山財險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監管部門稱:“經查,你公司部分產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免責內容未作出明顯提示;二是費率調整條件不清晰、不明確;三是產品屬性分類不當;四是費率、調整係數或計算公式中出現錯誤。”

採取的監管措施包括:

一、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並在一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的修改工作。

二、泰山財險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銀保監會報送自查整改報告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但在泰山財險的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對於銀保監會對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標註為“否”,同時整改措施以及執行情況也標註為“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中煤財險在10月30日披露的2019年三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在監管機構對公司採取的監管措施一欄顯示為“無”。不過,在11月11日的更新公告中,該欄補充相關監管措施及整改措施,包括:停售並修訂所涉及的問題產品;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等。

六成險企披露整改執行情況

銀保監會此前下發的決定書,責令20家財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問題產品,限期整改,並對其中情節嚴重的公司採取了禁止申報新備案產品3至6個月的監管措施。其中,中煤財險、安盛天平、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中國)等3家公司自接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禁止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農險產品除外);富邦財險、錦泰財險、都邦財險、眾安在線、華安財險、鼎和財險、英大泰和財險、利寶保險等8家被禁止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農險產品除外)三個月。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險企披露的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發現,鼎和財險、安盛天平、錦泰財險、富邦財險4家公司僅列式了上述相關的監管措施,但並未披露整改措施以及執行情況。

此外,六成險企披露了監管措施及整改執行情況。包括英大泰和財險、華安財險、三井住友海上在內,也有不少險企在報告中詳細披露了整改措施的執行情況。

英大泰和財險披露了四方面的整改內容,並表示“截至8月31日,已完成對所有問題產品的修訂或註銷工作,共修訂問題產品16款,註銷產品13款。”

華安財險對於49款產品的整改情況為:修訂並重新註冊了29款,註銷了20款,在監管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了對監管提出的49款產品的清理整改工作。此外,對其他產品進行自查,已經註銷45款“殭屍”產品,修訂16款本次監管發現的問題產品以外的其他存在問題的產品。對精算產品部產品管理室負責人進行免職處理。

三井住友海上表示,公司已完成43款問題產品條款及費率的註銷工作,且針對其中21款在售產品,重新釐定條款及費率,並完成新的替代產品的重新備案。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已完成了對全部自查發現的問題產品的修訂,並於2019年10月12日完成了備案操作。

此外,利寶保險、眾安在線、都邦財險均表示,已在報告期內完成對問題產品的整改。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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