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詐騙犯的第三次入獄路

    早在1994年和2006年,胡某曾因行騙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三年。但是,兩次牢獄改造並沒能使他重歸正途——2014至2016年間,胡某“重操舊業”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30餘萬元。近日,經嘉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2010年,胡某因病前往李某經營的衛生所求醫治療,二人就此熟絡起來。2011年左右,胡某幾次向李某提出借款請求,礙於情面,李某把錢借給了他,胡某每次都能如期還錢,因此贏得李某信任。2014年,胡某再次找到李某,說自己在做電線杆生意,為週轉生意急需用錢,想借點錢應急,給五分的利息。李某想,這幾年做電線杆生意很賺錢,周邊幹這行的不少,為週轉生意借錢也正常,而且他給的利息還高。於是,就應允了胡某的請求。2014年,胡某先後十一次從李某處共借得人民幣400餘萬元。此外,以辦電線杆廠、經營電線杆廠、購買材料等為理由,承諾給付高息,向熟人借錢,2015——2016年,胡某共從受害人楚某、張某、商某處借得人民幣130餘萬元。

    2016年8月19日,受害人上門討債卻發現胡某失蹤了。當天,受害人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因胡某下落不明,警方將其列為網上逃犯。2018年2月2日,胡某被警方抓獲。檢察機關發現,胡某名下既無電線杆廠,也無實際經營電線杆生意的行為。胡某辯稱,自己名下有一商貿公司,這家公司在2014年8月註冊,主要是組織人員通過網絡發佈銷售水泥電線杆的信息,吸引顧客購買,因為一直不掙錢,2015年初就不再經營。截至案發該公司一直無納稅申報記錄。2015年,胡某前往外地為建電線杆廠選址,因其所給的租金遠低於市場價,三個月沒找到合適的地點,建廠之事不了了之。借得的錢財,少部分用於籌建電線杆廠,大部分用於高息放貸,已全部收回的放貸本息,被他用於其他投資和家庭生活支出等,拒不歸還受害人。胡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犯罪事實確實清楚。

    2018年5月8日,偵查機關以胡某涉嫌集資詐騙罪將案件移送至嘉祥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初步梳理案情後,承辦檢察官產生了一個疑問——胡某的行為究竟是涉嫌集資詐騙罪還是涉嫌詐騙罪?經細緻全面分析,檢察官認為,胡某所騙取的基本上都是周邊認識或者熟人的錢款,符合詐騙罪中在較小範圍內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犯罪。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則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採用大張旗鼓、規模較大、公開的方式,大造聲勢,並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引誘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本案中胡某並不存在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員公開騙取錢款,向社會上公開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騙取錢款的行為。

    檢察機關決定以胡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的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胡某不勞而獲,屢次行騙不思悔改,終自食惡果第三次陷入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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