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避稅只發基本工資,把獎金提成委託給另外一家公司發,發放時間不同,合法嗎?

小城漢中


這個辦法只能說是企業避稅的套路,至於是否違法沒有依據,但不屬於合規。如果每年分配的金額比較大,那麼合規、合法的操作辦法就是進行進行股份制改造,然後採取投資分紅的方式來進行利益分配操作,這個既可以免除企業所得稅的壓力,又可以使得既得利益的核心團隊成員合理合法地取得年度應得的利潤分配。如果採取股份制模式且動作比較大的方法是進行母體企業持股改造;如果不想太大動作,那麼可以進行註冊一家合夥制控股公司,把利潤拿到這個合夥制控股公司裡進行分配即可。


戰略谷


沒有違反法律,但屬於不合規現象!

作為員工應該理解公司為什麼要分開發工資,因為工資超過20000元的高薪員工,工資全部由公司發放的話,各項社保費,稅費扣完後到員工手裡幾乎只剩下13000左右,作為員工來說肯定不滿意,覺得到手工資縮水太多了,滿意度會很差,對於企業留人來說也沒有任何益處。

其次,現在的員工目光比較短淺,只看中到手工資多少,不考慮養老金將來能拿多少,所以對於企業來說,將社保費的基數降低,工資拆分為兩部分,員工承擔的社保費,個稅費用都會降低,另一部分讓其他公司發,既降低了企業用人的總成本,員工到手的工資也會變多,屬於兩全其美之策。

這屬於薪酬優化,所以拆分發放工資,總體還是為了能讓員工到手的工資更多,是為員工著想!


筆記簿杏豆


一月一號以後就不管用了,稅務局給每個人建個賬戶,以後是根據年度總收入繳稅,


逆水而下


首先這種做法不合法。獎金提成不屬於基本工資,可以不做為交社保的基數,這個沒有問題。

其次獎金提成做為額外收入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當累加在基本工資上計算。所以成了避稅的重點。

第三,如果委託另一家公司發放,實際形成了員工在第二家公司任職,那麼應該以勞務用工形式計算薪酬所得稅,為20%。這樣算來並不合算,因為你統計到第一家公司總額可能也只交百分之十幾。所以往往用報銷等方法。

向題主描述的情況很多是企業主用來避企業所得稅,和少為員工交社保。員工表面看上去拿的多了,但就社保而言實際還是損失的。

員工還是應該要求正常繳納社保和個稅,對長久國家導向而言,合理合法總沒有問題,因為你的數據現在都被大數據統計,很容易就查的出收入和稅收問題。


飛81389872


我們公司也是每月5號 20號發工資。兩次的代發公司還真的不一樣。


我是隔壁的小孩子\n


你們這個公司上那找的!!!啊。在那裡能找到


長春這一塊


員工會被要求補稅的,開始有人稅務局通知了。


落崖驚風4


以前公司把工資數額寫進合同裡,月薪1200,你再計稅,能扣多少錢?實際上月薪都在7000開外。


心靈脩士


挺好的啊,我他媽的只管公司給我發多少錢,不管是麼辦法發的,只要到老子腰包就行,


一笑而過


只要你到手錢不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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