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说的“利滚利”实际上就是“复利”。举个例子来说
A做建材生意,最近资金周转不开,向朋友借款10万。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每年的10月30号支当年利息,否则当年利息并入本金。由此,双方的这种“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根据法条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未超过年利率24%: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2、超过年利率24%小于36%的利率:24%-36%之间的年利率属于自然债务,若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如果当事人愿自动履行,法院也不会反对的。
3、超过年利率36%:若约定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属于无效利息,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法条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因此,案例中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是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受法律保护的
閱讀更多 Summer6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