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滾利”是否受法律的保護呢?

“利滾利”是否受法律的保護呢?

我們生活中說的“利滾利”實際上就是“複利”。舉個例子來說

A做建材生意,最近資金週轉不開,向朋友借款10萬。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每年的10月30號支當年利息,否則當年利息併入本金。由此,雙方的這種“利滾利”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根據法條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1、未超過年利率24%: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

2、超過年利率24%小於36%的利率:24%-36%之間的年利率屬於自然債務,若提起訴訟,法院不予保護,如果當事人願自動履行,法院也不會反對的。

3、超過年利率36%:若約定利率超過36%,超過部分的利息屬於無效利息,若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根據法條125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

因此,案例中雙方雖約定了利息,但是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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