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滾利"約定年息24%,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利息有兩條關鍵紅線

將前期未支付的借款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借款憑證,是民間借貸中的常見操作,俗稱“轉條”,這類操作中最易發生爭議的是利息如何計算。有時“轉條”後約定利息為年利率24%,名義上並未超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標準,卻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

舉個例子

張先生將1000萬元出借給王女士,約定年利率36%,借期1年。

期滿后王女士未償還借款,雙方協商後將前期未償還的利息360萬元轉為借款本金,重新出具一份本金1360萬元的借條,約定年利率24%,展期1年。

期滿后王女士仍未償還借款,張先生訴至法院,張先生最多可以得到多少利息?

關鍵紅線一:前期利息超過24%部分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借貸雙方將前期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

例如,最高法院在白旭、張家口宣化宣韻物資經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5216號]中認定,“《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本金3900萬元系由白旭與鄭豔麗對此前多筆借款還款結算產生,合同簽訂後白旭並未實際支付。經一審法院梳理計算各項資金往來,上述借款本金3900萬元系前期借款超過年利率24%甚至36%計算的利息產生,依據《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一、二審法院認定白旭訴請的3900萬元借款事實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並無不當,白旭主張成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能成立。”

具體到上述設例,前期約定年利率36%,超過24%的部分不能計入後期本金,也即後期本金只能是1240萬元。

關鍵紅線二:借款本息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出的金額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轉條”後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例如,最高法院在樂東金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海南柏盈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8)最高法民申4378號]中認定,“原審認定柏盈公司代金地公司向豐潤公司還款2000萬元,並對代償款項從實際代償之日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5月末按照年利率24%計算出利息,計算出的利息計入後期本金後再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直至清償完畢為止。按照該計算方法,金地公司最初需要償還的利息總和必然超過以最初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出的利息,違反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具體到上述設例,以本金124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出的1年期本息之和為1537.6萬元(1240+1240×24%)。

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本息之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1000萬元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2年的金額,即1480萬元(1000+1000×24%×2)。

總結

民間借貸“轉條”的利息計算有兩條關鍵紅線,一是前期利息超過24%部分不能進入後期借款本金,二是借款本息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出的金額。實踐中最容易忽視的是第二條紅線,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應當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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