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滚利"约定年息24%,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利息有两条关键红线

将前期未支付的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款凭证,是民间借贷中的常见操作,俗称“转条”,这类操作中最易发生争议的是利息如何计算。有时“转条”后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名义上并未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标准,却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

举个例子

张先生将1000万元出借给王女士,约定年利率36%,借期1年。

期满后王女士未偿还借款,双方协商后将前期未偿还的利息360万元转为借款本金,重新出具一份本金1360万元的借条,约定年利率24%,展期1年。

期满后王女士仍未偿还借款,张先生诉至法院,张先生最多可以得到多少利息?

关键红线一:前期利息超过24%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例如,最高法院在白旭、张家口宣化宣韵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申5216号]中认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3900万元系由白旭与郑艳丽对此前多笔借款还款结算产生,合同签订后白旭并未实际支付。经一审法院梳理计算各项资金往来,上述借款本金3900万元系前期借款超过年利率24%甚至36%计算的利息产生,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白旭诉请的3900万元借款事实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无不当,白旭主张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具体到上述设例,前期约定年利率36%,超过24%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本金,也即后期本金只能是1240万元。

关键红线二:借款本息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出的金额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转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例如,最高法院在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最高法民申4378号]中认定,“原审认定柏盈公司代金地公司向丰润公司还款2000万元,并对代偿款项从实际代偿之日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5月末按照年利率24%计算出利息,计算出的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后再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按照该计算方法,金地公司最初需要偿还的利息总和必然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出的利息,违反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具体到上述设例,以本金1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出的1年期本息之和为1537.6万元(1240+1240×24%)。

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2年的金额,即1480万元(1000+1000×24%×2)。

总结

民间借贷“转条”的利息计算有两条关键红线,一是前期利息超过24%部分不能进入后期借款本金,二是借款本息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出的金额。实践中最容易忽视的是第二条红线,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应当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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