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从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吗?

对于借款合同,有的借贷双方会约定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但是还有的会约定分期偿还。那么,对于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诉是从每一笔款项到期之日起算,还是应该在最后一笔借款到期后进行整体的起算呢?

「法律」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从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吗?

【案情简介】

1997年9月,光大银行与吉原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出借500万美元给吉原公司,期限为4年6个月,同时合同约定吉原公司应当自1999年9月起,每半年偿还一次本金。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依约向吉原公司发放了500万美元的贷款,但合同到期后吉原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随后,光大银行于200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吉原公司则抗辩称,光大银行应在每一笔债权到期后两年内主张债权,未主张的应视为已过诉讼时效。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诉至最高院,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借贷双方虽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是分期还款,但是该合同是一个整体合同,权利义务不可分割,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并非是从每一期借款到期之日起算,而应该从最后一笔款项到期,也即2002年3月开始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

最终最高院判决光大银行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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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君提示】

对于该问题,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曾经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即便是最高法院,也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2004年之前,最高法院曾经对于此类问题进行了不同的答复,主要是在“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和“应从每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两种观点之间徘徊。比如最高院针对山东、辽宁、云南与河南等多省的高院的请示,回复的内容就完全相反。

最终,在2004年12月之后,最高院统一了认识,在本文的判决中一锤定音,确认了以“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的裁决思路。并在2008年发布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确定了“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法律」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从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吗?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理解,既包括了债权人请求给付每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也包括请求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其实不仅在民间借贷中会出现分期偿还,在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中,也是经常会出现此类情形,比如卖方分期交货或者买方分期付款等情形,但不论在哪一种合同中,只要是分期履行义务的,那么诉讼时效均应当从最后一期到期后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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