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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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并不鲜见,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权本身也是民事行为之一,自然也应当受《合同法》规制,遵循欺诈行为认定的标准。

但由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其欺诈的认定又有区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特殊之处。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价值的认定存在疑难,因为一般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接洽转让事宜时不仅仅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股权问题,还要考虑到转让数量、股权价款的计算方式、价值计量依据、行业前景、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系列因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转让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1)

但是结合目前实务中发生的问题,股权转让欺诈中也存在诸如以下的问题:

一、欺诈与解散事由是否发生重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据此可以看出欺诈的核心在于受让方在接收到错误的信息情况下做出错误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1)

相较于公司解散之诉中公司股东之间因为矛盾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来说,欺诈有可能成为解散事由的根本原因。如在一人实际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生部分股权转让之后,受让方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也可能因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矛盾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当然也不排除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实现允诺的入股之后的特殊待遇因为不能实现发生矛盾或者因为入股之后经营观念不同进而发生矛盾情况的发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1)

但是上述的几种情况均含有欺诈的因素在内,据此在审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需要判断此种矛盾的关键是股权转让欺诈还是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据此明确该案究竟是适用《合同法》还是《公司法》,来定夺案件究竟是欺诈还是解散之诉,这是根本。


今天关于股权转让欺诈的问题就说到这里,下一期我们急需讨论股权转让欺诈中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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