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時間短 法院判決按90%比例返還彩禮

近日,洛南法院兌山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判決解除原、被告婚姻關係的同時,由原告劉某某退還被告孫某彩禮40500元,並退還金戒指 1 枚、金項鍊 1 條、金耳環 1 對、 金貔貅手鍊 1 對。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孫某於 2018 年正月經人介紹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戀愛期間感情一般。2018 年 5 月 24 日雙方登記結婚,同年5月 26 日舉辦結婚儀式,婚後雙方感情較差,未生育子女。2018 年 6 月初,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後,分居生活至今。2018年7月16日,原告劉某某曾起訴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訴求。後雙方感情未有改善,原告現再次起訴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戀愛時間較短,相互之間缺乏瞭解,婚後感情較差且同居時間較短,致使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初次起訴離婚被駁回後雙方感情未有緩和,難以繼續共同生活,被告亦認可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締結婚姻過程中,被告按照風俗習慣給付原告的現金彩禮、衣服禮金,首飾等均屬彩禮,因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婚前給付財物已致被告家庭揹負外債生活陷入困難,原告應對上述彩禮予以返還,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返還比例為 90%。本案判決生效後,原告已經按照判決的內容自覺履行了退還被告彩禮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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