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魯網10月31日訊(記者 安娜)11月1日上午,臨沂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臨沂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記者從新聞發佈會上獲悉,該《條例》於2019年8月28日經臨沂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19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瞭解,條例共六章四十五條,分為總則、飲用水水源地確定和保護區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部分。其中,“飲用水水源地的確定和保護區劃定”部分,主要規定了水源地選址審核程序、水源保護區劃定標準、設立界標等內容;“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部分,主要規定了水源保護區(保護範圍)保護措施,主要汙染風險防控等內容;“監督管理”部分,主要規定了實行工作考核、開展汙染風險評估、巡查檢查、水質監測、制定實施應急預案等內容;“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附則”部分,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條例立足臨沂實際,堅持兩個導向,重點對現實存在的生態補償、農業面源汙染防治、汙染風險防控等問題進行制度設計,重點對生態工程建設、公益訴訟等工作進行創新規範。

該《條例》的實施,對鞏固衛生城市和文明城市的創建成果,促進臨沂市生態文明建設和大美臨沂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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