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鲁网10月31日讯(记者 安娜)11月1日上午,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于2019年8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饮用水水源地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其中,“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划定”部分,主要规定了水源地选址审核程序、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设立界标等内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部分,主要规定了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主要污染风险防控等内容;“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实行工作考核、开展污染风险评估、巡查检查、水质监测、制定实施应急预案等内容;“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附则”部分,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条例立足临沂实际,坚持两个导向,重点对现实存在的生态补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重点对生态工程建设、公益诉讼等工作进行创新规范。

该《条例》的实施,对巩固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的创建成果,促进临沂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大美临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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