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被埋男嬰獲救後,父親登門欲領回,救助者暫未同意,稱“誰來撫養聽政府”;民政局:你不符合領養條件。你怎麼看?


最新消息:濟南萊蕪區民政局回應媒體:正協商讓男嬰回到親生父母身邊。施救者周女士有自己孩子達不到收養條件。



男嬰降生因重病被掩埋拋棄,與父母除了生理上的血緣關係已無牽連,“生於母親暖宮,埋於冰涼黑暗泥土”,孕恩也應絕。在法律上,男嬰父親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1條“遺棄罪、若嬰兒未死被活埋則犯有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261條:對年老、年幼、先天性患病或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條例明確規定:即使嬰兒患有重病,父母也應盡力救治履行義務,若拋棄不管造成嚴重後果,父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此事重點在於嬰兒父母法定監護人權利的被剝奪於否。這又要依據嬰兒被遺親的嚴全程度劃分:


1,若嬰兒被棉被包裹放於他人家門口、人流密集的超市或步行廣場,嬰兒有更大的獲救機率為前題。而此男嬰被埋是因先天肺炎及倆節脊椎畸形,出生後靠呼吸機維持生命。嬰兒爺爺口述是“假死亡”當成真死亡才掩埋。

2,故意深埋於人跡罕致處的荒山野林,嬰兒獲救機率小而造成嚴重後果至死的。

3,施救人周女士在嬰兒與父母法定監護人關係未得到派出所、當地村委會、民政部門依法撤消前題下,不具有領養資格。由民政部門決定。


男嬰爺爺說肺炎嚴重以為不行才埋,嬰兒被埋救活,應是未死即埋,施救者是聽到嬰兒哭聲而救,現嬰兒在濟南婦幼院狀況穩定。因而法律上男嬰家人已涉及故意拋棄罪嫌疑,警方正調查,男嬰爺爺自首。結果有三種可能性:

1,無罪;2,遺棄罪;3,故意殺人罪。要待公安機關最終結果定性。

孩子救活男嬰父親上門磕頭要人,並帶3萬元感謝費被拒。或許某些法律意識淡薄的農民意識到嚴重性及後悔。但法律上已喪失繼續撫養權。民政局拒絕符合法規。

男嬰現由泰安市兒童福利院代養。具體由誰撫養待公安機關最終調查情況和嬰兒治療情況而定。


閉花落雨


當初父母能夠狠心拋棄男嬰,阻斷孩子的救治,就足以說明,親生父母並不會為男嬰的健康買單。

在救助者周女士花費5萬的幫助下,男嬰重新獲得健康,現在孩子身體指標都正常,爺爺奶奶出來認領了,但經警方調查,男嬰祖父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救助者周女士曾想領養該男嬰,但由於條件不符合,只能將孩子暫時交給福利院,這時候,爸爸也出來認領了。

親生的,未必是最合適的人選。

其實,在周女士撿到男嬰在醫院救治時,就已經把此事公佈於眾,孩子還會脫離危險,身體欠健康,那時候,並沒有男嬰的親人前來認領,周女士只好自掏腰包為男嬰救治,3個月治療下來花費五萬多元。男嬰與周女士並無血緣關係,周女士卻義無反顧地照顧他,治療他,這是來自周女士內心的善良。

一個陌生人對男嬰尚且如此,孩子的親生父母呢?在男嬰被埋時,被救助時,父母在哪裡?

法律規定,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父母,父母尚在,其他人無權撫養。但【熱點說事兒】覺得,得有個前提,這個父母得是合格的。

目前事情有了新進展,男嬰已移交給泰安市兒童福利院臨時代養。在未查清男嬰父母是否參與有損男嬰身心健康的事情之前,男嬰不會被安排回到親生父母身邊。


熱點說事兒


最近這段時間,倍受關注的山東萊蕪被“活埋”男嬰事件又有了新的進展。這位嬰兒目前的情況比較穩定,嬰兒的父親已經對救助者表示感謝,並想領回嬰兒。但是從山東省民政廳獲悉,嬰兒目前已交到泰安市兒童福利院臨時代養。

很多網友都紛紛指責嬰兒的家人,把孩子放進紙箱裡並埋進土裡。說這樣的父母根本不配做父母。大家都很擔心如嬰兒的父親把孩子領回去後,以後指不定還會發生這種事情。因為當初遺棄孩子的目的,就是因為孩子的身體有問題。這個嬰兒是雙胞胎中的一個,出生後肺部存在炎症,還有早產兒症狀,此外脊柱還有兩節存在畸形。孩子是家屬放棄治療的,這已經表明了他們對孩子的態度了。所以,沒有答應孩子家人提出的請求。

一個還有生命體徵的嬰兒被家人隨意埋葬,這裡有幾個問題。

1.一個人是否死亡,是要開具死亡證明的。而不是由自己說了算的。

孩子之前在醫院裡完全靠呼吸機呼吸,在理論上,如果拔掉呼吸機後,人很快就沒有了生命。但是這並不是絕對的。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死亡是需要開具死亡證明才能進行處理的。如果孩子在醫院,這個死亡證明由醫院來開。如果孩子不在醫院的話,可以由居委會來開。這個孩子的爺爺居然在沒有任何死亡證明的情況下把孩子進行“厚葬”,是自己不懂呢?還是急於要埋葬孩子?這樣做太不尊重生命了。


2.當自己沒有條件養活孩子時,完全可以依靠社會機構的幫助。

孩子出生後靠呼吸機來呼吸,還是有一線希望的。如果自己的經濟條件差,沒有能力為孩子治療,還可以想多種辦法。比如,可以請求新聞媒體的幫助,讓社會上好心的人來捐款。在網上發一些帖子,讓更多的人知道,總會有辦法的。然而,為什麼家人沒有這樣做呢?

3.如果家人想要放棄這個孩子的話,也可以給別人來養,而不需要把孩子埋掉。

把孩子埋進土裡是故意殺人,而且還埋在小山坡上,那裡的人流量是很小的。孩子活下去的機會是非常渺茫的。如果把孩子放在一個人流量多的地方,比如:商場門口、福利院門口等等。別人就很容易發現這個嬰兒,嬰兒活下去的希望就很大了。父母最多是遺棄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這兩者的性質完全不一樣,區別太大了。

不過,目前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具體情況的認定,還要依據公安機關的進一步調查結果。一種是無罪,一種是遺棄罪,另一種是故意殺人罪。

這位救助孩子的周尚紅表示想收養孩子。不過收養孩子的事情必須要滿足一些條件。第一是撤銷嬰兒父母的監護資格;第二是把孩子送入福利機構;第三才能收養孩子。不過收養孩子必須滿足《收養法》中的條件,以確保孩子在這個收養家庭中能得到關愛,能健康的長大。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收養法》第9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如果能滿足以上條件,就可以收養。

孩子是父母把他們帶到這個世界上來的。無論他們是健康的還是殘疾的,他們都是一條鮮活的生命,他們都渴望人們能善待他。做為父母,如果自己無力養活孩子,可以請求社會的幫助。我相信人人都會伸出援助之手的!如果父母沒有做好為生命負責的準備,請不要把孩子帶到這個世界上來!

我是雨後山林靜,一位正面管教講師。您有什麼看法歡迎在下方留言。感謝您為我點贊並關注我!


雨後山林靜


被埋小孩爺爺說,孩子得了嚴重的肺炎,家人以為死了,於是他就挖坑把孩子埋了。也許他沒有埋太實在,孩子不但沒被壓死,還被別人救活了。事後,父母除了感恩戴德之外,理所當然應該把孩子接回家。民政局有什麼權利拒絕孩子父親的要求呢?太不近人情了!


秋實0225


最好由救助者扶養,孩子大了後對他的上輩人是一輩子的恨和痛,不利孩子成長,很可能會發生孩子報復整個家庭、家族的行為,讓救助者扶養,孩子的心理會得到正常生長!大了會和他的生父生母建立起一個原諒親情,成為家庭外一個親人!孩子的長輩們現在應該是沒臉見孩子吧!怎麼還有臉要回孩子呢?你們應該是對孩子一輩子的負罪、愧疚吧!


用戶2606851072226


他們的孩子已死埋了,現在的孩子是死而復生的重生孩子。如果讓生父領回去再埋一次。?雖然有血緣但巳失去了致親該有的責任。所以生父不能領回小孩,但要出扶養費。雖然美國很多東西我不認同但對養小孩的法律我還是有80%的認同的。堅決不能讓生父母領回,只有探視權,拿出扶養費。


啊勝酒坊665


本案孩子的父母涉嫌故意殺人罪(遺棄罪),依法應該剝奪他們的監護權!無權要求撫養孩子!


法律事務148


被埋男嬰的父親涉嫌遺棄罪,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判刑的,也可能會被剝奪男嬰的撫養權。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2)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為。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犯罪動機的不同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賦與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亦是如此,但這種撫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在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外孫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撫養的權利。對另一方而言,則有撫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指向的必須是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弟妹,沒有獨立生活能為的子女亦在此列。

民政局立場很正確,一次遺棄,還會第二次遺棄會虐待,民政局就是出於社會責任擔當,法院可以剝奪父親的撫養權,而由民政或社區、福利院收養男嬰,遺棄罪作為自訴案件,當事人不訴不理,孩子年幼,無法起訴,但當地民政局可以起訴該父親遺棄罪。


波斯貓98


被埋男嬰有這樣的父親是最大的不幸,被這樣的父親撫養也不會有好的結果,應該找個靠普的束撫養這個最不幸的男嬰。


用戶3045858821748


剛看了一下事情經過,文中描寫的是,孩子因為肺部感染以為救不活,所以才這樣的。這件事一看首先這家人的做法有點出格,就算孩子不行了,也得等沒氣了再說,總歸是孩子也不是小貓小狗。退一步又想,有的地方有些習俗?具體希望當地政府介入仔細調查,孩子現在也健康了,看他家裡人腦子是否正常,孩子到底是不是他們家的真正的種(怕那個不是親生的),發生這樣事,到底是不是他們家哪裡出了問題,這個查清楚最重要,要不正常家庭怎麼會活埋了孩子。如果是因為當地習俗(類似孩子活不了不能留家裡死什麼的,具體也說不清,大概那意思),這樣孩子好了,可以考慮孩子抱回家養,如果是因為孩子真實身份有問題…,這個就要單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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