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佈一批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成都公佈一批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最近,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曝光8起7至9月全市查出的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成都公佈一批典型違法廣告案例

1.成都中鑫海置業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眾號發佈“鑫海天城建面約23~70平米臨街黃金小旺鋪,面積小門檻低,隨著商鋪自身的不斷升值,保證資產安全性的同時還能升值……鑫海天城佔據城北新區&高鐵新區核心,盡享城市向北發展紅利升值空間不可限量……鑫海天城緊鄰天新邛快速路40分鐘即可直達天府新區……隨心掌控財富增長,宜商宜租”等內容的廣告。經查,當事人並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10萬元。

 2.成都盛和城置業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天府新區麓山大道二段1201號“建發·麓嶺匯 ”樓盤銷售中心,利用鋼架、弔旗等載體發佈內容“建發第五大道總價30萬起,買天府新區地鐵房”的戶外廣告。經查,當事人並不能提供相關依據,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0萬元。

3.成都古蜀烏木工藝品廠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網上商城自設的網店內發佈“我廠產品均採用千年烏木為原材料……是佛家、道家塑像很好的材料。因為它能驅邪避兇,有護身的作用……”等內容的廣告,含有迷信的內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10萬元。

4. 金堂縣趙鎮福興山珍湯鍋店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湯鍋店內發佈的菜單廣告包含野生食用菌信息39條,保健酒信息11條,其中極品松茸等菜品宣稱具有“抗癌、止痛、延年益壽”的功效,超出產品正常信息內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5萬元。

5.先進(成都)飼料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自己網站為宣傳“霜紋系列”、S濃縮系列產品,發佈含有“全球領袖”“配合目前四川養豬特點設計的最合理、最高效的產品”,“先進‘霜紋’是肉牛事業的最佳合作伙伴”等絕對化用語廣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2萬元。

 6. 成都晨輝汽車有限公司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DM單發佈投資建設的土地有“50000m2中心商業綜合體”“世界500產業園區中心商務寫字樓”“國際社交中心酒店”等內容。經查,該地使用性質為工業用地,不能用作商業運營宣傳。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罰款1.35萬元。

7. 成都博釗廣告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店鋪櫥窗、燈箱、展板、弔旗等載體發佈“別太當真,高於8%的投資回報僅僅只是預期;手上有鋪平均資產保值率至少高於30%,拿什麼拯救你的資產焦慮?皇冠湖原始股/地鐵黃金三角價值投資”等內容的廣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1.05萬元。

8. 崇州市懷遠成建木器加工廠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坐便椅、實木孕婦坐便凳、老人坐便器、加固防滑廁所可摺疊馬桶椅子”系列產品,其中的實木坐便凳產品廣告中含有“專利認證”字樣,但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經查,該商品並未取得專利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罰款0.6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