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警察抓法官放!侮辱國旗僅判社會服務,香港“司法病”得治

近日,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就一起侮辱國旗案做出裁決,被告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玷汙、踐踏的方式侮辱國旗罪名成立,但僅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理由是“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消息曝出,輿論譁然。

又一起警察抓法官放!侮辱國旗僅判社會服務,香港“司法病”得治

以這位法官的說法,只要不到焚燒國旗的惡劣程度,一切都好商量?哪怕惡意拆下國旗,將之噴黑,扔到垃圾車,亦無傷大雅?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而在國外,涉及侮辱國旗的案件,被告一般起碼被判一兩個月監禁。

難道某些香港司法人員,並不認為侮辱象徵國家主權的國旗等物件是嚴重事件?

來看看同類性質的案件。據報道,一名內地男子日前在美國駐港澳總領館大門噴漆“中國必勝”字樣,被迅速判監禁4周。相對於這一判決,此次裁判官的判決等同於嚴重的自我矮化。

美國領事館代表一國之尊嚴固然不可侮,中國國旗難道就可以任人褻瀆?某些香港法官的選擇,不禁令人生疑:其是否在捍衛司法公平公正?其代表的是哪國立場,維護的是誰的香港?

遺憾的是,這些大是大非,在香港司法界似乎始終是混沌的。

回看香港“反修例”風波發生的幾個月來,“警察抓人、法官放人”“上午被捕、下午釋放”的戲碼屢見不鮮。據報道,7月31日,40多名被控參與上環暴力事件的嫌疑人在提訊當日獲准保釋。8月,3名暴徒非法禁錮甚至非禮一名女士,全部獲得保釋……從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鄭松泰、譚文豪、許智峰等人,到“港獨”頭目黃之鋒、周庭、林朗彥之流,再到參與打砸搶燒的暴徒們,能保釋則保釋,不能保釋也從輕處罰。

無怪乎有人慨嘆,香港法官的立場是“對待港獨分子和暴徒,如春風般溫暖。對待香港警察,如寒風般凜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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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如此弔詭?香港各級法院大量聘用外籍法官,是一大症結。據《基本法》規定,終審法院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須是中國公民,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員則可根據需要,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官方網站公佈的信息,目前香港首席大法官是馬道立,3位常任法官中有一位外籍法官,近20位非常任法官中僅有兩位中國法官。外籍法官充斥香港司法機構,已是不爭的事實。

與此同時,即便是本土人士,大部分法律工作者也來自港大法律系或英國法學院,接受的依然是英國式的普通法訓練,普遍秉持與西方一致的法治理念及價值觀。比如非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就是港大法律系老師,其對學生、對社會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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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往深了看,這其實正是當年港英政府留下的“後手”。上世紀80年代,《中英聯合聲明》發佈之後,英方便不斷排擠華人法官,增加外籍人士。在中英談判中,英方也反覆強調“香港缺乏豐富資歷的法律人才,聘用前英國殖民地政府的資深法官,有利於社會穩定。”這番冠冕堂皇的說辭背後,是這樣的事實:直到1989年,港英政府才允許香港本地學生攻讀法律專業,本地法律人才自然奇缺。

往者已矣,來者可追。今天香港的種種怪誕,反覆提示我們:香港司法病得不輕。

讓真正“中國心”的中國人,更多地參與到香港的法治建設中來,刻不容緩。


*本文由樹木計劃支持,長安觀察出品,首發在今日頭條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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