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例風波”首宗正式受審案件裁決

香港“修例風波”以來首宗正式受審的案件,昨日(7日)在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裁決,被告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綜合“明報”等港媒報道,在9月21日在屯門舉行的遊行前,一名15歲中學男生被搜出經改裝的長傘、行山杖及鐳射筆,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受審後否認兩罪,押後至今日(7日)裁決。

7日,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宣讀裁決前,認為鐳射筆也應被視作攻擊性武器,將首項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涉事少年所有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原有的控罪和證據不符,決定修改首項控罪。他指出,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專家證人指出,它會傷及眼睛和令皮膚輕微燒傷。至於被告同時被搜出頭盔、護膝等,裁判官質疑“如果他是和平表達訴求的人,為何帶有在衝突中‘保護自己’的全套裝備?”這顯示少年有意圖用鐳射筆在示威中傷及警員或其他人。

香港“修例风波”首宗正式受审案件裁决

曾有人用鐳射光射向香港特區政府總部外牆(文匯報)

控方專家證人也指出,被告管有的鐳射筆,在36米內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傷害。

就第二項控罪,裁判官表示,被告的雨傘經過蓄意改裝,拉動傘篷後會露出47釐米的傘杆,傘尖突出的部分可用作傷人,同時自己可隱藏於傘蓬之中。被告被警員截查時,兩端有金屬螺絲的行山杖從傘中跌出,行山杖拆掉手柄後,兩端均為金屬,更易傷人。裁判官認為被告刻意把行山杖藏起來,之後可向警員投擲。

香港“修例风波”首宗正式受审案件裁决

警方在記者會上曾展示一把改裝雨傘。(港媒資料圖)

被告的代表律師呈上7封求情信,稱患有讀寫障礙的被告因此事令七旬父親操勞,已深感後悔。父親自責教導無方,被告才牽涉本案。

報道稱,由於其中一項控罪引《公安條例》檢控,被捕後滿16歲的被告必須收監。裁判官將判刑押後至本月25日,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報告,少年繼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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