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侮辱國旗罪”案件宣判 被告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香港一宗“侮辱國旗罪”定罪案件2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宣判。據港媒報道,法官鑑於21歲被告羅姓男子系初犯且坦白認罪,判處其須進行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不用入獄也沒有罰款。

香港“侮辱国旗罪”案件宣判 被告被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羅姓被告曾在9月22日犯下侮辱國旗罪行(圖片來源:港媒)

綜合香港《星島日報》等媒體報道,網上有激進分子於9月22日煽動所謂“和你shop”商場示威,沙田新城市廣場當天有示威者拆下五星紅旗隨後塗黑及踐踏,再將國旗扔進垃圾車內推落城門河。事後,參與其中的羅姓男子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

在10月22日的審理中,法官李志豪表示,本案性質嚴重,但案件沒有量刑指引,被告系初犯且坦白認罪,也有家人支持,感化官提交的報告顯示為正面良好,且被告未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感化官建議判處羅160小時社服令,法官認為須提高時長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於是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另據港媒報道,辯方引述感化官報告稱,被告適合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令,讓他可回饋社會、增強公民意識。被告現為冷氣技工學徒,僱主對他的評價正面,樂意配合被告的工作安排,配合其履行社會服務令。

香港“侮辱国旗罪”案件宣判 被告被判处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香港6月以來已有多宗涉“侮辱國旗罪”案件,據媒體報道,此次宣判的是首宗定罪的案件。羅姓被告繫於10月15日在沙田法院承認侮辱國旗罪行,在求情時稱後悔,請求予以輕判。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年”。

(原標題《香港“侮辱國旗罪”案件宣判,被告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編輯 吳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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