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稅收問題實務解析

有限合夥企業稅收問題實務解析


有限合夥企業是私募股權投資普遍採用的組織形式,它很好的解決了管理(技術)與資金的融合,實現了管理者與出資者的分離,使得資金與管理(技術)都得到高效率的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下同)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隨著國內股權投資行業的快速發展,國家加大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和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穩步推進,有限合夥企業被運用的越來越多。在現實當中,有一個問題被很多人關心:有限合夥企業的稅務問題怎麼處理?

一、GP和LP應該如何交稅呢?

我們先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有限合夥企業不用交稅,改為由合夥人即GP和LP分別交稅,而且只交所得稅。那怎麼個交法呢?法律說了“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呵呵,這就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既然是由合夥人交所得稅,我們先看看合夥人都有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後面第三條又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這樣我們就明白了:LP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GP是除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關於合夥人的出資,法律規定GP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LP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施行“先分後稅”原則,對合夥企業本身不徵稅,只對合夥人人徵稅。投資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自然人合夥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指出,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所以,非居民企業作為有限合夥人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機構和場所的,就來源於境內的所得及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機構和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按照規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圖景:中國自然人投資於合夥企業,作為普通合夥人,按5%至35%的稅率徵稅,作為有限合夥人,按20%的稅率徵稅;中國法人企業投資於合夥企業,按25%的企業所得稅率徵稅;而非居民企業投資於合夥企業,若作為非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僅需按10%的預提所得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若作為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則需按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籍個人投資於合夥企業,若作為有限合夥人,則其投資所得。行業人士認為仍應適用免稅規定;若作為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則按5%至35%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納稅的時間,合夥企業取得投資收益,自然人合夥人應自行申報按合夥協定約定比例計算的紅利所得,需在合夥企業取得紅利的次月十五日內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向合夥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企業合夥人企業所得稅納稅時點為按季預繳、年度彙算清繳。

關於納稅的地點,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能來自不同地區,雖然合夥企業本身不繳納所得稅,而是所有合夥人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各自獨立計算其應繳納的所得稅,而有限合夥企業取得投資收益後所有合夥人卻並不能回到合夥人住所去繳納所得稅,其法定納稅地點為合夥企業實際經營管理地,即合夥企業註冊所在地。

因為要在合夥企業註冊所在地納稅,所以註冊地不同,稅收政策也有不同。目前新疆的稅收政策是最優惠的,於是很多私募股權投資類企業遷往新疆註冊。

國家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規定,“合夥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按照“先分後稅”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專業人士測算,按照新疆的股權投資企業稅收政策和政府鼓勵文件規定,遷入新疆的股權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僅為12%和16%,而國內其它地方相對應的比例是25%和20%。

合夥企業採取先分後稅,由合夥人承擔所得稅納稅義務,合夥企業不承擔。同時,合夥人取得的收入須區分生產經營所得以及股息、紅利、所得,適用不同稅率。在有限合夥企業,LP和GP稅負是不一樣的。

合夥企業稅務

合夥企業稅收政策的核心就是先分後稅,合夥企業不繳納所得稅,而由合夥人承擔所得稅。這裡有兩大要點要注意,第一,合夥企業雖不是所得稅納稅主體,但須作為應納稅所得核算主體,在扣除分攤費用後,將應納稅所得分配給合夥人,第二,合夥企業只是不繳納所得稅,但仍然是流轉稅納稅主體,也就是合夥企業須繳納增值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股權轉讓所得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施行“先分後稅”原則,對合夥企業本身不徵稅,只對合夥人人徵稅。投資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自然人合夥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指出,合夥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

這裡的收入總額包括商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財產出租和轉讓所得、利息收入(此處的利息收入特指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營業外收入等。

合夥企業股息紅利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合夥人對分的的合夥企業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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