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贈與、繼承房屋怎樣少交稅?

範東臣


可以詳細的看看,全部都在這裡了。

一、個人所得稅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徵收機關依法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證各稅種計稅價格一致。

二、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後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後的餘額;

(4)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並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註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複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三、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稅務局或者省級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二)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三)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二)滿5年唯一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三)贈與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前款所稱受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規定計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四、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採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五、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四)多子女共同繼承房屋

多子女共同繼承房屋,子女對房屋產權進行分割,房屋產權由其中一個子女取得,其他子女應繼承房屋的部分產權折價後以現金形式給付,對其他子女取得現金補償的份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多子女共同繼承房屋,子女對房屋產權進行分割,房屋產權由其中一個子女取得,其他子女應繼承房屋的部分產權折價後以現金形式給付,對其他子女取得現金補償的份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房屋產權的子女再次轉讓房屋時,可以扣除的財產原值按以下公式確定:

財產原值=取得房屋產權子女的繼承份額+該子女向其他子女支付現金形式補償款+相關稅費;

取得房屋產權子女的繼承份額=發生繼承行為前該房屋購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以及相關稅費之和×該子女繼承比例。

本批覆第二條所稱“向其他子女支付現金形式補償款”,納稅人應憑司法裁定書(通過司法裁定的)、繼承房屋產權的遺囑、公證書、銀行劃款手續(通過銀行轉賬的)、收款人簽收的收據等有關憑據作為扣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多子女繼承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10〕643號))

(五)關於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的徵稅問題

(一)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餘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

(三)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其購置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

(六)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

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145號))

(七)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計稅價格管理制度

納稅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高於各地區確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應按納稅人申報的銷售價格計算徵稅;納稅人申報的房屋銷售價格低於各地區確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的,應按最低計稅價格計算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八)被拆遷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徵用而取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被徵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428號))

二、增值稅

1、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2、個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徵增值稅。

4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

5、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6、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免徵增值稅。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土地增值稅

1、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個人非住房轉讓按實徵收土地增值稅

(1)計算公式

增值額=轉讓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應繳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3、轉讓收入的規定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4、扣除項目金額的規定

(1)能取得評估價格

扣除項目金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舊房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扣除項目金額=發票金額×(1+5%×購買至轉讓年數)+購房時繳納的契稅+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5、核定徵收

對個人銷售非住房類房產而又無法準確結算的,按核定徵收。

應繳土地增值稅=不含增值稅轉讓收入×核定百分比

6、以下繼承及贈與房地產的行為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中“贈與”是指如下情況: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房產所有人、土地作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上述社會團體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四、印花稅

1個人轉讓房產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以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2、稅率及計稅依據

個人銷售房產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前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05‰繳納;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依法貼花。

3、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五、契稅

1、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2、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4、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5、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

6、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但並不包括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情況。5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徵契稅。

7、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六、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

1、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填發日期。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

2、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時間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3、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銷售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按發生受贈、繼承、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按發生受贈行為後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

4、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下同),對於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註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國泰安居


您好!

先說一個前提:因為“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去世之後、由TA的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繼承房產,多數情況下是父母去世後的房子由子女繼承。因此,回答題主的這個問題,假設是父母把住宅類的房產“給”孩子的情況下,哪種方式稅費更少。

先說兩個基本結論:

1.如果考慮到後續出售的話,買賣更划算。因為贈與、繼承所得的房屋,再進行出售的話,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如果不考慮後續出售的問題,從費用角度,總體來講:繼承費用≤買賣費用≤贈與費用。

具體還要看父母房子的屬性、子女之前有房情況、當地限購政策等三個方面因素。

以下分幾個部分解答一下:

前置條件:限購的影響

這是作為上述三種方式能否實施的一個前置條件。

買賣、贈與均受當地限購政策影響,繼承時不受影響。

  • 如果子女已有房產數量(以子女的家庭為單位)達到限購上限,這兩種方式無法實現,只能走“繼承”的方式。

  • 如果子女在當地沒有購房指標,買賣、贈與也無法實現。

  • 繼承之前是不受限購影響的,繼承下來之後,就計入已有房產數量。

繼承所需要支付的稅(費)

“繼承”只能在房產所有權人去世之後才可以實施。

繼承稅費=0.5‰印花稅+工本費+[1%左右公證費]+[訴訟費用]
  • 必須支出的費用包括印花稅、房本變更登記的工本費用。

  • 如果走公證繼承方式的話,需要繳納1%左右的公證費。


  • 如果走訴訟繼承方式的話,主要是訴訟費用,這部分費用不高,最多以“千”計。其中,不包括聘請律師費用(這部分費用沒有明確標準)。

  • 如果直接繼承(在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嘗試直接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過戶),公證費、訴訟費均可省。

買賣所需要支付的稅(費)

“買賣”只能在房屋所有權人生前完成。

買賣稅費=買方支付(1%/1.5%/3%)契稅+工本費+[賣方支付的全額1%或差額20%個稅]+[賣方支付5.6%增值稅]
  • 契稅必須支付。由買方支付,最高稅率3%。若買方之前無房、且面積≤90㎡的,按照1%徵收;>90㎡且≤140㎡的,按照1.5%徵收;如果買方之前有房,按3%徵收。

  • 工本費同上。

  • 個稅、增值稅向賣方徵收,但不一定支付,跟房子屬性有關。如果房子“滿五唯一”,不需要繳納;如果房子“滿五不唯一”,增加房子全額1%、或者當初買價與現在賣價差額20%的個稅;如果房子“不滿二”,還有增加平均5.6%的增值稅。

另外提醒一下:房屋首家不能低於政府指導價(這個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所以,不能說為了少繳稅費,用極低價格售賣,這個“空子”鑽不了。

贈與所需要支付的稅(費)

“贈與”只能在房屋所有權人生前完成。

贈與稅費=3%契稅+1‰印花稅+工本費+[公證費]
  • 契稅必須支付,由受贈方支付。

  • 印花稅必須支付,由贈與方、受贈方各自支付,額度為0.5‰,合計為1‰。

  • 工本費同上。

  • 公證費不必須支付。如果要做贈與公證的話,由公證處收取,費用參考當地公證處的公示。

以上所說,均指受贈人為直系親屬。如果是非直系親屬,需要繳納增值稅(計稅方式同買賣)、個人所得稅(受贈方支付,20%)。

最後一點提示

以上所說,全部僅就稅費而言,並不考慮將房子賣或者贈出去的風險問題。

房子一旦通過買賣或者贈與的方式、過戶完成,就不屬於老人的了(雖然贈與存在可追回的可能,但是難度大、麻煩),這是另一個層面的“賬”。


所以,建議綜合考慮。


一紙家書


近日,一對老夫婦走進了律所的大門,經詢問得知,他們想把自己的房子贈送給女兒,想了解一下有關房屋繼承和房屋贈與,哪種方式繳納的稅費更少一些,簡而言之,就是哪種方式更划算?

房屋作為公民財產權中一項十分重要的物權,國家對其的管控十分嚴格,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想把房屋贈與給其他人,那麼必須經過過戶,物權才發生轉移,而對於不動產物權轉移,有買賣、繼承和贈與三種方式。私有普通住宅在進行房產交易時要區分是否滿兩年,如果交易時房屋未滿兩年,需繳納5.6%的營業稅,下文將以一套已滿兩年,現市值200萬元的私人住宅為例,分別計算房產買賣、繼承、贈與需繳納的稅費情況。

一、房產買賣

契稅:200*1%=2萬元(房屋面積90平米以下)

200*1.5%=3萬元(房屋面積在90~144平米之間)

200*3%=6萬元(房屋面積在144平米以上)

營業稅:200*5.6%=11.2萬元(如果房屋滿2年無需繳納)

個稅:200*1%=2萬元(如果房屋滿5年且是唯一一套住房無需繳納)

二、房產贈與

契稅:200*3%=6萬元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果子女要將此次受贈的房屋出售的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為:(轉讓收入一受贈時契稅)×20%,以這套200萬元的房屋為例,需要繳納的個稅:(200-6)*20%=38.8萬元,因此,如果考慮將來要出售受贈房屋,要考慮將來要繳納的稅費問題。

三、房產繼承

2016年7月14日起,房屋繼承無需強制進行公證,因此,房屋繼承只需繳納少量的登記費和印花稅。如果子女將繼承的房屋繼續出售,和買賣取得的房屋繳納稅費的情況相同。

綜上所述,對於房產買賣、繼承和贈與三種方式而言,房屋繼承的方式繳納的稅費相對而言更少一些,房產過戶除了要繳納的稅費問題比較複雜,程序和流程也是比較嚴格,因此對於想把房屋過戶給兒女的長輩而言,最好去公證處做一份公證遺囑,遺囑公證費用根據地區不同幾百元不等,最低200元。費用不高,但是能夠簡化很多將來過戶需要走的流程,減少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更能達到既合法也方便的將房產留給子女的目的。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在這裡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還望分享評論出來共同討論這話題。

我最後在這裡,祝大家每天開開心心工作快快樂樂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萬事興,年年發大財,生意興隆,謝謝!



廣州房產銷售吳銀龍


現在房屋過戶主要有買賣、繼承和贈與三種方式,到底哪種方式最省錢又省事呢?我們就這三種方式各自的稅費辦理情況來進行對比一下。

如果是買賣,賣方需要繳納評估價總額1%的個人所得稅。房產證未滿兩年的,還需繳納增值部分5.5%的營業稅。買方需要繳納1%的契稅。

如果是贈與,贈與方需要繳納評估價總額1%的個人所得稅。房產證未滿兩年的,還需繳納增值部分5.5%的營業稅。受贈方需要繳納3%的契稅。

如果是繼承,繼承人只需要繳納少量的登記費和印花稅。但繼承的條件也相對複雜,比如必須等被繼承人去世,法定繼承人如果有多名就牽扯到產權分割等事宜。

就這三種情況比較來看,選擇哪種過戶方式,應該一目瞭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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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買賣、贈與三者的區別:

一、繳納的稅種不同

房屋買賣可不經公證直接過戶,贈與和繼承過戶則必須經過公證程序,另外交納公證費。

二、繳納的稅費不同

以居住5年,價值300萬的房屋為例:

繼承過戶承擔的費用包括:1萬元的房屋評估費用+2.54萬元的公證費用+8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35505元。

贈與過戶承擔的費用包括:1萬元的房屋評估費用+2.54萬元的公證費用+80元的登記費+9萬契稅,約12.5元;

買賣過戶承擔費用包括:80元的登記費+1%的契稅3萬+測繪費109元,約3.01萬元。

三、產權人不一樣

繼承必須是產權人去世後才可辦理。贈與和買賣則可以隨時辦理。

四、需要的材料不一樣

繼承需要提供的資料: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屋的產權證明;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

如有遺囑,還需提交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原件;如果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贈與需要的材料:父母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父子關係證明》和子女帶《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一同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贈與合同》公證。

然後再帶上述手續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子女名下即可。

提醒:贈與公證手續不能代辦,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

買賣需要的材料:父母和子女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結婚證、稅費繳納憑證、購房合同還有房產證、土地證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深圳房產啊耀


本人所在城市是北京,三種方式稅費具體如下:

買賣

普通住宅稅費,是指90平米以下。

如果房本滿五年,並且家庭唯一。購房人只承擔契稅1%。購房人為二套,他承擔契稅3%。

如果房本不滿五,或者不唯一。購房人需承擔契稅1%。二套承擔契稅3%。出售人需承擔個人所得稅差額20%或全額1%。如果出賣人房本兒不滿兩年,出賣人還需承擔全額增值稅5.5%。

90平米到140平米,契稅首套1.5%,其他稅費同上。

140平米以上非普通住宅,滿五唯一還需交納差額增值稅,其它同上。

贈與

1 贈與直系親屬只交3%的契稅。

2 贈與非親屬同買賣一樣交稅費。

繼承

只需交納一定的公證費和工本費。

特別說明的是一定要在生前做好遺囑繼承公證,人去世後做公證很麻煩。

以上不是很詳細,具體的房具體分析。




奔四的房產經紀


以深圳為例

買賣:

增值稅:普通住宅即144平以下容積率超過1的房子,滿兩年可免增值稅。豪宅超過144平的徵收過戶家與原價的差額的5%除以1.05收增值稅。

契稅:首套面積不超過90平的收1個點,超過90平的收1.5個點,二套無論面積多大,都收3個點。

個稅:滿五年,深圳唯一住宅的免徵個稅,不滿足條件的,普通住宅1個點,豪宅1.5個點。

贈與:

只能是直系親屬,稅費為原價的3個點

繼承:

繼承只需要手續費,沒有稅費。


今深金市


按照這種情況來看是老夫妻兩人進行遺囑公證,待百年之後由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費用最少!並且現在辦理繼承登記可以在不動產登記部門直接辦理,費用最低 但前提要看我國是否施行遺產稅政策


有啥說啥實事求是


贈與,繼承,買賣的三種方式,其中繼承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開始,費用很少,但是比較麻煩。如果人還活著,贈與的費用最少。


weng不凡


 近日,一對老夫婦走進了律所的大門,經詢問得知,他們想把自己的房子贈送給女兒,想了解一下有關房屋繼承和房屋贈與,哪種方式繳納的稅費更少一些,簡而言之,就是哪種方式更划算?

        房屋作為公民財產權中一項十分重要的物權,國家對其的管控十分嚴格,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想把房屋贈與給其他人,那麼必須經過過戶,物權才發生轉移,而對於不動產物權轉移,有買賣、繼承和贈與三種方式。私有普通住宅在進行房產交易時要區分是否滿兩年,如果交易時房屋未滿兩年,需繳納5.6%的營業稅,下文將以一套已滿兩年,現市值200萬元的私人住宅為例,分別計算房產買賣、繼承、贈與需繳納的稅費情況。

一、房產買賣

契稅:200*1%=2萬元(房屋面積90平米以下)

200*1.5%=3萬元(房屋面積在90~144平米之間)

200*3%=6萬元(房屋面積在144平米以上)

營業稅:200*5.6%=11.2萬元(如果房屋滿2年無需繳納)

個稅:200*1%=2萬元(如果房屋滿5年且是唯一一套住房無需繳納)

二、房產贈與

契稅:200*3%=6萬元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果子女要將此次受贈的房屋出售的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為:(轉讓收入一受贈時契稅)×20%,以這套200萬元的房屋為例,需要繳納的個稅:(200-6)*20%=38.8萬元,因此,如果考慮將來要出售受贈房屋,要考慮將來要繳納的稅費問題。

三、房產繼承

         2016年7月14日起,房屋繼承無需強制進行公證,因此,房屋繼承只需繳納少量的登記費和印花稅。如果子女將繼承的房屋繼續出售,和買賣取得的房屋繳納稅費的情況相同。

        綜上所述,對於房產買賣、繼承和贈與三種方式而言,房屋繼承的方式繳納的稅費相對而言更少一些,房產過戶除了要繳納的稅費問題比較複雜,程序和流程也是比較嚴格,因此對於想把房屋過戶給兒女的長輩而言,最好去公證處做一份公證遺囑,遺囑公證費用根據地區不同幾百元不等,最低200元。費用不高,但是能夠簡化很多將來過戶需要走的流程,減少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更能達到既合法也方便的將房產留給子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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