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好了遺囑但是沒有公證,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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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自書遺囑,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效。

無效的情況大概有:

1.遺囑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情況;

2.遺囑人非完全自願,違背遺囑人本意的;

3.超範圍分配財產。


藦蘿花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也一直在辦理案件。對於你的問題,我很負責任的告訴您:題目中的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公正不是遺囑生效的必然要件。但是如果想確保遺囑萬無一失,最好是選擇公正遺囑。接下來我會結合辦案經驗,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來為您解答您的疑惑。


人都有生老病死,為了解決自己的生前事,很多老人都會選擇立遺囑。遺囑的法律承認的方式有很多,由於你題目中的遺囑是自書遺囑且又提到了公正,所以我們今天重點討論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相關的問題。

首先自書遺囑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立遺囑人當時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這是大前提,沒有這個,其他的條件都是扯淡。也就是說立遺囑時,這個人必須清醒,知道自己在幹嘛,且有能力來做這的事,換句話說這個人必須是正常人,當然了正常人三個字需要打雙引號。假如這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意識模糊不清醒,他所做的遺囑就很有可能無效。接著立遺囑時必須是他本人的意思,且是自願的,也就是說他想怎麼處分財產就怎麼處分,不受其他人的干預,所以呢如果立遺囑時有人威脅他,誘導他,或者乾脆把他的遺囑給改寫了,這份遺囑就是無效的。接著遺囑處分的必須是自己的財產,是你的你處分可以,不是你的你別亂處分,假如你把別人的財產處分了,該部分的遺囑是無效的,記住,我說的是該部分,不是遺囑的全部無效。最後重點說的是遺囑必須要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合理的財產,也就是說這個人是你的繼承者,他是個廢人了,啥啥幹不了,沒人照顧能餓死,你立遺囑時必須考慮到他,給他留點錢,不然遺囑無效,這可不是隨意就不給的,這是國家規定必須做的。



我要囑咐你的是:自書遺囑必須本人親自書寫且親自簽名,然後寫明時間。必須是本人自己所寫,不要找人代筆,這是自書遺囑最重要的一件事,本人,本人,本人,重要是事情說三遍。

綜上結合題目,我們看到自書遺囑具備條件後就是一個生效的遺囑,公不公正對它沒有任何影響。但是為什麼我說公證遺囑是最保險的呢,因為公證遺囑可以說效力最為突出,因為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介入,程序非常嚴格,每一關都是嚴格把控的,最後經過公正得出來的遺囑,都是將其他遺囑形式所走的風險都規避掉了,即符合遺囑人本人意願又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說很完美。所以公正遺囑真的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穩定的遺囑了。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原創不易,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


法律解憂君


我親身經歷的一件事吧,朋友的爺爺就是這樣寫的遺囑,本以為沒有問題,結果百年之後, 家裡爭起財產來,這個遺囑只是做為一個參考,完全沒有任何意義,按當時律師的說法是:這個遺囑無法證明是本人所寫,筆記鑑定也不能做為唯一證據,而當時的見證人也因為是有利益關係,所以不能做為證明人,那麼當時這個遺囑是無效的。所以要求能提供這份遺囑有幾個證明,

1 遺囑是本人所寫

2寫遺囑時本人精神狀態清醒。

3寫遺囑時沒有受人脅迫。

4.寫遺囑時沒有被人欺騙

5.寫遺囑時是完全自願

附加

6寫遺囑時有其它二個完全不相關的人在場,最好是律師二名,

7.有寫遺囑時的錄像錄音資料。

上面的這些證明簡直是太麻煩到無法證明了,所以最好是生前分割,或是找公證。

否則

寫好了遺囑但是沒有公證,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

只能做為一個參考。

你們有什麼類似的經歷也可以回覆,讓題主做為參考


二師兄戒定慧


首先需要知道的是,我們國家的遺囑是分為五種形式,分別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是根據當事人不同的需求,以及立遺囑時候的不同狀況所採用的。

比如,如果當事人處在病危或者緊急的狀態,沒有辦法訂立書面遺囑的時候,那麼就只能訂立口頭遺囑,所以口頭遺囑就必須要符合緊迫性,否則就有可能無效。也就是說一個正常人是不能訂立口頭遺囑的,訂立了也是無效的。

所以這五種不同形式的遺囑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原則上都是有效的。只不過因為公證遺囑是在公證處辦理的,所以權威性更高一些。因此,如果訂立了公證遺囑,日後如果要進行修改,必須還要用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修改,如果用自書遺囑的方式再訂立新遺囑,是不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的,但是這並不代表遺囑不公證就是無效的。

所以如果是當事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只要內容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件,即使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如果這份遺囑是本人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書寫的,且有日期、簽名和手印,且後面該人沒有再寫過第二份遺囑,那麼這份遺囑是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



遺囑本來分成五種,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和公正遺囑,其中效力最強的是公正遺囑,效力最弱的是口頭遺囑。日常生活中自書遺囑最多。

所謂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遺囑人在意識清醒且自願的情況下寫下的遺囑,有親筆簽名、明確日期就是法律認可的有效遺囑。

不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

1.該遺囑必須是意識清醒情況下,立遺囑人本人的親筆書寫。如果立遺囑人在書寫日期期間已經換有老年痴呆症,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就認為該遺囑是在立遺囑人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籤署的,可能並非本人真實意願,所以一般會認定該遺囑是無效的。

2.遺囑必須寫明日期和簽名。簽名的目的是立遺囑人明確知道自己已經籤屬了文件。而日期直接決定了遺囑的時效性,有時候時間點會是確定該遺囑是否生效的唯一依據。所以這兩點也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的信息。

綜上,沒有公正的遺囑並不一定不生效,它可以是自書遺囑,同樣也具有法律保護的效力。


軒逸箐風鈴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做出的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此相關的事務並於其死亡後才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由於遺囑是單方民事行為,且在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因此在形式上法律有一定的嚴格的規定。

現行《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在實質上需要滿足

遺囑人須有遺囑行為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在形式上

若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因此,立遺囑人寫好了遺囑,滿足了上述條件即可,並不需要辦理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遺囑,由於其辦理程序嚴格、撤銷方式繁瑣、文書要求規範、辦理機構專業等特徵,在司法實踐當中被採信的程度也是在這幾種遺囑形式中最高的。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可以採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律師說


如果沒有人提出疑議,這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有人提出異議,這份遺囑則僅可以作為一份有力參考,卻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的遺囑形式有自書,代書,公正,口頭,錄像等,但是所有遺囑都必須保證立遺囑人是在清醒的,自願的狀態下,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遺囑沒有利益關係的人做旁證才能有效。

而這份遺囑屬於自書遺囑。只有日期,簽名和手印,卻沒有旁證人,這就無法證 明立遺囑人的當時狀況到底如何,也就無法確定它是否具有合法性,因此它的法律效力也不能保證。

如果沒有人提出疑議,則是大家默認了遺囑是立遺囑人在頭腦清醒,具有行為能力,並沒有受到脅迫的自覺行為。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有人提疑議,不管是頭腦不清醒,還是受人脅迫為理由,都不能確定遺囑的自覺性,合法性,因此這份遺囑就沒有法律效力。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告訴我們,立遺囑人如果不想增加繼承人的麻煩,讓繼承人順順利利的獲得自己的財產等,一定要謹慎的考慮立遺囑時所需的條件,不然,有可能攪得親鄰不安。


萍風竹雨123


法海一粟認為,案涉遺囑是否有效,需要根據不同的遺囑形式予以判斷。

1、遺囑形式。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有五種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一種遺囑形式,其生效條件各不相同。

2、根據題目,案涉遺囑可能是自書遺囑,或者是代書遺囑。

(1)自書遺囑。繼承法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可見,自書遺囑須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如果案涉遺囑是自書遺囑,由於遺囑中已經有了日期、簽名、手印,因此,儘管沒有公證,該遺囑也是有效的。

(2)代書遺囑。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可見,代書遺囑必須有見證人。鑑於題目中沒有提到見證人,因此,如果案涉遺囑為代書遺囑的,則確定是無效的。

3、自書遺囑存在的效力風險。準確地講,這裡的“效力”應當是“真假”。就是說,遺囑人死亡後,一方雖然持有自書遺囑,但是,其他繼承人仍然會對該遺囑提出異議。比如,該遺囑並非遺囑人親自書寫。這時,需要通過司法鑑定的方式確定案涉遺囑是否為遺囑人親筆書寫。而如果持有遺囑的一方不能提供鑑定樣本即不能提供雙方認可的遺囑人的親筆書寫的其他文字,那麼,司法鑑定將因為沒有樣本而無法進行。如果是這樣,遺囑的真假或效力就無法確認。新聞中曾經報道的書許麟廬遺產案,就曾經遇到過這樣的事情。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其實,自書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一種遺囑形式,除了滿足法定的親筆書寫、簽名籤日期外,一份遺囑內容如果要被認定有效,還需要滿足其它法定條件,其中比較關鍵的有幾點:

1、立遺囑人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2、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3、遺囑中涉及權利處分的應當滿足權利合法、有權處分;

4、分配方案必須清晰準確,保證權利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唯一對應;

5、對於繼承人或依賴於被繼承人扶養的人需要特別照顧的應當作出合理安排。


陳永山律師


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具有如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
2、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親手書寫的遺囑。
3、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4、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磁帶記錄遺囑處分其遺產的語音遺囑。
5、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訂立的遺囑。
以上五種遺囑都有法律效力,提問中的遺囑屬於自書遺囑,因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一份遺囑要合法有效,必須具備合格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自書遺囑的特殊性就在於自書遺囑要在立遺囑人死後才能生效。由於是死後生效,所以,立遺囑時就要有跟遺囑無關聯的證人簽字作證,這樣的遺囑才是有效的自書遺囑。
否則,立遺囑人死後,無法辨認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本人所寫,也無法辨認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識表示,所以,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簽字,才能算該遺囑生效
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執行繼承法的意見》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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