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已進入尾聲,近日又發佈關於事業單位的新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並主動報告應迴避的情形,該規定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哪些親屬需要崗位迴避?
1). 夫妻關係;
2). 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 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5). 其他親屬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係;
規定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有哪些?
1). 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2). 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3). 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4). 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5). 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如何辦理“崗位迴避”程序?
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迴避要求。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在一個月內作出迴避決定。
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及時通知申請人,在迴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並變更或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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