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质押

限制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质押

限制转让的股权可以质押。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交付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质押法律关系的特点可以看出,质押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股权质押并不必然引起转让后果,只要实现质权时已经脱离了限制即可以实现质权,限制股权质押没有意义。

限制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质押

第一,债务未届清偿期,或者已届清偿期而债权人未向出质股权的股东请求清偿债务,不需要对质押的股权作变价处理。质权是基于担保合同关系设立的,担保法律关系是从债务,当债权清偿期届满时,债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债务,也可以直接主张担保物权。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是可以选择的,用于质押的股权是否被请求变价有或然性,并非是债权实现的唯一途径。

第二,从质权合同的角度看,在签订合同时完全可以根据被限制的情形,约定实现质权的条件,例如,发起人股份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可以约定在限制期限届满时,质权人再行使请求权。再如,对董事股权的质押,由于每年转让股权有比例和时间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范围内才可以实现质权才可以对股权作变价处理。

第三,允许限制转让的股权质押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司法》《证券法》限制股权转让的目的并不冲突。转让时间、比例及受让对象的限制,均可以在质押合同中作特殊安排,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变价时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履行公司股东同意程序及优先购买程序。

第四,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实现质押权时注意严格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法院因实现质权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施拍卖变价时,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操作执行,对因实现质权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变价时,应依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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