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担保物权的实务操作(二)-其他财产抵押、质押

除了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外,实务中还会使用其他担保措施,如汽车抵押、设备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林权抵押等,本文逐一介绍这些担保措施。

一、汽车抵押、设备抵押

汽车抵押属于动产抵押,对于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由车辆管理所负责抵押登记事宜。此种抵押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处置成本较高,而收益有限。另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较高。

设立担保物权的实务操作(二)-其他财产抵押、质押

设备抵押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时需要证明抵押人为财产所有人或者拥有处分权,通常为设备的购置发票、合同。抵押登记办理成功后可领取《动产抵押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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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是一种付款请求权,属于一种权利。获得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欠付款项申请执行应收账款,要求次债务人偿还款项。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暂时不完备,盲点较多。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前需要核实应收账款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需向应收账款的债务方核实具体数额及应收账款有关情况。另外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而应收账款在法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才生效,通常登记的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需要明确应收账款的金额和种类,并且需要就质押事项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实现应收账款的质权时,债权人可起诉质押人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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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也属于权利质押,必须办理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机构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管部门为中国证监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质押中如果约定了流质的情况,该约定无效。流质指的是在不归还款项时,债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的股权的情况。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由于价值无法确定,拍卖中经常出现流拍,变现能力差,执行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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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是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知识产权经济价值不稳定,流动性较差,处置起来十分困难,担保能力较弱。知识产权质押也属于权利质押,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此种担保方式进行融资,目前市场不成熟,各种相关服务尚处于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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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林权、采矿权抵押

林权具体为林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林权抵押需要核实林权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权处分。林权抵押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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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登记机关为发证机关,通常为国土资源管理局。该种抵押权实现时,需要转让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条件。

设立担保物权的实务操作(二)-其他财产抵押、质押

律师结语:最近两篇文章介绍的几种担保物权,几乎囊括了实践中所有担保方式,大家在设定抵押权可逐一参考。如有不全或不正确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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