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舉報、投訴行為與行政複議

轉自: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

對於基於舉報、投訴行為提起的履行法定職責案件,要區分其舉報、投訴的事項是否涉及舉報人、投訴人的自身合法權益,對於涉及其合法權益的,其申請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予答覆或不予處理,其有權提起行政複議;對於不涉及自身合法權益,僅是基於公益、公民的監督權或者無證據證明其舉報的事項對其自身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則沒有提起行政複議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 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網發佈日期:2019-10-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329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田金成,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鄧州市古城街道辦事處三里橋居委會田莊**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

法定代表人:陳潤兒,該省人民政府省長。

再審申請人田金成因訴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299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鴻達、審判員李小梅、審判員仝蕾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田金成向本院申請再審稱:田金成作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任何人侵犯了本集體的財產都和田金成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田金成認為村幹部涉嫌違法違紀向鄧州市人民政府進行舉報,鄧州市人民政府應該依法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的,應該移送公安、檢察、監察機關。鄧州市人民政府收到田金成的申請後未作答覆,剝奪了田金成的民主權利,侵害了田金成的人身權和人格權。原審法院沒有支持田金成的訴訟請求,是縱容政府不作為。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判決河南省人民政府責令鄧州市人民政府就田金成申請的事項履行答覆義務,並確認《古城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違法,就發現的違紀違法犯罪線索移送,交辦相關有權機關解決。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第六條之規定,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應當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五)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對於基於舉報、投訴行為提起的履行法定職責案件,要區分其舉報、投訴的事項是否涉及舉報人、投訴人的自身合法權益,對於涉及其合法權益的,其申請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予答覆或不予處理,其有權提起行政複議;對於不涉及自身合法權益,僅是基於公益、公民的監督權或者無證據證明其舉報的事項對其自身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則沒有提起行政複議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案中,田金成向鄧州市人民政府郵寄《申請村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申請書》主要是反映其所在三里橋居委會田莊組換屆選舉中存在破壞選舉、違法選舉等行為,並要求鄧州市人民政府確認2014年《古城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違法、依法限期重選田莊組負責人、依法履行書面答覆義務。田金成行使的是公民的舉報投訴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舉報的事項影響了自身的權益,鄧州市人民政府對田金成舉報投訴事項是否處理以及如何處理,對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均不會產生實際影響。因此,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被申請行為對田金成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受理範圍為由,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駁回田金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田金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田金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馬鴻達

審 判 員 李小梅

審 判 員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書 記 員 王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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